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两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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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

币种(大写金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通知

3.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出质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下称第三方债务人),告知应收账款出质的事实及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第三方债务人的确认回执。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出质人的义务

5.1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第三方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第三方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

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

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3出质人同意:

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

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3本合同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月日

附件1:

交通银行分(支)行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年月日

出质人名称:

主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序号

第三方债务人

交易合同编号

发票编号

发票金额

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到期日

合计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单位印章:

经办人:

     经办人:

            

附件2:

应收账款出质通知/确认函(格式)

公司:

我司与贵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

)项下我司对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已出质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下称质权人)。

在收到质权人盖章的解除质押通知书前,请将前述应收账款均存入下列指定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特此告知。

(出质人盖章)

我司已知悉上述应收账款出质事宜,对该应收账款及其质押没有任何异议,并承诺放弃主张任何抗辩或抵销。

在收到质权人盖章的解除质押通知书前,已出质应收账款均存入前述指定账户。

公司(盖章)

篇二:

质权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出质人(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

开户银行:

基本户/结算户:

账号:

一般户/储蓄户:

(1)账号:

(2)账号:

合同签订地: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的应收账款权利为甲方的债权设立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本合同甲方和(简称“债务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

第二条应收账款相关定义

一、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义务人是指因接受权利人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应依约向权利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出质权利

一、乙方提供的出质权利,为如下应收账款类型的第________项(详见《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6、在甲方办理了出口项下的汇入款;

7、对出质的应收账款投保信用保险产生的赔偿款;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应收账款。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所列出质权利的利息、从权利。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收取上述出质权利之利息、从权利。

对应于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每笔出款前的《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出质权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出质权利变卖之价款等。

四、《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对出质权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出质权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四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出质应收账款权利凭证的交付和保管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出质应收账款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应收账款成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履行合同、协议的相关凭证)交付给甲方,甲方审核后,合法合约的应收账款才可以作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的质押担保。

二、应由甲方保管出质应收账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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