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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问答题Word文件下载.docx

在分析犯罪行为人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要结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行为人各方面因素等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⑴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

各种刑罚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⑵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构成犯罪者,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⑶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其判处适当的刑罚。

4、刑事责任与刑罚有何联系和区别?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而承担的接受法律谴责和刑罚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它不仅会限制或剥夺犯罪行为人的某种法益,同时也以国家名义表明了对犯罪行为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表现在:

⑴刑事责任是刑罚适用的内在根据。

⑵刑事责任的大小与刑罚的轻重成正比。

⑶刑罚是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或主要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区别表现在:

  

⑴性质不同

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负担或义务,而刑罚是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犯罪行为人实行的惩罚,是一种强制方法。

⑵内容不同

刑事责任以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确定犯罪行为人须为其犯罪行为承担怎样的刑事义务,刑罚则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某种法益为内容。

⑶因果关系不同

犯罪必然产生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未必会被处以刑罚。

⑷产生时间不同

刑事责任与犯罪同时产生,刑罚则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执行出现。

5、简述犯罪概念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犯罪是指违法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如果某一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将之规定为犯罪。

某一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只有具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⑵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⑶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接受刑罚处罚,是行为人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应当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

某个危害行为,若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判断任何犯罪不可或缺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6、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构成是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这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是指违法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既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⑵犯罪构成通过一系列主观、客观要件明确、具体地体现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在于功能不同:

⑴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揭示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和政治本质,使我们能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

⑵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7、简述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这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其构成条件有:

⑴犯罪者是自然人。

⑵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⑷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8、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与区别。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联系是:

它们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认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不持追求态度。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是:

⑴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有明确预期,认识程度相对较高;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认识程度相对较低。

⑵对发生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虽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其持放任态度,这种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轻信自己的行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

⑶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不同

间接故意在主观上恶性较大,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较重;

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主观上恶性较小,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9、简述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客观方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不作为,是指犯罪行为人有义务而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但并未实施这种行为,即所谓“当为而不为”。

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

特定义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义务,它主要有三个来源:

⑴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例如,税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保密法规定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等。

要注意的是,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义务都可以成为刑法上不作为犯罪的根据。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为刑法所承认,才能成为不作为形式犯罪的根据。

⑵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这种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这种义务的问题。

例如,银行出纳员有保护现金的义务,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等。

⑶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所谓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由于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那么,他就有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可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

第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能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例如,犯罪分子潜入仓库,将管理员捆绑并劫走公共财产。

这时,就不能认为该管理员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第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形式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基本标志。

例如,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但未予救治,而是从事其他活动,这意味着其未为当为之事。

10、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⑴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何谓犯罪的着手,在不同犯罪中的表现不同,即使在同种犯罪中,也会因为具体行为的主观、客观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

在理论界,对于什么是犯罪的着手,存在如下三种说法。

第一、主观说。

这种说法认为,足以表明行为人犯罪主观故意内容的行为,就是犯罪的着手行为。

例如,行为人举刀砍他人,就表明这是具有伤害故意的行为。

第2、客观说。

这种说法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认定是否属于着手。

具体又分为形式的客观说和实质的客观说,前者强调从法定的犯罪构成事实来认定是否属于着手,后者主张从行为本身的实质意义来认定是否属于着手。

第3、折中说。

这种观点主张,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性为两方面来判断犯罪的着手。

折中说是通说。

⑵犯罪没有得逞。

犯罪没有得逞,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统一,从主观上看,行为人犯罪的直接故意没有完全实现,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不完整的,有的表现为行为不完整,有的表现为有行为没结果,而行为或结果,是刑法规定的作为形式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组成部分。

因此,犯罪没有得逞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如果是行为犯,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为没有得逞,如果是结果犯,则应以犯罪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出现为没有得逞。

⑶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观、客观原因,包括:

行为人各人能力方面的原因、行为人认识方面的原因、行为人不能预料的原因等。

11、简述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其成立条件为:

⑴犯罪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其本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等有关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具体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第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人自动投案;

第2、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人自动投案;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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