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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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实施双轮驱动战略促进细则Word下载.docx

县级农业相关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主要核对申报人营业执照、身份证、证书、发票等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审核结束证件原件退回申报人)、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证件不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县级初审。

受理的申报材料,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上报市级农业相关主管部门。

(三)组织评审。

市级农业相关主管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四)媒体公示。

评审结果在市、县市区政府及农业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主体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

(五)政府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或对异议复审通过后的申报项目,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拨付资金。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项目申报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保险承办机构。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一)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若干政策》第3条)

1.申报条件

(1)当年获得“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其中有机农产品认证前须到当地农业部门备案,认证后接受监管);

(2)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3)当年复查换证、续展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主体(有机食品复查换证按奖补政策的三分之一兑现)。

具备上述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报。

2.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书标注日期或批准文件日期为准);

(5)有机食品认证备案材料。

(二)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若干政策》第4条)

新制定本地生态安全优质农产品种植(含林业)、养殖、加工生产技术标准,并获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批准实施的个人、组织或单位。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或单位提供需加盖公章);

(3)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或单位申报须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若干政策》第5条)

(1)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2)蔬菜标准园。

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蔬菜标准园。

(3)水产健康养殖场。

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水产健康养殖场。

(4)畜牧健康养殖场。

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畜禽标准化规模示范场。

2.申报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复印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书标注日期为准)。

(四)支持农产品区域性公用品牌创建(《若干政策》第6条)

(1)特色农产品专卖(连锁)店、商场、超市;

销售产品属地加工生产;

当年销售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

(2)组织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社会团体组织或当地政府;

具有当年获得的部、省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

(2)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组织或地方政府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销售额奖补的需另行提供:

2017年度内的供销合同、银行转帐单、结算发票;

申报区域公用品牌奖补的需另行提供:

相应级别行政部门当年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材料标注日期为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若干政策》第7条)

(1)从事都市菜篮子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追溯体系符合省农委技术标准并实现与省级追溯平台对接;

(3)追溯体系经过市级验收合格。

(2)营业执照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市级验收文件。

(六)支持绿色专用品牌粮食生产(《若干政策》第8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专用品牌粮食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化联合体。

(4)专用品牌粮食生产市级认定文件。

(七)支持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若干政策》第9条)

经评审认定的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片、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片。

(2)组织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片、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示范片市级认定文件。

(八)支持放心粮油及主食产业化(《若干政策》第10条)

1.申报条件:

(1)放心粮油建设。

建设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和放心粮油“示范店”(10个以上)的粮食龙头企业。

(2)主食厨房建设。

建设“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和“主食厨房”直营店(10个以上)的粮食龙头企业。

(3)粮食产业联合体建设。

领办粮食产业联合体并有效运营的粮食龙头企业。

(4)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

获国家、省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称号的企业。

2.申报资料:

(1)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相应级别部门认定文件。

(九)支持特色高效种植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第11条)

(1)除大宗粮、棉、油外,种植收益高、商品性强的蔬菜、瓜类、水果、花卉、中药材等露地栽培(含林下种植)的高效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主体。

(2)当年新增成片用材林、经果林、林苗两用林的生产经营主体,经省级相关部门核查验收通过。

2.申报材料:

(4)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

(5)特色高效种植基地认定表。

(十)支持设施农业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第12条)

当年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生产主体。

(十一)支持规模健康养殖基地建设(《若干政策》第13条)

(1)畜禽良繁体系建设项目。

新建、改扩建且获得相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

(2)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当年新建成、符合农业部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养殖场。

(3)畜牧产业化促进项目。

辖区内与大型畜牧龙头企业合作的新建养殖场(小区),畜禽舍面积不少于750㎡。

(4)省外奶牛良种引进。

当年竣工并投入生产的奶牛场;

省外按照《外购、迁入良种奶牛鉴定参考标准》引进的奶牛。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非禁养区证明;

(5)环保达标证明材料;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养殖场建设布局图;

(8)申报畜禽良繁体系建设项目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9)申报畜牧产业化促进项目提交与大型畜牧龙头企业合作合同、乡镇开具的场址属地证明;

(10)申报省外奶牛良种引进项目,提交省异地引进奶牛的批复、落地检疫、隔离材料、《出县境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系谱资料。

(十二)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政策》第14条)

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均不低于500万元。

(1)项目建设备案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

(2)(3)材料于5月31日之前提交,县市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市15个工作日内批复立项。

(4)项目申报表;

(5)新增固定资产(大型设备、厂房等)清单、照片;

(6)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4)(5)(6)材料于次年1月31日之前提交,县市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市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十三)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若干政策》第15条)

1.申报条件

当年认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企业。

(4)市级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示范企业认定文件。

(十四)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若干政策》第16条)

(1)新建冷冻库、保鲜库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新购置冷链配送车5辆以上。

(2)2017年度新建成并运行的粮食烘干中心;

所购产品必须进入《安徽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产品日处理能力按照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或鉴定报告上注明的处理量认定。

2.申报材料

(2)建设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新建冷库、保鲜库须提供:

施工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竣工验收报告;

(6)新购置冷链配送车辆须提供:

购买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车辆行车证。

(7)新建粮食烘干中心须提供:

烘干设备购置手续、人机合影照片,烘干服务合同或日作业台帐。

(十五)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全程社会化服务(《若干政策》第17条)

(1)承担大田作物的耕、种、管、收等环节的两项或全部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2)开展耕、种、管、收服务且面积在1万亩以上;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十六)推广应用农用无人机植保技术(《若干政策》第18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购买在我市注册登记企业生产的产品且开据当地税务登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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