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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

包括: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

各种类型的农业承包经营单位,包括家庭农场在内,应当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办法,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收益。

  企业对所属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

业、业务业等单位也应赋予其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定额上缴”的办法;

可向银行(信用社)开户,办理存款和贷款。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定各项定额;

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乡、村、镇等集体资本金)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企业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

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家庭农场款、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专项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包干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利润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

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

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家庭农场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

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

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种子、饲料、肥料、农药)、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材料,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商品流通业采购的商品,按照商品进价成本计价。

  购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购入价格计价。

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

自繁的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价计价。

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

  自产留用的种子、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等,按市价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按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

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产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二、支二、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外购的产畜和役畜按购进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企业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价。

  企业以前年度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二、支二、机井、水泥晒场、防护林等,未计价的暂不计价,但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

企业在1994年以后年度新建的上述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企业自行营造的,转入固定资产的橡胶、果、桑、茶树等经济林木,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企业营造的为生产业务的防风、固沙、护堤等防护林木,也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

工程和安装工程。

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

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房屋和建>

物,在用的机器、机械(包括农业机械),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经济林木,产畜和役畜,养殖池,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1994年以后建设的公路

  、桥梁、堤坝、水库、干二、支二、机井、水泥晒场等。

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房屋、建>

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防护林、开发利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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