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研究与分析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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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研究与分析Word格式.doc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南宁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南宁市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贷风险补偿金),特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条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由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南宁市财政局、金融办具体组织实施。

南宁市工信委负责受理各金融机构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相关组织工作;

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偿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新增量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小贷风险补偿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小贷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小贷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

依法设立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驻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及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分行、南宁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分行,南宁辖区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七条小贷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只对给予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给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业务除外。

  第八条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用于对增加小企业信贷投放的风险补偿,用于充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等拨备和资本公积。

  第九条小贷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

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的净增加额的0.5%予以风险补偿。

单家金融机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小贷风险补偿金申请、拨付

  第十条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一)各金融机构以本机构在上一年度对南宁市范围内(含六县六城区和三大开发区)小企业贷款的增量进行统计核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南宁市工信委提出小贷风险补偿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文件)。

申报材料包括:

  1.小贷风险补偿金申请报告;

  2.南宁市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报审核表(附表一);

  3.南宁市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附表二);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对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统一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征求意见。

  (三)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对各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实绩进行审核确认,并联合行文下达小贷风险补偿金使用计划。

  (四)南宁市财政局根据三部门下达的小贷风险补偿金使用计划,及时将小贷风险补偿金拨付到各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第四章小贷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小贷风险补偿金必须按第七条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各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小贷风险补偿金。

违反规定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小贷风险补偿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各金融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小贷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和金融办,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四条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由审计部门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对每年小贷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南宁市有关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各金融机构2010年度对小企业贷款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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