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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修改副本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自诉:

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属于本院管辖的;

5、属于“三类自诉案”的案件;

公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直接不予受理案

行政诉讼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合法但不合理;

法律政策变更问题;

行政复议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申请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行政诉讼不保护的案件:

①国家行为(战争、外交等);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为;④行政复议终局行为;⑤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⑥行政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⑦劳动仲裁;⑧行政指导:

无强制力的;⑨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能告原决定);⑩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检查等

行政复议不保护的案件:

①内部行为;②行政调解;③行政仲裁

驳回:

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有效仲裁协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

自诉案:

(说服撤诉或驳回)

①不符合自诉案起诉条件的

②证据不充分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调解案的再受理

行政复议不受理

行政诉讼不受理

比较复杂,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调解,调节好撤诉又再诉的,受理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不受理(协议违背真实意思除外)

撤诉(视为撤诉)案的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受理。

(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

自诉案、公诉案:

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诉的不受理。

有新证据的除外,应当受理。

基层管辖

一般的一审案

中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

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县级以上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以除外)。

 

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仲裁效力异议案;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外案件;

仲裁裁决撤销案;

涉外仲裁保全案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高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经一审行政案件。

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院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商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刑事案件

管辖异议

原告、被告、第三人提出

指定管辖不允许提

原告、被告提出

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

——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当事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基层法院不宜管辖;基层法院受理案件7日内未给出说法,当事人又上诉至中院;基层法院认为需要中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中院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决定自己审理;要求原基层法院审理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报上级指定;

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级别管辖的转移)

能。

上级法院有权提审下级案件;

下级法院可以将自己案件报请上审;

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交给下审,但必须报自己的上级审批

不能。

注: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再审

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和生效裁判法院提起申诉再审;

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生效裁判案件决定提审或指令原生效裁判法院再审;

检察院抗诉再审

(结合民诉中再审的相关知识点——>向上级申请,向本级申请再审用一审还是二审)

当事人提起再审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三种情况不限时间: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再审对原判决态度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可能判无罪的,应该中止原判的执行,可以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反诉条件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

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

3日内受理;

3、自诉:

2至15日受理。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特别程序、非讼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含法定、指定和委托代理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行政法特别)、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注: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监护人、亲友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集团诉讼:

(1-5人)

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人

4、诉讼代表人:

(2-5人)

5、第三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调解

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例外:

行政复议案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自由裁量权除外;

行政诉讼案的行政赔偿除外

应当先行调解的案子(“六类”,体现出重视调解的原则):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可以调解的案子:

1、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可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3年以下,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过失犯罪,除渎职罪外判7年以下的可调解。

上诉期限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

3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判决:

15天;裁定:

10天;

3种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判决:

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

5天;

附民案原审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

4、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法代。

1、原告

2、被告、

3、有独三、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4、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判决:

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裁定:

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个月。

死刑案、附民案、“交重流取”案,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范围

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行为。

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例外: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二审维持原判形式

判决

判决

裁判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现场笔录。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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