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度湖北水利厅和直属单位管理项目质量工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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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内设质量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项目法人应落实内设机构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明示质量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3
1、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的,扣1分。
2、项目法人无内设质量管理机构,或内设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的,扣1分。
3、未落实内设部门和岗位位质量责任的,扣1分。
2
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工程开工后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2分;
先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1分。
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分。
(2)质量保障措施缺乏针对性的,扣1分。
2、未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或未留下开展检查的工作痕迹的,扣2分。
4
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按照《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授权书、承诺书,并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或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1、未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授权书和承诺书的,扣2分。
2、未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或永久性标牌)、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或永久性标牌)不规范的,扣1分。
5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应对工程质量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
项目法人应对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开展检查。
大中型项目实行第三方检测。
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对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质量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未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扣1分。
2、项目法人未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的,扣2分。
(1)督促检查相关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2)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扣1分。
3、未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的,扣1分。
4、未开展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或承担第三方检测的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1)第三方检测不规范,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或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对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质量检测单位未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扣1分。
6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标程序规范,变更设计报批或批复及时,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符合有关规定。
1、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或规避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的,扣3分。
(1)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查、报批或批复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扣2分。
7
历次检查、巡查、稽察提出质量问题整改
针对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1、考核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整改落实的,扣2分。
(1)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扣1分。
(2)未制定整改方案或建立整改台账的,扣0.5分。
8
质量相关信息统计报送
按照“湖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进行自查,并于2017年7月底前将项目考核结果和自评报告上报省水利厅。
1、未按时上报项目考核结果和自评报告的,或自评报告不真实的,扣2分。
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相关总结、统计报表等工作是否认真填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报送是否及时。
1、质量相关材料(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扣2分。
由厅建设监督中心负责赋分。
(1)报送材料敷衍、不符合实际的,扣1分。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8分)
9
现场设代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
1、未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又未派设计代表的,扣2分。
(1)现场设计代表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1分。
10
设计质量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1、未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扣0.5分。
(2)勘察设计文件审核、签批不规范的,扣1分。
2、未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11
现场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现场服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1、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现场勘察设计服务的,扣3分。
(1)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地质编录等)及施工图的,扣1分。
(2)未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扣1分。
(3)未按有关规定提供验收专题报告且未参加各类验收的,扣1分。
(4)现场服务工作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施工质量保证(26分)
12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压证上岗。
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1、未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的,扣5分。
(1)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扣1分。
(2)未按规定压证上岗的,扣1分。
(3)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或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4)未按投标文件在施工现场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或配备的以上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扣1分。
(5)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工作需要驻工地的,扣1分。
13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1、未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扣3分。
(3)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流于形式的,扣1分。
1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严格工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原始记录管理。
1、施工单位未开展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或者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未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就进入主体工程施工的,扣2分。
(1)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试验,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确认工作不规范的,扣1分。
2、施工单位未开展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扣3分。
(1)施工单位开展的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不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的,扣2分。
3、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复核或复核不合格就进入下一单元(工序)施工的,扣2分。
4、未开展施工自检,或承担施工自检的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1)施工自检合同未经监理审核、项目法人备案,或施工自检不规范,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或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5、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原始记录与审核、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15
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验,有关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对采购的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验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技术文件,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不得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用于工程。
1、施工单位未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的,扣3分。
(1)施工单位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的,扣2分。
2、有关参建单位未按采购合同对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的,扣1分。
3、将未报验或检验、核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用于工程的,或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用于工程的,扣3分。
4、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存放以及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监理质量控制(14分)
16
现场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按规定压证上岗,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进驻工地。
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1、无现场监理机构且无现场监理人员的,扣2分。
(1)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未履行合同约定且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扣1分。
(3)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未驻工地的,扣0.5分。
(4)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主要监理人员的,扣0.5分。
2、未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17
现场监理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及见证取样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检查、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完善或缺乏可操性的,扣1分。
2、未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检查开工条件、施工准备情况,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施工图核查与签发,参与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等施工准备工作的,扣1.5分。
(1)总监理工程师未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或书面授权未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或书面授权不规范的,扣1分。
3、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进行检查的,扣1.5分。
4、监理单位未按《水利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