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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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利调研报告Word格式.docx

社会主义国家里,妇女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应该在事实上与男子平等。

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之一的傅立叶认为,妇女地位的历史演变是考察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恩格斯赞扬傅立叶是第一个表明“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傅立叶论证说:

原始社会是男女自由的结合。

蒙昧时期的妇女降到从属地位。

宗法时期的妇女沦为半奴隶状态。

野蛮时期的妇女完全处于被奴役的地位。

文明制度下的婚姻制度使妇女沦为商品,处于被侮辱的悲惨境地。

只有在未来社会妇女才能得到彻底解放。

他满怀憧憬:

那时,家务劳动被各种公共服务事业所代替,儿童的养育完全由社会承担,妇女将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完全解放出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使婚姻关系真正成为爱情的基础。

傅立叶去世已经165年,他的憧憬并没有实现。

不过他唤醒了人们对妇女解放的追求和社会主义社会男女平等的向往。

1.1法律规定

妇女土地权利的成文制度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规定。

从法律而言,尽管公有制的法律框架下,不动产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对于私有产权的保护是微弱的。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妇女的土地权利更不可能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并被法律给予严格的保护。

但是,国家宪法赋予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保障。

更有意义的是:

自1970年代末开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土地承包期限不断延长,承包使用权的内涵不断扩大,农户拥有了对承包土地的继承、转让、入股等部分处置权,农户土地承包权逐渐物权化,农户有了除房产以外的不动产权;

同时,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使农户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之后,积累起家庭自有财产。

农户家庭土地权利物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农户家庭财产不断积累,客观上要求建立劳动者个人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这样的宏观背景下,逐渐形成了目前我国劳动者个人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1.1宪法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X大家认这个“理”。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习俗的强大力量和作用。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或者非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及其生育的子女,村庄采取的惩罚性措施也包括土地分配,除了对“超计划生育户”罚款以外,往往要不分、少分或者收回已经分配的承包土地。

但是,超计划生育户如果按照规定交纳了“超生子女罚款”,他(她)们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平均的土地分配权。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权。

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一般要“从夫居”。

这意味着出嫁女的户籍将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而户籍人口是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据。

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西北农村比较通行的做法是:

①在土地经常调整和变动的地方,村庄当年底即收回出嫁女的土地,由村集体分配给新增的人口;

②定期调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暂不收回,由其家庭继续承包和耕种,到3年或5年的调整期限时,再由村庄集体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

③在严格执行“30年不变”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体虽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度给自己的父母或弟兄。

上述无论哪种情况,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将失去。

区别在于,耕地承包和利用权是被所在村庄社区成员、还是被家庭成员分割。

但是,翻阅作者1998年8月在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的调查笔记,发现:

贵州金沙县西洛乡申家街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在村集体通过行政手段调整土地的职能被迫停止以后、土地市场又未形成之前的特殊背景下,农民创造出的将社区调整土地的功能下沉到农户的办法,由此出现了出嫁女可以将承包土地“带到”娘家的案例(见案例1)。

案例1背景:

西洛乡申家街村属于原金沙县平坝区,1978年第一个包产到组的村。

1980年实行了包干到户;

从1984年开始,村里签定了15年承包合同;

1997年又把这些土地顺延承包了30年。

八组向昌碧介绍:

全家三人,大女儿已出嫁,大儿子开诊所,小儿子顶了父亲的职,丈夫已于5年前去世了)。

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全家分得4人的土地,合计4.4亩。

我丈夫去世,大女儿出嫁,人口虽然减少了,但土地没有被调整。

女婿在平坝中学教书,大女儿出嫁后也去了平坝,但她仍回来种属于她的一份地。

当然,有的家庭女儿出嫁后,其婆家或者在城市,或者土地多,她们不要求带走土地,土地就留给了后家(即娘家)。

村里没有机动地,能分的土地都分完了,新增加了人口调整土地也调不了,要调整就可能打架。

大家习惯了,也就没有了动地的要求。

儿子如果娶了媳妇,也不能增加土地,假如又添了孙子,土地实在不够,可以去儿媳的后家要点土地。

八组尚梦松介绍:

本人33岁,全家5口人,两夫妇、岳母和两个孩子。

1980年分地时,户主是我父亲,当时全家6口人,5亩多地。

两兄弟分别于1988、1990年结婚,1990年全家一分为三家,父母亲分家独过,没有要土地,由两兄弟赡养。

姐姐出嫁后,“带”走了属于她的一份地计0.8亩;

妹妹出嫁在本组,因为婆家土地较多,没有要她的土地,留给妹妹的一亩土地由父母耕种;

我们两兄弟各分得1.8亩土地。

老大家到现在也只有1.8亩地,嫂子没有“带地”过来。

我结婚后,因为岳家没有儿子,爱人是独女,岳父去世了,岳母随爱人一起到了我们家,她“后家”的土地全部“带”过来了。

爱人“后家”在本村6组,离得不太远,去那里耕种一份土地很方便。

现在我家里有三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我自己的一份,岳家的一份,妹妹的一份也由我代管。

三组卢家介绍:

1980年分地时,老大已成家立业分家独过,当时分得5个人的土地计5亩多。

另外4兄弟在1980年时均未成家立业,随父母一起分地,全家连父母共6人,分得9亩土地。

后来分家,按人平均,每人分得1.5亩地。

父母亲一家分得3亩地;

老二1983年结婚,爱人的“后家”在平坝乡的一个边远山区,地虽多,但由于距离远耕作不便,带不过来。

当时组里还有点机动地,村民小组为其补了一份地。

现在,添了三个孩子,全家五口人“吃”两个人的地。

老三卢玉方,结婚分家后组里已无机动地可调整,现在全家也是5口人,但只种一个人的地(1.5亩)。

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迪是,将土地承包使用权物权化,并且视作个人产权明晰到家庭成员,同时杜绝村庄用行政手段调整土地,允许出嫁女“带走”自己的土地使用产权。

不失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一条思路。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

“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大部分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所以,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

当本村有人迁出户口,其土地将被收回作为“后备土地资源”,到村庄内土地调整时,按排队的先后顺序将其分配给“待地”者。

如果新媳妇入户籍后,村庄一直不调整土地,这些妇女也一直没有属于自己和子女的承包地。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妇女的土地权利变化有两种可能:

①离婚又离村的妇女,因其户籍的变化,承包土地要被所在村庄集体收回,或者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

②离婚不离村的妇女,因户籍未发生变化,村集体一般不收回离婚妇女的土地,其承包地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从离异的夫家分出来由离婚妇女承包使用。

但是有些特例:

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已经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易言离婚;

有的村庄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

某县横水镇有一离婚妇女,在婆家村不能继续生存,户口转回娘家村,娘家村也不接纳,目前已有10年未获得承包耕地,只能依靠父亲的土地养活。

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与离婚妇女的情况大同小异。

但由于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情感”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有不同的后果:

①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与婆家及其家族建立了很深的情感,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

丧偶后,她们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以保全。

②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她们的感情,由此,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的弟兄之间分割。

有的妇女丧偶后不改嫁,户籍也不迁移,承包的土地能够继续使用。

③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族摩擦不断,甚至时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支撑条件,土地权益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家庭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2妇女土地权益纠纷

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分户承包经营,30年不变的宏观背景;

加上农村土地还没有条件进入市场,如果土地没有被灾害大面积毁坏、也没有被大量征用,即使土地在社区内部时有调整,但总体而言,农户的土地承包利用关系是稳定的。

如果家庭婚姻关系稳定,土地权益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家庭庇护下也是稳定而有保障的。

一旦社区集体土地大面积变动,或灾毁、或征用、或大面积对外租赁等,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必然相应发生变化,此时妇女土地权利会突出地暴露出来。

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土地权益需要明确到每一个家庭成员时,妇女的土地权益也会充分暴露出来。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妇女土地权利常常表现为土地纠纷。

可以认为现实的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是妇女土地问题的集中表现;

研究和解决妇女土地权利纠纷,是研究当前妇女土地问题的窗口。

2.2.1城市郊区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城郊地区土地资源更为稀缺,而且土地市场相对发育,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

因此,城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最容易被侵害,而且这种侵权常常被“村规民约”“合法”化。

主要表现有:

(1)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

有的村庄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耕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某市城北区寺台子村在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研究决定,“凡1984年以后的出嫁姑娘一律收回分配的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

该决定的效力一直延续到1999年第二轮承包合同签定,其间有41个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的承包土地被收回,由此引发41名妇女联名上访[7].

(2)“从夫居”的习俗变成了“村规民约”。

由于计划生育推行,独子独女户逐渐出现,因此,有的村庄开始接受女子在娘家招女婿,但规定必须是独生女或无男孩户。

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未婚女子都要出嫁,并且到夫家居住和落户,不论你是否愿意到夫家落户和居住,娘家村一律不分配承包田,她们子女不上户口、亦不分配土地。

未被村庄同意和批准,婚后在娘家村落户的不给宅基地。

比如:

有的村庄规定,本村妇女娶城市户口的丈夫,丈夫“理所当然”不分土地[8],妻子如果不符合在娘家村招女婿的“规定”,出嫁女也要收回承包土地,并且他们的子女也要被划分成“随父”还是“随母”。

随父的子女因父亲没有合法的村民资格而受牵连——没有土地承包权;

随母的孩子或因母亲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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