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安检培训内容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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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
一、旅客及行李的检查
1、安检部门应当根据任务量以及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杜绝漏检、失控等事件的发生。
在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特别工作方案,从严进行安全检查。
特别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2、对国内航班旅客应当核查其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客票和登机牌。
有效乘客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
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
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
民航总局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放行。
3、对核查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
4、对旅客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
5、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应当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手持金属控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检查一般应由同性别安检人员实施;
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必须由女安检人员进行。
6、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经安检部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实施。
7、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
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开箱(包)检查,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
开箱(包)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应当在场。
8、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
9、空运的货物应在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
特殊情况的处置
1、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损失自行承担。
2、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或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带至安全检值班室进行教育;
情节严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1逃避安全检查的;
2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
3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
4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1、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2、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3、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4、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5、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6、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或者托运的物品》(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
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
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2、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三)。
对超量部分可退还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
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
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二、乘机有效身份证件
1.概况
“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大致可归纳为四大类:
居民身份证件、军人类证件、护照类证件和其它可以乘机的有效证件。
2.居民类身份证件
国内大陆地区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3.军人类证件
军官证、武警军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军队职工证、学员证。
4.护照类证件
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官证、海员证等。
5.其它可以乘机的有效证件
包括:
1.本届全国人大代表证、全国政协委员证;
2.出席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表会和劳模会的代表,凭所属县、团级(含)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3.旅客的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被盗或丢失的,凭发案、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4.年龄已高的老人(按法定退休年龄掌握),凭接待单位、本人原工作单位或子女、配偶工作单位(必须是县、团级〔含〕以上工作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5.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凭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等。
三、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
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军用枪、公务用枪: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民用枪:
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其他枪支:
样品枪、道具等。
军械、警械:
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
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类,包括:
弹药:
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爆破器材: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烟火制品:
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
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体;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5、毒害品:
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6、腐蚀性物品:
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7、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的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携带液态物品(100毫升以下的化妆品每种可带一件),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携带打火机和火柴。
民航局曾计划在2008年12月20日放松上述两项限制,但后来决定暂缓执行。
目前这两项限制仍然有效。
四、禁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
附件一规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以及液态物品。
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如下: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
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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