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学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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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商业大学MPACC学费、分
数线、招生人数
第1页共1页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
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学校代码为13306;
同时撤销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的建制。
哈尔滨广厦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广厦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75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哈尔滨商业大学与北京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哈尔滨商业大学与北京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作举办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哈尔滨广厦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
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邮编150025。
第四条学院性质:
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学院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形式:
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逐步过渡到全部本科教育。
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办学规模:
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2016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数量控制在7500人。
第七条学科门类:
以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为主,文学、理学、工学协调发展的专业学科发展布局。
第八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北科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公司。
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院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
理事长由举办者控股方代表担任;
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
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
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可请假但需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二条理事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形成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院理事会权利:
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院理事会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
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
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
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四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
院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
组织的决议,支持理事会和院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领导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
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