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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提纲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合同效力(各种效力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合同效力的判断)。

  1】不同类型的合同的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是指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的时间。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条件合同与附生效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实现(不一定实现)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一定发生的事情)事实,限制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不同。

  可以约定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6担保法: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定金的相关规定。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以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从合同(需要主合同有效才可以),要式合同(书面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实际交付定金。

  2.须主合同有效。

  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效力:

  证约效力,因为定金是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定金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又是实践合同。

因此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特别是对于口头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交付定金的事实就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

  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

因为定金并不是合同的给付内容,因此在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但定金也可以抵作价款。

从抵作价款的效力上说,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和抵销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7,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

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2)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3)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

  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8,合同效力的判断(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理解)看书和课件。

  见第五题~~~~~~~~~~~~~~~差不多,不对的地方补充补充吧

  【补充:

希望有用: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主要区别在于:

  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是合同根本不具备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效力,是确定的、绝对的、自始的无效;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是在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时,其效力才归于消灭,而且追溯到自始无效。

③确认两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的,行为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确认其无效;

而可撤销合同是否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其他人无权主张该合同无效或撤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9,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篇二:

经济法提纲

  一、题型及分值

  判断题10题共5分

  单选题20题共20分

  多选题5题共10分

  名词解释5题共15分

  简答题4题共20分

  论述题1题共10分

  案例分析2题共20分

  二、复习大纲(含正考、补考)

  

(一)法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规范分类;

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和诉讼管辖;

仲裁基本原则;

  

(二)经济法概念;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律关系;

  (三)按信用基础划分公司的种类;

股东的权利义务;

股东会、董事会概念;

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董监事、高管任职资格与义务;

注册资本的概念;

出资不实责任的承担;

公司出资方式与出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因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设立条件、设立方式;

股份的概念,允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

股东直接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四)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合伙企业内部限制与对外效力问题;

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

  (五)中外合资企业的概念、组织形式、利润分配、管理机构、协议合同章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合营企业股权转让规则;

  (六)合同的概念;

合同形式;

要约的生效时间、撤回和撤销;

要约承诺的含义、要约邀请、实质性变更后的“承诺”为新要约;

迟到的承诺处理;

要约的撤销与不可撤销;

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之区别;

合同成立与生效;

格式合同;

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及情形;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遍认期限;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担保形式;

抵消;

提存;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不同行使条件;

违约金及其基本条件;

违约金与定金法则的适用;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按照合同法第66条);

代位权;

撤销权的行使与1年除斥期间;

重大误解;

违约金罚则、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间的关系;

  (七)《产品质量法》所谓产品的范围;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八)消费者权利(9项);

四倍返还加庭限(消法55条惩罚性赔偿条款);

消费者维权的途经。

  (九)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

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篇三: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

  判断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答案】√

  【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而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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