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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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3、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四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2、掌握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

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4、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5、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积极预防和干预心理危机事件。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此处为上级文件要求,以往文件中为学校德育工作体系

,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由主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医院及人文与社会科学系等各教学院系书记组成。

文件要求:

应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主管校领导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门、教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后勤保障服务部门、校医院以及各院(系)、研究生院和相关学科教学研究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制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听取专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制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人员配备、经费支持、场地建设、咨询设备及考核奖惩机制等重大问题,确保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建立健全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干预工作网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

学校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挂靠学工部,为广大在校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及咨询服务;

各教学院系成立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办公室,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院系辅导员组成,负责落实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规划,协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开展工作,独立开展院系层面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工作;

班委会设立心理委员,院系学生会设立心理健康部,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已经写入黑工程院党发【2012】21号文件《中共黑龙江工程学院委员会关于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通知》。

(1)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

(2)建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为全校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及选修课程;

(3)开展新生心理普测,建立全校学生心理档案;

(4)开展有针对性的团体及个体咨询;

(5)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工作。

第九条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

结合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奖惩制度。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标准化建设,将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与考核纳入学校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此项为上级文件要求,详见文件第六点。

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保障机制,保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此项为上级文件要求,详见文件第六点。

1、经费保障。

学校按照每年生均不少于15元的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

比照专业教学和相关专业工作,合理计算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学工作量,建立《黑龙江工程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工作量核定办法》,并随学校津贴调整进行适时变动。

2、场地及设备保障。

逐步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场地,包括教师办公室、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沙盘治疗室、心理宣泄室、放松治疗室及生物反馈治疗室等,场地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仪器,以满足学生心理咨询和辅导的需求,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

1、学校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上级文件要求在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内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与研究活动;

2、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作为必修的通识教育课程纳入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级文件要求。

我校原来“大学生心理健康”课没有直接体现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在2007年教务处文件中为限定选修课。

,在第一学期开课,设置2个学分,32个学时,覆盖全体学生;

3、更新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方法,探索名家讲座和团体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聘请校内外心理健康教育专家为学生开设高水平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并结合学生学习生活、人际交往、情感恋爱、就业择业、人格发展等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团体辅导;

4、形成必修、选修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坚持四年不断线,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水平,丰富学生相关知识、提高学生心理素质,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网络互动、团体辅导等形式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鼓励和支持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及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通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研究,增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层次与水平。

第四章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整合校内外资源,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

1、每年定期指导各院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等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2、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等学生社团、各院系学生会和班级等学生组织开展心理趣味运动会、心理剧比赛、心理主题班团活等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活动和学生互助心理辅导,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3、充分利用学校广播、校刊、校报、橱窗、板报、网络等宣传媒介,联合学校各部门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各院系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1、各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主动接受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指导,制订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提交工作总结;

辅导员和班主任要提高心理健康意识,积极进行心理健康相关知识、技能的学习,定期开展院系层面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院系学生会心理健康部、班委会等院系、班级学生组织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学生心理互助、自助活动;

3、充分利用学校各类宣传媒介和学生QQ群、飞信群、微博等网络宣传媒介,创新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五章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通过个别辅导与咨询、团体辅导与咨询、心理行为训练、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地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及有条件的院系上级文件要求在有条件的高校可在院系或学生宿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室或心理咨询室。

安排固定的心理咨询室,每个学期向全校师生公布心理咨询室服务时间,保证每个工作日均有咨询室对学生开放,满足全校学生的心理咨询需求。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大学生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方案,帮其解决心理问题、优化心理素质;

发挥朋辈辅导功能,提升学生自助互助能力。

第十八条每个学期通过发放宣传单、广播、报纸、微博、飞信、网页等多种途径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提供电话及网络咨询预约和咨询服务;

院系班级辅导员要及时了解信息并向全体学生开展相关信息介绍,保障学生获得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信息途径畅通。

第十九条加强心理辅导与咨询的制度建设,制订《黑龙江工程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专兼职教师工作管理制度》,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接待、反馈及督导制度,保证心理咨询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做好心理咨询的记录与整理,以及大学生心理咨询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六章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切实加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制订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三级网络”的作用,明确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逐步加强学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要积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

1、在每年新生入学后指导、协调各院系开展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对普查结果中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等情况的学生,进行重点心理辅导与跟踪管理,并将心理危机筛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院系,做好心理危机早期识别和干预;

2、在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心理危机转介机制。

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在院系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给予专业指导;

3、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配合院系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

重大恶性危机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措施对全校范围内的危机易感人群进行排查和干预,预防恶性事件的传染效应。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心理危机与干预工作:

1、对所负责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的整体状况有清晰的认识,及时联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领取心理危机筛查结果,对学生心理危机状况有动态了解;

2、出现心理危机情况时应立即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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