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讲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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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才产生的
、近代经济法产生于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随着国家及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在以上观点中,以第一种为宜。
(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谢尔曼法》是经济法的最早法律形式。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对卡特尔采取的扶持政策;
大战期间采取的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大战结束后,又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用以对付困难的经济局势。
这种确认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进行干预的法律现象,被后人称之为“经济法”。
(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最初的经济法,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传统的民商法满足不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要求,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
、捷克斯洛伐克于年颁布了《经济法典》,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经济法典。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随着公有制的确立和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而逐步形成的。
()中国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完善的。
(五)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现表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
这“一定阶段”和“必然性”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有所不同。
、在资本主义国家,“一定阶段”是指出现垄断和限制竞争之后;
“必然性”是指私人垄断资本及国家政权结合的趋势。
、社会主义国家则稍有不同,表现为:
“一定阶段”是指社会主义政权和公有制的确立,“必然性”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天然具有的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管得过多,故经济法的行政色彩较为强烈;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实行宏观调控,放开市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所以经济法反映了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关系的趋势。
、东、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就其历史进程而言,一方面是对民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法的延伸、补充和发展。
即经济法及民法、行政法发生一定的交叉。
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
从经济角度考虑,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失灵”(或市场存在缺陷)是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主要原因。
而市场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之后这些企业采取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使市场调节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市场障碍)
、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
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
(市场的唯利性)
、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后,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后果也十分严重了。
企业规模扩大并形成垄断后,出于对超额垄断利润的追求,加上市场信息不足和滞后,造成生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导致企业的亏损和破产;
由此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引起其他行业和经济部门的连锁反映,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政治基础
从政治角度考察,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是导致产生经济法的客观必然性。
、针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它们妨碍自由和公平竞争,构成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所以,国家介入经济进行调节时,以国家强制力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的调节机能。
、针对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国家介入经济后,以其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及投资经营,以促进那些对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借此以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针对市场调节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应随时调查了解全社会及各部门、行业、地区的经济和市场行情,掌握各种经济数据和信息,作出科学分析和预测,或拟订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划或计划,指导社会投资,影响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社会再生产各环节,并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经济政策,运用税率、利率和汇率等经济杠杆和其他政策工具,引导和促进社会投资和经济发展;
国家还可以给企业和其他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帮助和服务。
四、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学基础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虑,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即经济法是为了补充行政法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不足而产生的。
、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参及投资经营活动,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这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等。
、为规范和保障国家对经济的引导促进和调控,需要制定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宏观调控法)
五、经济法的比较分析
、社会主义国家及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具有一致性,即生产社会化和国家出面干预(或协调、调节)经济。
、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最为敏感。
产业革命后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对自由竞争的妨害,引起人们普遍的忧虑和不满,要求国家出面干预,颁布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社会主义国家初期的经济法并不发达,国家组织管理社会经济并不重视法律的运用和调整,即使在某些方面制定了法律,其在内容和性质上也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是殊途同归的
()资本主义:
国家放任市场→加强国家调节;
社会主义:
国家包揽经济、市场几乎空白→引入市场因素,转变国家职能,使市场机制最终成为基础;
单一的民商法秩序→经济法产生和逐渐发达。
经济法同党政指令相伴生、及行政法相混合,排除民商法作用→经济法逐渐剔除异己因素而性质日趋纯正。
阅读书目:
、
潘静成刘文化《经济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程信和《经济法及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
复习思考题
、我国经济法是怎样形成的?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如何?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知道经济法的语词来源;
掌握并理解各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特征的观点。
经济法的涵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的语源探微
、“经济法”一词最早在年由法国的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
、年,法国的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并对未来的经济法做了设计。
、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开始模糊地触及到现代经济法的一些本质属性——“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一次大战前后的德国。
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使用了“经济的法”()一词;
年,赫德曼成立了“经济法研究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持有关经济法的杂志和丛书的刊行。
二、经济法的涵义(中国)
(一)年以前的观点
、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综合经济法学派)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学科经济法学派)
、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
(经济行政法学派)
、经济法是调整社会主义经济中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直接通过计划关系而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计划经济法学派)
、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纵向经济法学派)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及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纵横经济法学派)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及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密切联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管理—协作论)
(二)年以后的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杨紫烜“协调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李昌麒“需要国家干预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漆多俊“国家调节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史际春“意志经济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王保树“社会公共性说”)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全”,即主张经济法调整一切经济关系。
()“取消论”
()“归并论”
经济法=民法+各种部门(单项)经济法规
①民法不再是宪法下面的一级独立部门法,而只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②民法仍然为独立部门法,其实质是否认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只是把经济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别称而已。
、“大”,即主张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过大,把应由别的部门法,特别是把民法的调整范围也视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生产领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生产领域中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及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及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小”,即认为经济法调整、也只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经济管理关系。
因其所揭示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较小,故谓之“小”。
()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调整同国家调节经济相关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无”,即经济法并无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否认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综合经济法:
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可分为三类:
一是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是行政管理性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
三是劳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
()学科经济法:
无
()经济行政法: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