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综合授信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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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受信人:

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开户银行及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元整(含美元_______)的授信额度。

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

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

  

(1)贷款:

人民币________元(或美元________元)

  

(2)银行承兑汇票:

人民币__________元;

  (3)银行保函:

  (4)国际贸易融资:

人民币________(美元________)。

  第2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的人民币及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

乙方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业务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__________)。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3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

  第4条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5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1)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a.本合同项下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开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种类的保函。

  b.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保函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出开具保函的申请。

乙方要求甲方开具保函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__________银行保函申请表(代保证书)》(下简称“《保函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与甲方书面要求的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对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额度的项目或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

  d.在具体办理每笔保函业务时,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请表》并出具保函后,即将保函授信项目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结清的保函统一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e.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申请的保函所涉及的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合同、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保函审批程序,对乙方的保函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

如果审核未获通过,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其下属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还乙方。

  g.对于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余额明细表作为依据。

  

(2)免保开证额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开证额度时,须逐笔填制《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及时对外开证。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单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承办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后,必须在甲方收到单据之日后六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办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

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做好有效签章,并注明相应付款账户的账号。

如果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时间办理付款、承兑手续,视为乙方同意办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依照相关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该笔款项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加其他应付费用。

如对外拒付,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应不迟于距甲方支付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款项划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账户;

如乙方是以人民币买汇付款,须提前办妥一切买汇手续。

  e.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额度除外)限于乙方主营并且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业务。

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甲方已经对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信用证款项纳入本合同的授信额度。

  (3)保函垫款或信用证垫款

  a.如果发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项目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以向保函受益人偿付,但甲方在扣划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b.如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款不足以偿付保函受益人索偿的款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存入上述账户,并由甲方直接扣划;

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将相应存款存入账户或者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c.对甲方垫付的任何保函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

除此以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

每迟延一日,应按垫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d.乙方保证对甲方为其开出的信用证按期履约付款。

若乙方违反本约定,使甲方发生垫款,则甲方在相关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构成乙方对甲方一项单独的债务。

如垫款币种非人民币,则甲方有权自主以该币种在垫款发生当日的银行卖出价折合成人民币作为该笔债务的本金,乙方保证对此不提出异议。

乙方除有义务向甲方偿还垫款金额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垫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逐日计算。

  e.如自甲方垫付信用证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约定向甲方清偿垫付金额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f.如信用证发生甲方垫款,甲方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物,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货物滞留所垫付或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海关所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第二、因逾期申报和缴纳关税所征收的滞报金以及海关收取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因逾期提货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

第四,其他相关费用。

  (4)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

  a.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提供每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正本和合同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乙方在申请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前须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附该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c.每笔汇票开出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续费,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d.汇票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甲方。

  e.甲方对乙方的每笔承兑申请进行审查,如乙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购销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或者购销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出承兑汇票,并终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f.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不足部分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逾期贷款。

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并终止本合同项下所有剩余额度的使用。

  g.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其他授信额度。

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授信类别、使用期限、使用金额等。

甲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乙方再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

  第6条 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本金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

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

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甲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约定,否则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中依法约定。

  第9条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该合同或协议为准,但乙方一起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如果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履行。

  第11条 除有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意对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调整。

  第12条 对乙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或其下属公司的同意,并且甲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3条 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14条 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15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16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取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

  第17条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营业地更换,应在更换或改变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8条 按时偿还授信资金的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还款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

当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的约定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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