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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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意见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与特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二、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年息为7%,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不属于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外,为方便实践,《解释》还对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确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

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针对特定对象借款,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不属于非法集资。

依据贵公司反映材料分析,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不属于非法集资。

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篇二:

关于借款抵押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通过对当事人双方的抵押借款意向做了初步的了解,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商业地产法律实务,对如何进行实际操作作出以下意见:

一、步骤:

1、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2、签署房产买卖合同(需到房产中介),并在网上备案锁定,防止该房产所有人将该房再次交易;

3、到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借款人委托出借人或其指定人员,全权代理有关该房产过户、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将以下“二”中所涉及的证件原件部分交由买受人保管;

4、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持证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最高额抵押”手续,出借人在登记的七日后到交易所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并妥善保存。

等到债权消灭时,双方再到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二、借款方需事前准备的材料:

该抵押房产的产权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银行贷款合同及近期对账单一份,如该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名字,若该孩子未成年,则需提供出生证;

若已成年未婚,则需提供其未婚的单身证明(户口在外地的,到当地居委会开具;

户口在本市的,需到民政局或派出所开具),若成年已婚,则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上证件均需原件)。

三、出借方的事前准备:

1、根据借款方提供的房产地址,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信息,除银行贷款外有无另行抵押、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预告登记;

2、根据借款方提供的身份资料,通过有关部门查询资信及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贷款情况,意在对其自身经济状况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对其偿还能力做一个评估,尽量的控制出借方的风险。

但此项查询需另行收费;

3、

四、出借方的风险:

1、该房如有租约,因租约在前,抵押在后,以及“买卖不破了解该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

租赁”原则,对抵押权的实现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障碍;

并且租赁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有权提出撤销房东和我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2、如果借款人在外有大量的到期债务,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来执行其名下的包括该抵押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

3、一旦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势必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将房屋变现,其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但势必会因一些必要费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名词解释: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如果及时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

沈琪2011/10/5篇三:

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61132989

传真:

(8621)61132913shanghaijunyuelawfirm

61132989fax:

(8621)61132913

尊敬的房总:

您好!

本所律师根据贵司的基本陈述和提供的文件以及贵司与我所律师的沟通交流,对贵司的解除租赁合同事宜提供以下初步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运用。

一、泰宇公司提供材料

1、租赁合同复印件。

2、物业移交标准复印件。

3、电力配套资金的借款协议复印件。

4、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215弄99号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5、公司人员口述。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上海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公司”)的基本陈述,贵司提供的租赁合同、物业移交标准以及借款协议的内容以及与我所律师的初步沟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泰宇公司与美怡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怡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签署了租赁合同,泰宇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光路215弄99号的房产(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美怡公司,租期为20年。

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61132989

三、委托人的诉求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

泰宇公司因经营计划的调整,避免租赁关系带来的不确定性,初步决定解除与美怡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该物业租赁。

如果泰宇公司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61132989

(8621)61132913还定金;

租赁合同第四条第1点约定泰宇公司已收取美怡公司合同履行前期的风险性保障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及租赁合同第九条第1点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泰宇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租赁标的,经美怡公司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美怡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

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泰宇公司的提前终止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违约行为,如果认定为合同违约行为,泰宇公司将可能面临以下⑴或⑵的法律后果:

(8621)61132913⑴双倍退还美怡公司支付的履约定金人民币2,000,000元。

⑵如果双倍退还定金仍不能弥补美怡公司的直接损失和经营利润损失,则需在双倍退还定金的基础上另补足因违约给美怡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经营利润损失。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非违约方若要举证经营利润损失比较困难,通常需要与非违约方签约的第三方向非违约方提起诉讼,在得到法院生效判决后才能确定非违约方的经营利润损失的大小,然后非违约方才能向违约方追索和主张,这是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对非违约方难度很大。

但我们不能排除本案中美怡公司可能怂恿第三方提起虚假诉讼,在得到司法判决后转而向泰宇公司一并主张,这样泰宇公司的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

四、解决方案

根据本案情况及上述分析,本所律师提供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供贵公司参考:

方案1、利用电力配套施工合同,给对方设置履约障碍,迫其作出让步。

理由:

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配套设施在交接时未达到上述约定标准时,需进行相关增容与改造,费用由泰宇公司承担,但其中,用电增容费用由美怡公司垫付;

根据借款协议第二条规定该物业用电增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工程施工等)根据甲方与电力部门即施工单位签约时约定的付款进度由美怡公司及时负责支付。

从中我们可以得知,该物业用电增容工程由泰宇公司负责,对外的电力工程合同也由泰宇公司负责签署,而美怡公司61132989

(8621)61132913负责根据合同要求付款,这就说明泰宇公司在电力工程方面拥有主导权,可以与施工单位商定大大高于市场价的合同价款以及较紧的付款进度,造成美怡公司无力承担从而构成违约,工程暂停施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则可转移至美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泰宇公司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本合同没收预收定金并要求美怡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注意点:

泰宇公司与电力施工单位商定合同内容时需要与通常的施工合同别无二致,合同价款上的约定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提高数倍,但也不能高的没有边际;

在付款进度上则可设置障碍采用从紧原则,提高付款时间的频率和额度。

方案2、泰宇公司主动与美怡公司协商解除本租赁合同,退还美怡公司已支付的定金并协商适当赔偿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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