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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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下载.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5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59

《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6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87

三、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93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9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9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100

四、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104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107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115

《河南省水文条例》117

五、省政府规章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21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122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126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置保护管理办法》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强行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强行拆除,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造成影响的,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物体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体体积在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体积在30立方米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裁量标准执行。

(三)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的裁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5万元罚款;

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三)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用途、退水地点、退水方式及退水量、取水量年内分配等未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意见执行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不缴纳的

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30%以内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欠费数额占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总额5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欠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仍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除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并处应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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