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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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招标采购旨在通过公平竞争,保证物资的性能价格比,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工作应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的全程参与、监督下进行,杜绝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任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监察处、审计处处长任副组长,计划财务处、教务处、产业后勤管理处、校办公室、工会、图书馆、成人教育学院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并履行审查、审批、审定、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六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和项目评标组。
招标工作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处长任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产业后勤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及物资使用(管理)等部门人员为成员,负责招标申请受理、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工作组织、一般项目定标、监督审查、合同签订等工作。
项目评标组由相关学科(专业)的校内、外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推荐一位专家任组长,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单数),负责审查投标文件、询标、议标、评标、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委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学校教代会代表全程参与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物资招标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招标采购范围
第九条凡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经批准采购的物资(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三家及以上的,均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一次性购置总价在五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物资(或者服务);
2.一次性购置总价在三万元以上的批量物资(或者服务);
3.学校认为有必要招标采购的其他物资(或者服务)。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要求,或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招标采购失败,或专业性较强的特种仪器设备,或与前一次招标采购间隔时间不长且金额不大的同类物资,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建造、改造、装修等土建、安装类工程项目,由产业后勤管理处和基本建设管理处按有关管理办法落实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临时急用物资的紧急采购)需按其他方式采购的,物资使用(管理)部门须事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采购内容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整个采购过程需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发送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
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原则上应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
第十五条招标项目的审定。
招标采购前,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应提交招标采购申报资料,经本部门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招标采购申报资料应包括:
1.项目名称、经费来源及额度说明;
2.项目论证报告;
3.市场调研和供应商情况;
4.物资采购清单及规格、技术参数、相关图纸;
5.合同主要条款说明;
6.使用(管理)部门意见等。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写与签发。
招标文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物资使用(管理)部门提交的招标采购申报资料进行编制,物资使用(管理)部门校核,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人)审定、签发。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人(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项目名称、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主要指实现一般性功能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不能出现指定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等排他性信息)、要求(包括附件、图纸、服务要求、验收标准等)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的资格要求(投标人的资质文件、营销案例、财务报表等);
4.投标须知;
5.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7.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截止日期以及开标的时间、地点;
8.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等招标活动的具体安排;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招标信息发布。
招标信息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形式在政府指定媒体和学校网站上发布。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以有偿的方式获取,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收后,交计划财务处,并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外包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签收并保存投标文件,不得在开标会议前开启。
没有按规定方式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工作组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标;
2.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记录;
3.复述记录内容,并由投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签字确认。
开标后,任何人都不得更改投标内容。
第二十一条评标。
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由项目评标组组长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并确定合格投标人;
2.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在商务、技术两部分内容均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以物资的性能价格比及其他因素(物资设备的运输费、安装调试、付款方式、交货日期、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的技术和服务等)作为综合评价的依据;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4.对于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招标项目,按评分计分办法打分,根据总分进行排序;
对没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或意见不统一的招标项目,由评标组成员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进行排序;
若须经实地考察方能确定的招标项目,应提出考察(排序)名单;
5.评标结束后,评标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人排序或考察(排序)名单。
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组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6.招标工作组对评标过程和结果做出评价,符合要求的,则形成定标建议书,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定标。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代理投标商未附制造商有效委托的;
3.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技术参数要求或超出偏差范围的;
6.投标书未响应招标文件中重要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组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工作组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定标。
定标由招标工作组(三十万元以下项目)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三十万元以上项目)组长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评标组或招标工作组的评标情况介绍和说明,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询问;
2.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最多者中标;
3.对于需考察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工作组组织物资使用(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及有关专家对候选人和产品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作为最后定标的依据;
4.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已签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招标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包括招标、评标、定标等)在招标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市文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积极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招标工作,违反以下规定者,经查实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不准以个人名义答应投标人提出的条件;
2.不准泄露招标机密,不准为投标人游说,不准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和钱物;
3.不准在招标工作中以任何理由向投标人募捐、拉赞助,不准参加由投标人出资组织的娱乐活动、旅游活动和考察活动;
4.不准与投标人私自接触,不准向投标人借用物品;
5.招标工作洽谈须在公开场合进行,且须有三人以上参加。
第二十八条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标底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且应当保密的信息;
2.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3.对投标人有歧视行为,干预、阻挠、排斥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
4.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学校对投标人按规定做出处罚。
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完善物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物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非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方式。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或者服务项目,可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
(1)采购的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