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修改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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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修改副本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自诉: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属于本院管辖的;
5、属于“三类自诉案”的案件;
公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直接不予受理案
行政诉讼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合法但不合理;
法律政策变更问题;
行政复议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申请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行政诉讼不保护的案件:
①国家行为(战争、外交等);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行政复议终局行为;⑤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⑥行政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⑦劳动仲裁;⑧行政指导:
无强制力的;⑨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能告原决定);⑩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检查等
行政复议不保护的案件:
①内部行为;②行政调解;③行政仲裁
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有效仲裁协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
自诉案:
(说服撤诉或驳回)
①不符合自诉案起诉条件的
②证据不充分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调解案的再受理
行政复议不受理
行政诉讼不受理
比较复杂,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调解,调节好撤诉又再诉的,受理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不受理(协议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撤诉(视为撤诉)案的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受理。
(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
)
自诉案、公诉案: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
有新证据的除外,应当受理。
基层管辖
一般的一审案
中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
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县级以上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以除外)。
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仲裁效力异议案;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
仲裁裁决撤销案;
涉外仲裁保全案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高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异议
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
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原告、被告提出
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
——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基层法院不宜管辖;基层法院受理案件7日内未给出说法,当事人又上诉至中院;基层法院认为需要中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中院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决定自己审理;要求原基层法院审理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级别管辖的转移)
能。
上级法院有权提审下级案件;
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案件报请上审;
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交给下审,但必须报自己的上级审批
不能。
注: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再审
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和生效裁判法院提起申诉再审;
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生效裁判案件决定提审或指令原生效裁判法院再审;
检察院抗诉再审
(结合民诉中再审的相关知识点——>向上级申请,向本级申请再审用一审还是二审)
当事人提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三种情况不限时间: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再审对原判决态度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可能判无罪的,应该中止原判的执行,可以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无
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特别程序、非讼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行政法特别)、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注: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监护人、亲友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集团诉讼:
(1-5人)
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诉讼代表人:
(2-5人)
5、第三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调解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例外:
行政复议案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自由裁量权除外;
行政诉讼案的行政赔偿除外
应当先行调解的案子(“六类”,体现出重视调解的原则):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可以调解的案子:
1、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可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3年以下,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过失犯罪,除渎职罪外判7年以下的可调解。
上诉期限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
3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
3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
5天;
附民案原审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
4、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法代。
1、原告
2、被告、
3、有独三、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4、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判决:
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裁定:
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个月。
死刑案、附民案、“交重流取”案,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范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行为。
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例外: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维持原判形式
判决
判决
裁判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