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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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术语、工程计量,工程量清单编制,共计29项条款;

附录部分包括附录A土石方工程,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附录C桩基工程,附录D砌筑工程,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附录G木结构工程,附录H门窗工程,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附录N天棚工程,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附录R拆除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等17个附录,其中附录R拆除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为新编。

共计557个项目,在原“08规范”附录A、附录B基础上新增188个项目,减少33个项目。

具体项目变化详见相关教材

  二、修订依据(详见相关教材)

  三、本规范与“08规范”相比的主要变化情况

  1.结构变化

  

(1)将原“08规范”附录A、附录B内容融合为本规范,更名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将原“08规范”附录A中“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拆分为“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与“附录C桩基工程”。

  (3)附录D砌筑工程,将“08规范”“A.3砌筑工程”整个章节的顺序做了调整,分“D.1砖砌体”、“D.2砌块砌体”、“D.3石砌体”、“D.4垫层”4个小节,将砖基础、砖散水、地坪,砖地沟、明沟及砖检查井纳入砖砌体中,将砖石基础垫层纳入垫层小节,将砖烟囱、水塔、砖烟道取消,移入《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4)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取消“08规范”“A.4.15混凝土构筑物”小节,移入《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新增常用的“化粪池、检查井”项目。

  (5)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中,单列“F.1钢网架“小节,将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架桥归并为F.2小节,将原“08规范”“A.6.7金属网”更名为“F.7金属制品”小节,将金属网及其他金属制品统一并入金属制品小节。

  (6)附录G木结构工程中,将原“08规范”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小节移入附录H门窗工程中,增\\列“G.3屋面木基层”小节。

  (7)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中,将“08规范”“A.7.1瓦型材屋面”更名为“J.1瓦型材及其他屋面”,将“A.7.2屋面防水”更名为“J.2屋面防水及其他”,将“A.7.3墙、地面防水、防潮”,拆分为“J.3墙面防水、防潮”和“J.4楼(地)面防水、防潮”二个小节。

  (8)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中,将“08规范”“A.8防腐、隔热、保温工程”更名为“保温、隔热、防腐工程”,同时将“A.8.3保温隔热”调到“A.8.1防腐面层”、“A.8.2其他防腐”的前面。

  (9)将原“08规范”附录“B.1楼地面工程”更名为“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B.1.7扶手、栏杆、栏板装饰”移入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中。

  (10)将原“08规范”附录“B.2墙、柱面工程”更名为“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11)增补附录R拆除工程。

  (12)增补附录S措施项目,包括“S.1脚手架工程”、“S.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S.3垂直运输”、“S.4超高施工增加”、“S.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S.6施工排水、降水”、“S.7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等小节。

  2.有关计量、计价规定的主要变化

  

(1)土石类别的划分。

  1)原“08规范”“表A.1.4-1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重新定义整理。

其中:

土壤分类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定义;

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整理。

  2)取消原“08规范”“表A.2.4土质鉴别表”,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土壤及岩石分类执行新规范统一的“表A.1-1土壤分类表”及“表A.2-1岩石分类表”。

  

(2)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与市政工程保持一致。

  (3)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

对此,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

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混凝土、钢筋和模板等)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

  (5)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6)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7)对于工程量具有明显不确定性的项目,如挖淤泥、硫砂,桩,注浆地基,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等,在注中明确: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设计没有明确,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

  (8)为了计价方便,建筑物超高人工和机械降效不进入综合单价,与计价定额保持一致,进入“超高施工增加”项目。

  3.项目划分的主要变化

  项目划分坚持“简洁适用,方便使用”原则,体现先进性、科学性、适用性。

  

(1)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例如:

现浇混凝土短肢剪力墙、声测管、机械连接、钢架桥、断桥窗、自流地坪楼地面等。

  

(2)将“防水工程”从原“08规范”附录“B.1楼地面工程、瓦屋面项目”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楼地面防水、防潮项目;

将油漆工程从原“08规范”附录“A.5木结构工程”、“A.6金属结构工程”、“B.4门窗工程”分离出来,在本规范附录N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增补与之相匹配的相关油漆项目。

  (3)将砖基础与其垫层独立开来,单独在附录D砌筑工程中设置除混凝土垫层之外的垫层项目。

  (4)在本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中单独设置“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单独设置“立面砂浆找平层”项目,此项目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平面、立面抹灰,屋面及墙面做防水工程和保温工程的找平层也按此项目执行。

  (5)原“08规范”“A.7屋面及防水工程”“瓦屋面”项目中,将“檩条、椽子、走水条和挂瓦条”从项目中分离出来,单独在附录G木结构工程中设置“屋面木基层”项目。

  (6)原“08规范”附录“B.4门窗工程”项目设置显得重复零乱,此次修订进行了大量综合和归并。

  1)将镶板木门、企口板门、实木装饰门、胶合板门、夹板装饰门、木纱门、综合归并为“木质门”项目。

  2)将金属平开门、金属推拉门、金属地弹门、全玻门(带金属扇框)、金属半玻门(带扇框)、塑钢门综合归并为“金属(塑钢)门”项目。

  3)将木质平开窗、木质推拉窗、矩形木百叶窗、异形木百叶窗、木组合窗、木天窗、矩形木固定窗、异形木固定窗、装饰空花木窗综合归并为“木质窗”。

  4)将金属推拉窗、金属平开窗、金属固定窗、金属组合窗、塑钢窗、金属防盗窗综合归并为“金属(塑钢、断桥)窗”项目。

  (7)对措施项目均以清单形式列出了项目,对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列有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

原“08规范”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2.3室内空气污染测试”取消(因第三方检测),在原“08规范”基础上增补“非夜间施工照明”、“超高施工增加”项目。

  4.项目特征的主要变化

  

(1)对整个项目价值影响不大、难于描述或重复的项目特征均取消,例如:

砖墙体高度、现浇混凝土柱、梁截面尺寸、柱高、梁底柱高、混凝土拌和料、颜色等。

  

(2)对“08规范”没有反映的体现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或对计价(投标报价)有影响的项目特征,进行了增补。

现浇混凝土构件增补了“混凝土种类”;

门窗增补了“代号及洞口尺寸”,防水项目增补了“厚度”等。

  (3)按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因此,取消“品牌”的项目特征描述。

  (4)金属构件、门窗工程等均以成品编制项目,凡有关“制作”的项目特征描述均取消。

门窗工程取消“框断面尺寸、材质、骨架材料种类、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品牌、颜色、五金材料品种、规格等”。

  (5)对项目特征不能笼统归并在一起的,均拆分且单独表述其特征。

木纱门与木门,石材门窗套与其他材质门窗套等独立表述。

  (6)对项目特征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况做了如下明示:

  1)土壤分类应按本规范A.1-1土壤分类表确定,如土壤类别不能准确划分时,招标人可注明为“综合,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决定报价”。

  2)对于地基处理与桩基工程的地层情况描述按表A.1-1土壤分类表和表A.2-1岩石分类表的规定,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按单位工程各地层所占比例(包括范围值)进行描述。

对无法准确描述的地层情况,可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自行决定报价”。

  (7)对施工图设计标注做法“详见标准图集”时,也明示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应注明标注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

  5.计量单位与计算规则的主要变化

  

(1)方便操作,本规范部分项目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

但编制清单时,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一招标工程选择其中一个确定,例如:

金属结构油漆列有“t”、“m2”,柜类、货架列有“个”、“m”等两个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

  

(2)“平整场地”改为“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3)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计算规则按原“08规范”不变,但在注中说明:

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本规范规定的工作面、放坡计算。

  (4)钢筋计量在注中说明,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5)钢结构将“不扣除切边切肢”以及“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以厚计算”取消,改为: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金属构件切边、切肢、不规则及多边形钢板发生的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6)膜结构屋面改为: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需要覆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楼(地)面防水、防潮,增补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算作地面防水。

反边高度>300mm按墙面防水计算”,且在注中说明:

墙面、楼(地)面、屋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另行计算。

  (8)石材楼地面和块料楼地面计算规则改为: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6.工作内容的主要变化

  

(1)“08规范”“附录A.1.2石方工程“中取消有关爆破的工作内容,单独执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石砌体增加“吊装”,砖检查井取消“土方挖运、回填”,执行管沟土石方项目。

  (3)金属结构、木结构、木门窗、墙面装饰板、柱(梁)装饰、天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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