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限Word格式.doc
《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限Word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限Word格式.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44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77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83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84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89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拘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①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②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91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9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9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117
【拘传】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43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149
【技术侦察】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154
【侦查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③下列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164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165
【检察院侦查案件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169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71
【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176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177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82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196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99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202
【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①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②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6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214
【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18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19
【上诉、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220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24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232
【二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①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247
【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51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253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256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263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72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81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287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