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论文15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道德责任与法律义务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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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体制和机制在学校中的逐步落实,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意识,也能自觉维护自身的行为免受舆论谴责和诉讼的可能。

然而现实中,经常会有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不依法执教的事件发生。

因此,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应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确保自己的行为应该是专业的、道德的和合法的。

作为法制社会下的广大中小学教师,我们有必要探讨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

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道德责任法律义务

2014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实施,进一步落实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法治校。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

“要依法办学,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教师的权利,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师德建设,明确教师考核、监督与奖惩的规则与程序。

”教学活动是学校教育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也是将具体的课程内容转化为学生品德、知识、技能情感和个性最基本的实践条件,更是师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施主体活动的主战场。

因此,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切实做到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并确保自己的行为是专业的、道德的和合法的。

一、教师的道德责任

针对教师在校的某种行为遭到谴责或被诉讼日渐增长的情况,中小学教师要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使自己的行为都要符合道德和职业的标准。

教师首先要熟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在《规范》引领前提下的实际行为中,笔者认为尽责教师的道德态度和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期望责任

《规范》中的第三条是关爱学生。

关爱学生的范畴是很宽泛的,有道德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一定是怀有很高的期望的,“皮格马利翁效应”说明教师对学生的期望会直接表现在教师对学生的一切言行之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会因此而受到直接影响,教师相信所有的学生(而不是部分)都有学习的能力,他们都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

如笔者所教班级中有一名学生学习成绩很不好,在老师的鼓励教育下,他的成绩有了些许进步,但在班级还是处于落后状态,他对自己丧失了信心,老师相信通过努力他一定会越来越好,在这种期待值的支撑下不断开导教育他,并让他和自己的过去比,看到自己的点滴进步,使其增强了自信、战胜了自己、提高了成绩。

教师在对学生充满期望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教育方式方法充满期待和自信,不以性别、成绩、表现好坏等区别对待学生,事实证明,教师的积极期望是能影响学生的学习和表现的。

2.职业界限

现在老师和学生做朋友,似乎已经成为和谐师生关系的一个重要体现。

美国费奥斯坦和费尔普斯在他们合著的《教师新概念》一书中提到:

师生关系本身就暗含了一种权利的差异,这使教师要比学生更加强有力。

在心理学的语言中,当一个有权利的人同另一个权利较小的人交往时,如果他充当一个或多个冲突角色,这种关系被称为“双重或多重关系”。

进一步说,一个成为学生朋友的教师正步入这样的双重关系。

如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到教师如朋友般帮助学生(像家境困难或单亲家庭),这种行为大多数教师认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也是应该做的,但教师们往往没有更多地去考虑这样做是否会带来不好的效果。

如受到老师更多关注和关怀的学生可能会对教师产生依赖感;

班里其他同学会感到不公平、内心不平衡,因为他们也渴望教师对自己的关注和关心,有可能会造成班级内部矛盾;

还有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当他面对自己比较熟悉、比较亲近的学生时,双重关系所带来的问题能否保证他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等等。

教师要注意的是,帮助需要帮助的学生在这里不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是如何帮的问题,有智慧的老师会使学生得到帮助的同时,不让学生感到有压力或有依赖感。

《规范》中要求教师要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所以一个有道德的教师应该认识到教师和学生之间的职业界限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3.行为责任

唐代教育家韩愈提出教师应“以身立教”,认为这样的教师才会“其身立而其教存”。

教师首先要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圆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把自己对教材的融会贯通通过言传身教传递给学生;

其次教师要从自身行为规范做起,形成教学中的“三严三实”,即“严以律己、严以修身、严以治学,教学要实、爱生要实、做人要实”,做学生的表率,得到学生的信任,在教育教学中实践他们所教授的内容。

4.评价责任

《规范》要求教师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然而现实中,学校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往往主要看学生的学业成绩,这本身就不符合教育教学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不同的评价标准下所培养出来的是不同类型的人才,老师的评价导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学生的发展方向。

一个只注重评价学生成绩的老师,自然会导致学生更多的去关注自己的学习成绩,而忽视其他诸如德、美、体、劳等有利于身心发展的活动的参与,久而久之,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就会是残缺的、不健全的,知识面狭窄,社会活动能力和与人沟通、交流、合作、相处的能力都比较低。

有道德责任的教师会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和特长,保证评价客观公正、不偏狭,知道优点是每一名学生获得自身发展的生长点。

5.权利责任

《规范》要求教师要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作为施教者,既居于主体地位又起主导作用,教师地位和角色的特殊性赋予其作为权威角色拥有权利,而这种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往往会有被错用或滥用的可能。

如操纵、唆使或嘲弄学生,轻视、刁难或胁迫学生等,这在心理上伤害了学生,是教师不负责任的行为。

教师权利的使用不能够单靠行政手段来进行,表面看来对学生起到了威慑作用,实际上只是增加了学生内心的反抗。

因此,要有责任、有道德地对待教育教学中的权利。

教师是教书育人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尊重并正确行使与自己职位相伴生的权利。

6.自制责任

自制是教师职业道德中特别重要的意志方面的个性心理品质。

一名有道德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面对各种教育情况的发生,始终都能保持冷静从容、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认识到自己没有任何权利对学生乱发脾气并因此做出不恰当的行为。

教师随意向学生发火、发脾气已成为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新闻也曾报道因为教师对学生发脾气而导致学生自杀的事件发生。

教师图一时痛快,却不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等事情已经发生就悔之晚矣了。

所以中小学教师要牢记自己的社会职责和育人使命,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并在实践中反复磨练和重塑自己的性格,这才是对学生、对教育教学工作应有的、负责的态度。

二、教师的法律义务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明确阐述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的第八条对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做出了六条明确的规定。

面对日益复杂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小学教师要更好地依法工作,保证自己的教育过程有序化和科学化,这就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依据一定的法律行动方式和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性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

《教师法》规定:

教师有履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事实证明,许多在教育教学中的过错行为几乎都可归咎于我们的教师不知法懂法。

如随便罚学生停课、藏匿或拆封学生信件、随便将考试分数公开排名次、随便用言语侮辱学生、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没收学生看的与所教学科无关的其他书籍或摆弄的其他物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等,所有这些违法、有可能被推上被告席的行为都源于教师对法律的无视与无知。

目前,为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改过去的“以人治教”为“以法立教”。

因此,广大教师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坚决贯彻教育教学法规,严格依法执教。

2.学而不厌、严谨治学的义务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这就要求教师要学而不厌、严谨治学,这是我国教师的传统美德,也是教师职业品质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又一个显著特征,是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今天,我们正处在“知识激增”的世界新技术革命蓬勃发展时期,面对不断更换的教育对象、不断更新的知识以及不断变化的信息技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为了满足学生不断发展的求知渴求,教师必须不断学习,将自己的知识、思想和能力传递给学生。

3.承认学生的教育权利

《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然而现实中,许多老师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如有的老师为了处理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往往已经是上课时间了,还是把当事的学生留在办公室问话或进行教育;

又如有的中学音乐教师经常被班主任派来的学生告知这节课不用去上了,班主任占用了,音乐教师不仅不反对,相反很高兴班主任的“借用”;

还有的老师在课外活动时间里,惩罚学习不好的学生单独留在教室里做题而不允许他参加课外活动等等。

这些教师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学生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的权利。

承认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前提就是教师要充分尊重、爱护、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4.提供安全的环境,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当学生处于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照顾之下时,教师和学校人员担当着父母和监护人的角色,教师应尽力保护学生在学习、健康和安全方面免受伤害。

如学生在校内或参加学校发起的活动(郊游、运动会等)时,教师要义不容辞地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责任心大的教师还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减少学生受伤的机会。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

当前我国中小学中发生猥亵儿童的事件不占少数,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要遵纪守法,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切实履行好对学生的监护职责。

5.保护学生免受伤害,避免以任何形式虐待儿童

教师必须谨慎小心,不要使自己的任何行为构成对儿童的伤害,从而构成虐待儿童。

前不久看到一篇报道:

韩国一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突然将学生饲养的宠物仓鼠从笼子里拿出来,当着学生们的面把一只仓鼠咬死并生吞入肚,事后还对学生进行辱骂。

目前,该教师以“涉嫌虐待儿童”罪被警方调查(5月19日国际在线)。

生吞仓鼠,对学生是一种精神伤害,因而被判违法。

在我国或许不会发生教师生吞仓鼠事件,但类似于生吞仓鼠的事件时有发生。

比如,在全班学生的面前嘲笑只捐款1元的同学;

在学生作业上批注“狗屁”……经媒体曝光的这些老师的行为,都是对学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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