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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五)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

(六)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相结合。

第四条 

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任务:

强化设备、器材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 

设备、器材管理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器材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器材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设备、器材管理的基本职责:

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器材,及时更新改造,使设备、器材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七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设备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下属煤矿企业和矿井之间设备的调拨、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理进行评估。

第八条 

矿井设备、器材应当合理备用,尽量减少闲置。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预警机制,对超期服役、达到报废要求的设备应实行强制淘汰。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设备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员工的业务培训,为下属煤矿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下属煤矿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办法。

(二)、审批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设备更新计划。

(三)、组织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资产设备、器材的选型配套调研和分析论证。

(四)、督促矿井建立设备、器材台帐,并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建立主要设备、器材技术特征卡片及各类图纸资料档案,定期核对设备、器材数量,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一致。

(五)、负责组织对特大、重大设备、器材事故追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矿井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编制上报设备、器材的补充、更新、改造、大修及报废计划。

(三)、编制上报设备、器材预防性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设备、器材的验收。

(五)、设备、器材入库、领用、退库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使用、维护、检修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适时安排设备、器材大修、改造和更新,不断合理淘汰报废落后的老、旧、杂设备、器材,满足矿井安全生产不断发展进步的需要。

(八)、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九)、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上报机电专业统计和节能工作报表。

第三章 

设备器材的配套选型

第十三条 

矿井需要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器材前,应由矿井设备管理部门提出需购置设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相关部门和所需设备器材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四条 

设备、器材的选型必须充分考虑通用化、标准化要求。

选购的设备、器材必须是定型产品、有安全标志、有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第十五条 

同一矿井应规范同类设备、器材使用型号,最大可能地实现配件互换。

下属煤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主要大型设备器材规划、选型、购置和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与使用矿井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设备、器材、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齐全,并存档。

第十六条 

井下防爆设备、器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

否则,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设备、器材或关键设备必须在考察、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选型配套设计,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要求:

(一)、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由矿机电业务部门负责,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批准上报。

(二)、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符合本行业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三)、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紧密结合使用现场客观实际,并进行多方案比较,不得选用技术落后、高耗能或淘汰设备。

要大力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降低消耗、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 

凡需要进行配套的设备、器材,必须由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配套厂家工程技术人员分析论证配套相关问题,并签订配套技术协议。

第四章 

计划与购置

第二十条 

矿井大型设备、器材购置计划由矿井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分管矿领导或矿长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

小型设备、低质易耗器材计划由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物资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在每年12月15前上报下一年度设备、器材购置计划到下属煤矿企业,并在设备、器材使用前6个月上报设备、器材购置技术参数,经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应按照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采购供应合格的设备、器材。

第五章 

验收与入库

第二十三条 

新采购的大型固定设备、器材和需要配套的设备、器材在设备供货商发货前,必须由物资供应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新到货的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设备、器材发货前验收,严格按照该设备、器材的出厂验收标准进行。

质量、性能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发货。

第二十五条 

设备、器材到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设备、器材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设备、器材的附件、备件、工具是否齐全并符合合同及装箱单的要求;

(三)、设备、器材及附件、备件、工具等在运输途中有无损伤;

(四)、设备、器材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产品说明书、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并与装箱单一致;

(五)、凡购置仪器、仪表等相关器材,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暂不安装、使用的设备、器材,原则上都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

无法入库保管的设备、器材,必须下垫上盖,防止日晒雨淋、锈蚀,严禁拆卸,并安排看守防止丢失。

第二十七条 

各种固定设备、器材的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等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档案室,建档登记保管。

第六章 

安装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新购置的设备、器材到货经过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设备、器材必须严格按照安装图纸、技术资料要求进行安装,并严格执行本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防爆设备、器材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并贴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装负责人,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设备、器材安装完毕,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凡仪器、仪表必须按照检定周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种设备、器材的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且身体素质符合岗位条件要求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矿井新设备、新器材投入使用初期,使用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监督和设备采购等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设备、器材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司机或操作人员贯彻学习。

固定设备安装地点必须悬挂或张贴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设备、器材的使用要定人、定机,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第七章 

维护与检修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中的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

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所有设备、器材,都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良好、安全经济运行。

第四十条 

主要设备、器材按规定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和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 

所有设备、器材的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第四十三条 

设备、器材维修工作应实行包机制。

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检修;

对重点设备、器材的关键部位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主要设备及机房硐室,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装备,并有完整的制度、规程、记录、图纸。

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设备、器材的润滑管理,建立“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并对主要设备进行润滑专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坚持执行设备、器材维修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按设备、器材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内容。

第四十七条 

设备、器材检修分日常检修、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和大修三种类别。

检修设备、器材时,必须按照《设备、器材检修标准》进行检修;

需有资质单位检修的设备、器材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

各种仪器、仪表、控制装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检修,定期校验。

第四十八条 

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实施不同的检修方式:

(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

(二)、大型固定设备要按计划周期轮换运行,备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

主要排水设备及其管路等,必须在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三)、平时不能轮换检修的设备、器材,必须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第八章 

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四十九条 

矿井可对技术性能差的老、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但必须编制技术改造方案,经上一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设备、器材的技术改造必须结合大修进行,所需费用不得超过改造时新购置设备价的70%。

否则,应纳入更新范围。

第五十一条 

矿井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设备、器材现状编制设备、器材更新计划,经下属煤矿企业批准并下达正式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器材,应该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经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70%,经济性明显不合理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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