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公共财政学20春在线作业10002参考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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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捐献收入

3.不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被称为()。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累退税率

D.固定税率

A

4.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被称为()。

A.公有物品

B.公共物品

C.私有物品

D.集体物品

5.按课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向等级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的税率被称为()。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竞争性市场需要具备的条件的是()

A.市场中存在数量足够多的企业和家庭

B.每个企业都不足以影响市场中的产品价格

C.企业和家庭掌握了产品及其价格的完全信息

D.存在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

D

7.向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失业者和病人提供保险金的政府收入再分配项目是()。

A.公共援助项目

B.消耗性支出

C.国防支出

D.社会保险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原则的是()

A.充分性原则

B.中性原则

C.节约与便利原则

D.重视商业原则

9.公共财政消耗性支出项目不包括()。

A.国防

B.教育

C.社会保险

D.医疗卫生

C

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财政投资主要领域的是()。

A.自然垄断行业

B.基础产业

C.高科技产业

D.商业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1.财产转移税包括()。

A.房产税

B.不动产税

C.遗产税

D.赠与税

CD

12.公债的发行方式包括()。

A.公募法

B.私卖法

C.公卖法

D.承购包销

ACD

13.政府失灵的原因包括()。

A.有限信息

B.对私人市场反应的有限控制

C.官僚主义

D.政治过程的局限性

ABCD

14.税收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A.营业课税

B.商品课税

C.所得课税

D.财产课税

BCD

15.政府的收入再分配项目主要包括()。

AD

16.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是()。

A.税务机关

B.纳税人

C.课税对象

D.税率

17.竞争性市场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D.不存在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

18.纳税人可以是()。

A.自然人

B.个体商户

C.集体企业

D.法人

19.税收原则包括()。

A.灵活性原则

B.透明性原则

C.受益原则

D.纳税能力原则

20.市场失灵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A.城乡差距

B.不完全市场

C.信息失灵

D.失业。

三、判断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21.税收负担最终的归着点或最后结果被称为税收的转嫁。

错误

22.税收制度有三个基本要素,即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

正确

23.营业税是对课税商品或劳务生产和流通各环节新增的价值进行课征的税收。

2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劳动和非劳动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5.税收的充分性原则是指税收应能为政府活动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26.特别课征是政府为公共目的新增设施或改良旧有营建,根据受益区域内受益人所受利益的大小按比例进行的课征,以充工程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27.非竞争性是指即要将个人排除在享受纯公共物品之外,通常很难做到或不可能做到。

28.凯恩斯主张政府不仅要努力稳定经济活动水平,而且要通过立法,解决许多具体问题,包括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农产品价格支持以及其他许多旨在实现多种社会经济目标的项目。

29.财政补贴与价格体系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更容易扭曲价格,甚至可能完全排斥市场价格,控制市场上的资源配置。

30.基金制是指政府用每年收缴的投保资金支付当年应付的社会保障费用。

31.公共财政的职能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

32.在设计税制结构时,需要考虑税种的配置、税源的选择和税率的安排这三方面的问题。

33.税制的政治责任是指税制设计应该保证个人知道他们支付了多少,并能评估税制在多大程度上准确反映了他们的偏好。

34.税收的灵活性是指税收应能使税收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以满足长期的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组合效率的要求。

35.父爱主义观点在很多领域发挥作用,例如政府对毒品的政策等。

36.在各国的实践中,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

一是社会保险税,二是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支付。

37.累进的所得税制具有自动稳定器功能,当经济过热时,投资增加,国民收入增加,累进所得税会自动随之而递增,从而可以适当压缩人们的购买力。

38.商品课税是指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

39.政府的收入再分配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援助项目和社会保险。

40.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行间接民主政治制度,即由公民个人投票选举代表,再由这些代表对公共预算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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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从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而来。

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契约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一直延续至今。

自20世纪60年代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要求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灵活就业、弹性就业需求增大。

因为,在工业、机械制造业占主导的产业结构模式下,固定用工制度、长期就业合同是主流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但随着商业、服务业的不断扩大,简单、统一的传统就业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身需求,取而代之的应是形式灵活、富于弹性的就业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就应运而生。

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通过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来雇佣非核心员工,弹性用工能够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追逐利益最大化。

“企业想要更好的迎接全球化带来的巨大的挑战,人力资源的运用必须要有弹性,也就是劳动弹性化。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多的人认为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人们不再愿意从事那种传统的束缚于单位的就业形式,而更愿意寻找一种适合自己意愿的、满足自己爱好的、更加自由的就业方式,从而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和空间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个人的价值,近年来兴起的SOHO一族就是典型例证。

SOHO是SmallOfficeHomeOffice(小办公室、居家办公室)的缩写,它是指个人以自己的家或小型场所为办公室而从事工作的小型事业体(个体户)。

SOHO代表了一种自由的新型就业方式,其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自由,收入高低也不确定,特别适合与高新科技、信息技术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如软件程序员、网络工程师、记者、编辑、自由撰稿人、音乐制作人、广告工作者、咨询师等。

非标准劳动关系面对的挑战

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更多的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产物。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的城镇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传统的僵化的固定就业模式刚性太大,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

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便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时间、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机会等作用越来越突出,正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使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格局。

非标准劳动关系突破了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对原有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

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适用和劳动主体方面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主要以标准劳动关系为主,很多非标准劳动关系被排斥在基本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

此外,我国《劳动法》主要覆盖的是传统行业的劳动者,范围狭窄。

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中有些是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如劳动者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等,但还有很多人被排斥在这两部法律的调整之外,如家政人员等。

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现状要求劳动主体适用范围必须扩大。

2.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才能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但不能是个人。

但是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领域,用人的一方有可能是个人、家庭和自营经济实体等。

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很长时间以来,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与用人方之间仅被视为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民事权益问题,按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

实际上,无论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还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都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工作,并以此获得用以维持本人及家庭生活的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

因此,将非标准劳动关系放在劳动关系调整之外不符合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容易导致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丧失本该享有的劳动权利。

3.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处理

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全面,它包括了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除法定的劳动标准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护原则和接触劳动关系的补偿原则等。

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利仅受私法的调整,按照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如出现劳动中的人身伤害,只能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但实际上,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两种关系中间的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且劳动的目的都是生产过程和获得劳动报酬,而且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具有从属性,雇员接受雇主的指挥、管理和监督,雇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因此,如果直接用雇佣关系的原则来调整一些非标准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劳动法宗旨。

4.社会保障方面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护的核心所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宪法权利。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都是按照标准就业的特点设计运作的,包括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等。

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就业的稳定性和缴费的连续性为基础,而这种制度不完全适合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特点。

比如社会保险的转移由于各地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不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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