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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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首席代表离开窗口工作时,其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权限自动终止。
(三)首席代表必须常驻中心工作。
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进驻中心有关事项的审批服务工作;
负责本窗口工作人员的上班纪律和业务管理;
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参与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议,并代表单位签署意见;
不再承担进驻部门审批事项以外的工作。
(四)首席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办事,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对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作为等造成工作失职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首问责任制度
(一)首个接待前来中心办事客(商)户业务询问的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履行好下列职责:
(二)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对不属于自己承办却属本窗口办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立即受理,并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本窗口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
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清楚,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或有关窗口)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本窗口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办事公开制度
(一)办事公开制度是指凡是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和公众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情况都要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开。
(二)办事公开的内容包括:
各类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报条件、数量、承诺时限、办事流程、申报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办人、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等信息。
(三)办事公开的形式包括:
印制办事指南以及申请文书范本等,并在窗口摆放,以便服务对象查阅或索取;
通过led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中心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等形式,发布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指南,实时公布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实行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窗口挂牌服务,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各部门咨询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按时办结制度
(一)按时办结制是指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承办部门努力提高效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一项服务制度。
(二)各类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划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并在进驻事项目录中注明。
窗口工作人员应设置ab岗,属即办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办结;
属承诺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办结时间。
(三)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结的,延期后整个办结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办结理由和延期具体期限,同时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四)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中认为依法依规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不能办理的依据或理由。
出具的文书应标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报告实施部门和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六、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或者来咨询的当事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免费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解答申请人的疑问。
(二)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当认真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属即办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属承诺办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全的全部内容。
(三)主办人员在向当事人当面一次性告知时,须书面详细说明应具备的内容或需要补办的内容及退办的原因。
主办人员因政策规定、管理或其它原因,需要请示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才能告知内容的,须及时请示或了解,将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
(四)被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或手续,待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七、网上办理制度
(一)所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都应纳入网上审批系统办理。
(二)少数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自有系统办公的,除涉密事项外,数据必须与全省电子监察系统对接。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应当按照网上既定流程办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及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不得在办结后补录。
八、并联审批制度
(一)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并联审批指行政服务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三)并联审批按照“统一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牵头责任部门窗口负责有关联合办理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
(五)并联审批的程序:
1、抄告相关。
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
2、同步审批。
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如审批事项需报县政府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
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
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中心统一组织。
3、限时完成。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
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
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对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
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
牵头责任部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九、绿色通道制度
(一)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对重大产业项目、重点企业项目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事原则:
特事特办、急事先办、难事快办、上门协办。
(三)实施范围:
1、凡由上级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产业项目;
2、国家、省、市直接投资的产业项目;
3、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4、争取国家、省、市核准、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办理县建设条件审批时,参照施行。
(四)工作制度:
凡属“绿色通道”实施范围内的重大产业项目,项目策划、项目审批、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以下“六项制度”。
1、统一受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由投资主管部门(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为县发改委、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为县工信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建立台帐,并对申报材料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后负责将有关材料分发各有关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不需将申报材料逐单位分送。
2、项目代办制。
各审批单位应为投资企业提供无偿咨询代理、无偿专业代理等便民服务。
3、限时办结制。
各有关审批单位应从收到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有关必备报审材料之日起,按县机关效能办的要求,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或逾期无法办结的情况书面反馈牵头单位服务窗口。
4、快速转办制。
项目统一受理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需要传递下一环节的,各审批单位在受理或办理后一个工作日内转办。
5、并联审批制。
对法律法规规定需多个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审批事项,由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机关发放《万安县重大产业项目并联审批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单位)并联办理相关许可和审批手续。
6、办结告知制。
项目审批相关单位在完成相应行政许可或审批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在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并联审批单位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牵头单位。
十、规范收费制度
(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类收费应按照“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二)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收费外,各类行政服务事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中实施行政许可的收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
(三)实施收费的部门应当在窗口显著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主体、依据和对象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考核评价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管委会和实施部门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所在部门领导,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
中心管委会应当定期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报实施部门。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部门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三)中心管委会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教育和培训。
(四)实施部门应当重视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拔使用,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人才的重要平台。
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应当根据中心管委会的意见及时调整。
(五)中心管委会建立群众评议评价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行为进行评议,结合运用即时评议、网上评议和书面评议等形式进行,定期向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部门通报评议评价情况。
(六)中心管委会负责制定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对本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所在部门,报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
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评选行政服务工作文明单位、先进个人的依据,并予以表彰。
十二、投诉问责制度
(一)遵循有错必纠、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效能投诉问责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2、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3、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5、其他违纪违规的。
(三)对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股室(窗口)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