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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docWord下载.docx

1、浙江科技学院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物资招标采购旨在通过公平竞争,保证物资的性能价格比,达到择优选购的目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工作应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的全程参与、监督下进行,杜绝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

2、行为。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任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监察处、审计处处长任副组长,计划财务处、教务处、产业后勤管理处、校办公室、工会、图书馆、成人教育学院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并履行审查、审批、审定、监督、检查等职责。第六条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组和项目评标组。招标工作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管处长任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产业后勤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及物资使用(管理)等部门人员为成员,负责招标申请受理、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工作组织、一般项目定标、监督审查、合同签订等工作。项目评标

3、组由相关学科(专业)的校内、外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推荐一位专家任组长,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单数),负责审查投标文件、询标、议标、评标、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工作。第七条 学校纪委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学校教代会代表全程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物资招标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第九条 凡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经批准采购的物资(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三家及以上的,均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一次性购置总价在五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4、物资(或者服务);2一次性购置总价在三万元以上的批量物资(或者服务);3学校认为有必要招标采购的其他物资(或者服务)。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要求,或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招标采购失败,或专业性较强的特种仪器设备,或与前一次招标采购间隔时间不长且金额不大的同类物资,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第十一条 建造、改造、装修等土建、安装类工程项目,由产业后勤管理处和基本建设管理处按有关管理办法落实施工单位。第十二条 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临时急用物资的紧急采购)需按其他方式采购的,物资使用(管理)部门须事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采购办法进行采购。采购内容应

5、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采购计划,整个采购过程需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参与。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招 标第十四条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发送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招标方式,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原则上应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审定。招标采购前,物资使用(管理)部门应提交招标采购申报资料,经本部门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6、审批后执行。招标采购申报资料应包括:1项目名称、经费来源及额度说明;2项目论证报告;3市场调研和供应商情况;4物资采购清单及规格、技术参数、相关图纸;5合同主要条款说明;6使用(管理)部门意见等。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编写与签发。招标文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物资使用(管理)部门提交的招标采购申报资料进行编制,物资使用(管理)部门校核,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人)审定、签发。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人(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学校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2项目名称、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主要指实现一般性功能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不能出现指定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产

7、品名称等排他性信息)、要求(包括附件、图纸、服务要求、验收标准等)和交货日期;3对投标人(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的资格要求(投标人的资质文件、营销案例、财务报表等);4投标须知;5投标文件的编写要求;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及联系人;7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截止日期以及开标的时间、地点;8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等招标活动的具体安排;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招标信息发布。招标信息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形式在政府指定媒体和学校网站上发布。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十天。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以有偿的方式获取,由实验

8、室与设备管理处代收后,交计划财务处,并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使用。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外包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签收并保存投标文件,不得在开标会议前开启。没有按规定方式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条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工作组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确认

9、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标;2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做好记录;3复述记录内容,并由投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签字确认。开标后,任何人都不得更改投标内容。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由项目评标组组长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1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并确定合格投标人;2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在商务、技术两部分内容均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况下,以物资的性能价格比及其他因素(物资设备的运输费、安装调试、付款方式、交货日期、售后服务承诺及相关的技术和服务等)作为综合评价的

10、依据;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4对于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招标项目,按评分计分办法打分,根据总分进行排序;对没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或意见不统一的招标项目,由评标组成员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进行排序;若须经实地考察方能确定的招标项目,应提出考察(排序)名单;5评标结束后,评标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候选人排序或考察(排序)名单。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组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6招标工作组对评标过程和结果做出评价,符合要求的,则形成定标建议书,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定标。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

11、之一者,应予废标。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2代理投标商未附制造商有效委托的;3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技术参数要求或超出偏差范围的;6投标书未响应招标文件中重要条款的。第二十三条 评标组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招标工作组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四条 定标。定标由招标工作组(三十万元以下项目)或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三十万元以上项目)组长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1听取评标组或招标工作组的评标情况介绍和说明,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询问;2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最多者中标;3.对于需考察的中

12、标候选人,由招标工作组组织物资使用(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及有关专家对候选人和产品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作为最后定标的依据;4中标人确定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已签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六章 招标纪律和责任第二十六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包括招标、评标、定标等)在招标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市文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积极维护学校利益。

13、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招标工作,违反以下规定者,经查实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1不准以个人名义答应投标人提出的条件;2不准泄露招标机密,不准为投标人游说,不准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和钱物;3不准在招标工作中以任何理由向投标人募捐、拉赞助,不准参加由投标人出资组织的娱乐活动、旅游活动和考察活动;4不准与投标人私自接触,不准向投标人借用物品;5招标工作洽谈须在公开场合进行,且须有三人以上参加。第二十八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标底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且应

14、当保密的信息;2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3对投标人有歧视行为,干预、阻挠、排斥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4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学校对投标人按规定做出处罚。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非招标采购实施办法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完善物资采购管理,保证采购物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浙江科技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非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方式。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或者服务项目,可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1)采购的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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