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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及结构型式:

工程地址:

第二条、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

2.1、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2.2、劳务分包工作范围:

第三条、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为天。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5.1合同价款:

暂定人民币元(¥元),实际合同价款以发包方审计监察部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

5.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

5.2.1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条方式确定

(1)定额人工费总额包干方式:

按发包方与业主共同认可的预结算中的人工费总额并按进行调整后作为劳务费用。

(2)分部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各分部工程的固定综合单价如下

(3)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方式: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的固定综合单价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4)其他方式:

5.2.2合同价款包干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1)采用定额人工费总额包干方式,在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因素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因素:

工人保险、

承包方指派专人放线的费用

(2)采用分部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在包干范围内,固定综合单价不再调整,固定综合单价的包干内容:

工人保险

(3)采用其他方式,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

5.2.3零星用工单价为元/工日(含营业税及附加,不再计取其他费用),数量按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5.2.4发生图纸变更、增加工作项目和现场洽商按《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计算工日消耗量,按元/工日(含人工费、管理费、防护用品费、营业税及附加)计算增减费用;

承包方不得拒绝施工增加或变更的项目,否则发包方有权另行选择施工队伍施工,发生的费用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5.2.5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六条、月完成量的审核、合同价款的结算、价款的支付

6.1劳务费用月完成量的审核程序

(1)承包方于每月25日向发包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的书面报验资料(含已完工程对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情况)交发包方主管工长审核。

(2)发包方主管工长审核后编制《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

(3)《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经发包方质量员、安全员签署意见后交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审核。

(4)发包方项目经理审批。

(5)发包方工程管理部劳工员复核。

(6)发包方财务管理部根据《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上的“劳务费金额合计数+合同外用工金额合计数”计入当期项目工程成本。

(7)《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须有发包方项目经理、主任经济师、主管工长签字方为有效。

6.2合同价款的结算

6.2.1结算资料:

(1)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作业指导书、施工组织设计。

(2)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现场签认资料、业主对发包方的签认资料。

(4)分包合同履约考核表。

(5)其他与分包结算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

(6)劳务作业分包工程结算书

6.2.2结算程序:

(1)承包方在满足以下条件报送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方才接受资料并进入结算程序,除此之外均视为结算条件不成立:

A、劳务分包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后20日内向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递交第6.2.1条要求的结算资料。

B、劳务分包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且发包方的结算经建设单位审计后20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递交第6.2.1条要求的结算资料。

(2)进入结算程序后,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应在确认结算资料完整有效后10日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项目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工程管理部。

(4)工程管理部在收到结算后20日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复核。

(5)发包方审计监察部在收到结算资料并确认有效后60日内进行审计确认,劳务结算金额以审计监察部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6.2.3如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导致款项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6.3合同价款的支付:

6.3.1价款的支付程序

(1)承包方当月的进度、质量达到本合同第6.3.3条约定的付款条件时,由承包方在次月的8日根据《劳务分包月度完成量计算单》、《合同外用工费用计算单》上的“劳务费用支付金额合计数+合同外用工合计数”填写《付款申请单》。

(2)《付款申请单》由发包方项目主任经济师审核、发包方项目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

(3)发包方科技质量部签署付款意见。

(4)发包方工程管理部审核并签署付款意见。

(5)发包方财务管理部审核并签署付款意见。

(6)发包方总经理审批

6.3.2本分包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款由承包方按发票管理规定出具发票,发包方采用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6.3.3进度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分阶段支付,付款条件及付款金额如下

付款条件

计算式

付款金额(万元)

备注

进度款

尾款的付款条件:

分包结算经发包方审计监察部审计确认后按如下方式支付

备注:

1、四大指标考核(安全施工、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每欠一项合格,则扣    元违约金,完工拉通结算。

2、实际面积、工程量与计算式中的面积与工程量出入超过10%时,每次付款金额作相应调整。

(2)按比例支付,付款条件及付款比例

发包方支付进度款达到分包结算款的%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待分包结算经发包方审计监察部审计确认后支付尾款,尾款的支付办法。

6.3.4本分包工程应预留分包价款%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退还的约定详本合同第8.6条。

6.3.5承包方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发包方将监督承包方的工资发放。

承包方若因自身工资发放问题在发包方的施工现场或办公地点闹事,发生一次发包方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

6.4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完成量报验资料、结算书、付款申请单等必须加盖承包方单位公章。

6.5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现场签证资料需经发包方工程管理部劳工员、项目经理、主任经济师、主管工长签名方为有效,结算书需经发包方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和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1本工程安全检查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发包方、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如本工程未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发包方将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减

作为违约金。

7.2本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为《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中的标准。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为承包方提供现场食宿条件。

承包方应加强现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检查,在检查中如未达到要求,则总包方按元/次予以处罚,罚款从承包方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

本工程如未达到《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中的标准,发包方将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作为违约金;

施工现场出现不文明现象如打架斗殴的,按2000元/次予以处罚。

7.3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工伤事宜由承包方自行处理,工伤处理费用由承包方先行垫付,同时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7.3.2按照有关规定,发包方承包方应分清事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方应在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承包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全部的施工项目,否则发包方将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

8.2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方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8.3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由承包方提前2天书面通知发包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发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出据书面材料后,承包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须在2日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

8.4劳务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28日内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8.5如本工程质量有缺陷需要整改或返工,承包方整改或返工工期应满足发包方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若不能满足进度,发包方派人处理后按实际费用的双倍从承包方的结算款中扣除。

8.6工程保修:

8.6.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装修工程为二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4)质量保修期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6.2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保修通知后应即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日期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承包方的质保金中支付,不足部份由承包方承担。

本工程的质保金比例见第6.3.4条,质保金返还的约定。

第九条、工期延误

9.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方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书面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24小时;

(5)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方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期限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发包方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9.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发包方将从承包方的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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