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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5.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三、岗位类别及等级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7.事业单位应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并确定相应的主体岗位。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其比例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8.事业单位设置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9.事业单位类别及其主体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的确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职能分工,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10.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类别的岗位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四、管理岗位设置

  11.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意见设置。

  普通管理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12.事业单位中原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13.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14.按相当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

按相当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

按相当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

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一个领导岗位层级。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为特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6.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1∶3∶6控制。

  各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设区的市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具体分析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后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核准。

  17.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8.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核准。

  19.国家人事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该行业(专业)设置岗位的主要依据。

其他行业(专业),按照单位功能,可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指导意见执行。

没有相近行业(专业)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六、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20.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1.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

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22.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

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和特设岗位

  2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2)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八、岗位任职条件

  25.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6.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7.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和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制定任职的具体标准。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8.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九、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9.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在对单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的基础上,科学地编制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职能分工和人事隶属关系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征询意见。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应广泛听取意见,经单位或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工作组织或聘用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按照通过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30.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因编制增减或因事业发展需要调整岗位设置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核准。

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申报核准。

31.建立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十、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

按照本实施意见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3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4.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35.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6.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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