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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味练气,那是走入魔道,修习的可不是本门正宗心法了。

岳不群道:

“封兄此言未免太过。

五岳剑派都使剑,那固然不错,可是不论哪一门、哪一派,都讲究“以气御剑”之道。

剑术是外学,气功是内学,须得内外兼修,武功方克得有小成。

以封兄所言,倘若只是勤练剑术,遇上了内家高手,那便相形见拙了。

封不平冷笑道:

“那也不见得。

天下最佳之事,莫如九流三教、医卜星相、四书五经、十八般武艺件件皆能,事事皆精,刀法也好,枪法也好,无一不是出人头地。

可是世人寿命有限,哪能容得你每一门都去练上一练?

一个人专练剑法,尚且难精,又怎能分心去练别的功夫?

我不是说练气不好,只不过咱们华山派的正宗武学乃是剑术。

你要涉猎旁门左道的功夫,有何不可,去练魔教的“吸星大法”,旁人也还管你不着,何况练气?

但寻常人贪多务得,练坏了门道,不过是自作自受,你眼下执掌华山一派,这般走上了歪路,那可是贻祸子弟,流毒无穷。

四、讲授体例

第1章民法与民法典(1—2节)

第一编基础理论第2章私法自治(3—5节)

第3章私法规范与法学方法论(6—9节)

第4章自然人(10—14节)

民第二编人第5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

法人(15—18节)

法第6章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19节)

总第7章权利的一般原理(20—22节)

论第三编权利第8章权利的救济(23—24节)

第9章权利的时间属性(25—26节)

第10章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27—33节)

第四编法律行为第11章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4—40节)

第12章代理(41—43节)

五、建议阅读书目

1.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

上册》,修订3版,“第一编绪论”、“第二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两册)45元;

2.梁慧星:

《民法总论·

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定价19元;

3.卡尔·

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两册)69元;

4.迪特尔·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

5.王泽鉴: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39元;

6.王泽鉴: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27元;

7.黄立: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

8.梅仲协:

《民法要义》,“绪论”、“第一篇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9.史尚宽: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

10.郑玉波: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

第一编基础理论

第一章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语源

dasbü

rgerlicheRecht(Zivilrecht),DirittoCivile,Civillaw

罗马法:

市民法与万民法;

中世纪:

“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二、“调整对象”学说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通则定义的由来

2.“平等”

3.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孰前孰后——调整对象学说的新争论。

徐国栋:

“人”前“物”后的编制名为“(新)人文主义”,“物”前“人”后则是“物文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1)如何体现“人”的重要性?

I“人”与“物”的位置再观察

II形式的编纂体例如何负载实质的“重要性”判断?

(2)如何理解“人身关系”比“财产关系”重要?

(3)法律如何对某一法域表示重视?

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张俊浩:

社会普通成员关系。

《民法(草案)》第一编“总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1.各种学说

“利益说”:

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对应私人利益

“隶属说”:

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主体说”:

公权力者形成公法关系,私人形成私法关系。

今日德国,“主体说”已成为主流学说。

2.区分价值

决策受限制的法与决策自由的法,确保私法自治。

《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项:

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

3.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

劳动法、经济法等。

4.“调整对象”学说与公法私法之区分

四、民法的功能

1.民法与行为规范

2.民法与裁判规范

五、民法的法源

1.制定法

民法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

中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

民法通则第151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

“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2.习惯

民国民法典第1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习惯与习惯法。

民国民法典第2条:

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1928年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

法理。

民国民法典立法理由:

法理者,乃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然应遵守者皆是。

3.理论学说

(1)法律史中的学说地位

(2)法源与强制性

具有强制拘束力是否是法源的构成要件?

4.司法判例

5.法律行为

六、民法的时空效力

1.时间效力:

不溯及既往

2.空间效力:

冲突法;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

“法律部门”:

条块分割的观念

1.宪法

民法通则1条: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2.经济法

经济管制。

3.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4.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5.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第二节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编纂史略

1.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

优士丁尼法典——拿破仑法典(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总分则编制)——瑞士民法典(民商合一)

2.英美民法典编纂史略

(1)英国

(2)美国

3.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大清民律草案

光绪33年(1907年)一草,北洋政府二草。

(2)民国民法典

总则编,1929年5月公布,10月10日施行;

债、物权编,1929年11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

亲属、继承编,1930年12月公布,翌年5月施行。

至今仍在台湾施行。

(3)新中国民法典

1954一草:

整风,反右,大跃进;

1962二草:

四清,文化大革命;

1979三草:

经济法之争;

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

当下民法典编纂。

二、民法典编纂理念

1.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民族主义

(2)法典完美主义

2.两种立法取向

(1)以管制为中心

(2)以止争为中心

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

1.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罗马式

人法,物法与诉讼法(行为法)。

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国。

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

瑞士民法典:

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

意大利民法典:

序编、人与家庭、继承、所有权、债、劳动、权利的保护。

(2)德国式

总则、债法、物法、家庭(亲属)法、继承。

2.法典体系的科学化

(1)“提取公因式”

(2)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

(3)法典的教义价值

债编位于物编之前,亲属、继承编后置的意义

四、民法典的语言风格

1.两种风格

(1)通俗型

(2)精确型

2.语言风格与法典读者

(1)以民众为读者

(2)以专家为读者

3.风格选择与法典观念

(1)语言风格与理性主义

启蒙主义者们的座右铭是:

法律应该是简单明了的、能为非法律职业者所理解的、几乎无需解释的尽善尽美之物。

(2)语言风格与管制观念

五、我国民法典编纂与法律移植的“后发劣势”

杨小凯:

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后起者的诅咒”。

它是指下列现象:

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

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

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

第二章私法自治

第三节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主义理论

1.自由主义的两种传统

2.自由的两种面相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以赛亚·

伯林):

消极自由是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

积极自由则更强调主动采取某项行为的自由。

3.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

二、私法自治的理由

1.自治与管制

2.消极自由

3.有限理性

4.主观价值论

边际效用学派。

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法第5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私法自治与“等价有偿”。

客观等价与主观等价。

5.价值多元论

6.交易经济

7.民主政制与少数人保护

“对于民主政制而言,它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

而对于自由主义来讲,它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

”(哈耶克)

第四节私法自治与民法属性

一、民法的自治法属性

1.民法的任意法性质

2.自治法与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

3.典型法律行为的规范功能

二、民法的目的中立取向

1.自由秩序与目的中立

2.“私法社会化”

(1)现象

1919年魏玛宪法第153条:

“私有财产受到约束。

它的使用应该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

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2款:

“所有权负有义务。

它的行使应同时服务于公共利益。

”意大利1948年宪法第42条,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项。

(2)学说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第1章“现代民法之趋势”:

所有权之限制;

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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