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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四川省2018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售电方)通过丙方(供电方)向乙方(用电方)提供电量销售等,约定交易期间、购电总

量与交易电价等。

附件1(术语定义),附件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3(电费结算协议),附件4(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CH-2018-01

四川省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说明

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

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

3•用电容量

4.供电方式

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8.用电计量

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0.计量失准及异常处理规则

11.电价、电费

12.电费结算与支付

第二章三方的义务

第一节售电方义务

13.一般事项

14.通知事项

15.配合事项

第二节供电方义务

16•供电服务

17.电能质量

18.连续供电

19.中止供电程序

20.越界操作

21.禁止行为

22.事故抢修

23.信息提供与披露

24.保底服务

第三节用电方义务

25.交付电费

26.保安措施

27.受电设施合格

28.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

29.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30.无功补偿保证

31.电能质量共担

32.有关事项的通知

33.配合事项

34•越界操作

35.禁止行为

36.减少损失

第三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37.合同变更

38.合同变更程序

39.合同转让

40.合同终止

41.保密义务

第四章违约责任

42.售电方的违约责任

43.供电方的违约责任

44.用电方的违约责任

45.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章附则

46.供电时间

47.合同效力

48.调度通讯

49.争议解决

50.通知及同意

51.文本和附件

52.特别提示

53.特别约定

说明

一、为规范市场化零售供用电行为,明确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供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

关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共同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四川省境内电网企业与市场化零售用户、售电公司订立市场

化零售供用电合同时使用。

二、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三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

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

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冷”示否定。

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

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各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X、”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文本脚注。

四川省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售电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售电方为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用电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电方为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

供电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电方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或其授权的供电企业(包括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

公司),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签订地点:

鉴于:

售电方分别与发电企业、用电方均已签订相关购售电合同。

为明确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供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

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电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

1•用电地址[备注]

用电方用电地址位于:

2•用电性质

2.1行业分类:

2.2用电分类:

2.3负荷特性:

(1)负荷性质:

(2)负荷时间特性:

2.4负荷等级:

(1)

设备为级负荷。

(2)

设备为级负荷。

(3)

设备为级负荷。

3.用电容量

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用电容量

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伏安。

3.1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

台。

其中,

千伏安变压

器台,

千伏安变压器台,

共计千伏安。

(多台变压器时)运行

方式为

,台容量为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

(冷/热)备用状

^态。

受电点有受电咼压电机

台,共计

千伏安,运行方式

其中台容量为

千伏安的高压电机为(冷/热)备用状态。

3.2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台。

其中,千伏安变压

器台,千伏安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

(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

式为,台容量为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冷/热)备用状

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千伏安,运行方式

为。

其中台容量为千伏安的高压电机为(冷/热)备用状态。

4.供电方式

4.1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

(1)第一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冷备用/热备用)

供电方由变(配)电站/开闭站,以千伏电压,经出

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

方受电点供电。

(2)第二路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冷备用/热备用)

供电方由变(配)电站/开闭站,以千伏电压,

经出口开关送出的(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

用电方受电点供电。

[备注]

4.2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

(1)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

(2)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

用电方自行采取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电网意外断电不影响用电安全:

5.1自备应急电源

用电方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

(1)用电方自备发电机千瓦;

(2)不间断电源(UPS/EPS)千瓦;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5.2用电方按照行业性质应当采取以下非电保安措施:

(1);

(2);

(3)。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方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最低为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备注]

(1)(见附件2之附图)

(2)(见附件2之附图)

(3)(见附件2之附图)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2)附图表述,如二

者不一致,以《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图表述为准。

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依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

供用电双

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分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

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8.用电计量

8.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

(1)计量点1: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方(用电类别)用电

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计量点2: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方(用电类别)用电

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3)计量点3: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方(用电类别)用电

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8.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

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1)变压器损耗(按计算);

(2)线路损耗(按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8.3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

量,对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电量定比为%;

(2)电量定量为千瓦时。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

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计算倍率备注(总分表、副表关系)

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9.1抄表例日:

每月日。

抄录该日24时电表冻结数。

9.2抄表方式:

人工/自动抄录方式。

9.3结算依据:

优先采用9.1条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购电电费结算依据。

自动抄录失败或未能按期完成抄录

时,由供电方抄表人员人工补录抄表例日24时电表冻结数,人工补抄应在抄表例日次日完

成。

若电表冻结数据丢失无法抄录时,未抄录电量可按用户当月日均用电水平确定(如无当

月数据按近三个月日均用电水平确定)。

9.4用电方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9.5用电方更换售电方的电量抄录及结算

用电方更换售电方时,用电方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供电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用电

方、供电方与新的售电方另行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对应的最后

一个抄录周期的冻结数据由用电方、供电方、本合同售电方、新的售电方四方确认。

冻结日

前的抄录数据涉及电费收入归本合同售电方;冻结日后的抄录数据涉及电费收入归新的售电

方。

10.计量失准及异常处理规则

10.1供电方、用电方或售电方任何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其他

各方不得拒绝。

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

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在申请验表期间,用电方购电电费仍应按期交纳,供电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售电方支付市场

交易电费。

验表结果确认后,供电方、用电方、售电方再行退、补购电电费和市场交易电费。

10.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购电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

电量。

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

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方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方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购电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各方不得拖延办理电费退补。

验表结果作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各方完成电费退补。

10.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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