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市场准入的经济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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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信息、国际贸易保护等。

而市场准入的需求不同,政府对市场准入规制的供给也不同。

  1、自然垄断

  即某些公共生产和服务部门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一家企业满足全部市场需求的某种合理性,形成自然垄断。

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成本弱增性,由一家或极少数企业提供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能使成本极小化。

但由于企业实行垄断经营,其经济人的特性使其本能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垄断经营者的一种交换条件,需要政府垄断企业设立价格,并限制竞争者的进入,即提高市场准入的条件。

自然垄断而产生的政府对市场进入干预的需求和供给表现为:

一、是抑制企业过度进入,保证社会生产效率。

如果不存在市场准入,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就会盲目地进入自然垄断产业,重复投资,过度竞争。

为了防止破坏性竞争,需要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市场准入,通过控制进入壁垒,抑制企业过度进入,以保证生产效率[2][2]。

二、保证自然垄断行业的安全和稳定性。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如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等行业,多为社会的生活必需品,大多关系到公共利益,同时也需要必需的投入和沉淀资本。

政府要对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可设立一些严格的准入条件,并限制一定行业中的主体的资格和数目,对申请进入某个自然垄断行业的厂商进行资格审查,规定采取特许投标竞争,拍卖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独家经营权,选择并赋予少数几家或一家企业垄断特权,发放许可证。

有的国家规定由政府自己直接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

  2、外部性

  概括地讲,外部性即一个行动可能在市场之外有助于或有损于他人的利益。

外部性对市场准入的需求和供给表现:

一、为具有外部性的企业制定较高的市场准入标准;

淘汰落后。

通过市场准入管制,预先淘汰掉那些不具备相应的高技术能力、治污降污能力的申请人,甚至不允许某些行业的“自由进入”,以实现全社会总的经济配置最优化。

二、通过准入保证现有企业正外部性,鼓励公共物品的生产。

在外部经济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保证市场上主体的垄断地位或相对垄断地位,保障其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获得回报,确保其利润,从而促使其进行对社会产生正效应的行为。

如中国保证中国电信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以发展边远地区的通信事业。

  3、信息不对称理论

  通过政府规制可以通过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克服信息偏在。

一是诉讼成本高于规制成本。

二是消费者不可能轻易对收集到信息作出评介,如潜在的药物效力方面或某一个特定航线上的安全方面的信息;

三是市场供给方面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偏在的存在也对市场准入提出了需求。

  政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规制:

一是政府、其他机构或经营者直接对信息劣势者提供信息。

如要求经营者提供信息,如要求经营者对产品作出确切的标识,禁止误导性的陈述或宣传广告。

二是建立或实施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方面,由于企业设立时的资产与人员的准备都直接影响着成立后的企业与相关市场主体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企业市场准入规制的重要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为相关市场主体获取信息创造条件,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市场失灵。

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很难理解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数据时,对政府部门或经营者来说不能直接指望消费者都能具有评介不同产品成分所需要专业知识或资料。

政府可以对产品的质量或向产品的厂商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即在在这些产品出售之前,政府即要求企业或产品应当建立实施有关的标准,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实行严格的企业或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4、国际贸易保护

  贸易自由原则是WTO的精髓,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就是为了推进全球范围内的自由贸易活动。

但贸易自由是有条件的,包括WTO在确定市场准入、贸易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也规定了例外条款,即允许各成员基于健康、道德、环保、安全、历史及本国经济的发展等原因,而背离其义务,准许其不遵守和执行贸易自由原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透明度、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促进公平贸易与例外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原则,正体现了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在WTO规则下的共存。

逐步自由化原则也体现了对贸易保护的认可。

这些都是对WTO市场准入的限制。

  近年来,通过WTO成员之间的谈判,已大幅度减少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和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推动商品、技术、资金和服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但是,当今,在推进国际贸易进程中,新贸易保护主义利用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构筑贸易壁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利用隐藏性强、不易监督约束的技术壁垒,充当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给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发展对外贸易造成极大影响。

这种贸易保护壁垒,其实质即是市场准入障碍。

各国政府就必须研究制定适合自已国情的国际市场准入制度。

  国际贸易保护对国际市场准入的需求和供给表现为:

一,根据WTO的市场准入和例外原则的承诺,政府决定一国市场准入的范围,哪些是方面可以放开,实行市场进入,哪些实行市场适当进入,哪些不能放开,不能实行市场进入。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意味着就能够消除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所有障碍,世贸组织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约束力是十分有限的。

在WTO的承诺之外,各国要根据本国的情况,对进入本国的贸易、服务、投资进入本国市场实行管制。

一国政府既要研究本国的市场对外开放度,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

又要研究他国市场准入障碍,应对各种贸易壁垒。

  此外,政府在市场准入中还存在特殊的供给。

当然,市场失灵并不一定要通过政府才能解决,如有些外部性,通过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安排也可解决。

但是政府在处理市场失灵时具有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建立并保障市场上的权力,直接提供某些基本的服务,并间接地创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环境,这种环境对企业的日常生活是生死攸关的。

正是这种权力体现为政府在矫正市场失灵时,具有特殊的优势:

如征税权、禁止权和惩罚权等。

[3][3]如在某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可以对微观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进行规制,禁止某些行为,除非得到国家的特许权,否则就不能禁止其他主体进入某一商业领域或从事某种行为。

政府也可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选择自己从事经济活动的环境,为了使竞争不至于过于激烈,需要政府规则来控制产业进入。

  就市场准入的内容而言,主要包括政府的市场准入的立法和执法。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依据,而政府执法是立法的落实和保证。

  应该明确的是,市场准入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自然垄断、外部性和国际贸易等等;

同时又是错综复杂、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期,对市场准入的需求不同,从而提供相应的政府对市场进入的供给也不同。

市场准入的供给主要取决于政府对提供市场准入的理性认识和条件。

如应市场准入的认识而言,到底是放松还是管制,在哪些方面放松,哪些方面管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均的不同的看法。

市场准入的供给还取决于政府对市场进入管制的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是否成熟。

  二、市场准入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市场准入的成本如果超出了收益,则存在政府规制的失灵。

因此,可以运用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判断政府对市场进入的规制是否失灵。

  1、市场准入的成本分析

  政府对市场进入的管制主要是通过立法、法律法规的修改与调整、执法、放松或解除管制来实现的。

政府对市场进入的管制是有成本的。

这些成本包括微观制度的制定成本和动作成本、效率成本、转移成本、机会成本、“劝说”成本[4][4]等等。

就市场准入的立法而言,由于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依据。

立法活动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活动,它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收集相关的信息,征求各届的意见,然后起草某项意见,举行听证会、座谈会或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作为修改草案的依据。

有时没有照顾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意见,法律法规而被推迟或不予通过。

因此,政府管制的成本是相当大的。

而有些利益集团为了促使政府颁布对其有利的法规,常常会对立法者进行游说,甚至行贿,这些也构成相关利益集团的立法成本。

一项法规对利益集团的关系越密切,这种由利益集团承担的立法成本也越大。

在管制的总成本中,执法成本所占的比重最大。

该成本直观地表现为政府管制机构所发生的日常成本费用和政府管制机构的职员人数。

据霍普金斯估计,1996年美国政府为建立和管理有关规则制的规章制度开成了总量达140亿美元的支出。

[5][5]

  市场准入的成本可以分两大类:

一是政府本身承担的成本,主要表现为政府管制机构的各种成本费用,对政府而言,比较容易估量;

另一类是被管制企业承担成本。

包括如行政符合成本[6][6]和用于向政府管制部门游说,甚至进行寻租活动的成本。

这一类较为隐蔽,而且常被忽视。

因此,该类成本比较难估量。

  2、市场准入的收益分析

  政府管制的收益是通过垄断者收益减少而消费者收益增加来衡量的。

如如实行价格规制后,遏止了垄断价格,给消费者带来了福利。

又如在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实施了市场准入,降低了收费价格。

福利经济学,认为如何衡量政府管制的收益的最好办法是计算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总增加量。

但这种方法由于是人们心理上的一种感觉,并不好操作。

有的学者提出一种简单容易的衡量方法[7][7]:

通过计量实行政府管制后,消费者支出的减少数量和生产者因效率提高而增加的数量的加总数来衡量政府管制收益。

其理论依据是,一种有效的政府管制机制能刺激企业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以英国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政府对电信、电力、航空等部门实施垄断的国有经营体制,导致其缺乏活力,效率低下。

80年代初,英国对这些基础产业进行重大改革,设立政府管制机构,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强化了政府管制的作用。

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社会福利改进。

从该例可以看出,实施政府管制后,生产者因效率提高而增加的数量是可以计量的。

规制的收益水平还可以通过规制实行前后社会福利的实际水平进行比较得出。

  3、市场准入的成本与收益对政府对市场准入规制的影响

  根据西方经济学中,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最佳产量。

市场准入的成本收益分析从理论上说明政府对市场进入的规制是有必要的。

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对于判断是否及应该怎样实行市场准入规制也具有意义。

但是,由于政府机构的活动的特性以及规制行为的社会性、复杂性,不具有象实物产品那样可分性,要在占有完全信息的基础上,准确了解企业和社会在规制前后的成本、收益状况,进而准确估量政府对市场进入规制的成本与收益,从而决定最佳政府规制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植草益和施蒂格勒从不同角度对政府规制的成本和收益作了分析,并得出何时政府管制是必要的,何时政府管制是无必要的。

[8][8]由于该两学者的观点在现实的难操作性。

我国学者王俊豪提出一种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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