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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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确权的原则,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坚持划界确权山川有别、一地一策、一河一策、分类指导。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新技术引领,引入“3S”“互联网+”等调查确权手段,实现河湖水域等各类不动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
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
本着节约调查成本,统筹各项确权成果的继承利用,避免重复调查返工。
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登记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二)工作目标。
查清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确定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维护保障全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坐标,坚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将全市河流、湖泊、沟渠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
到X年基本完成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为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X年12月31日。
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水库及重要的淤地坝等。
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水域岸线确权登记,以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名称,统一调查范围,实现无缝对接。
本次河湖水域岸线调查划界确权范围不设定下限,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并在各县(区)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
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提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
3.流经我市境内的黄河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50米;
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不小于50米;
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50米。
4.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30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
5.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30米。
6.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200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水库库区至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200米。
7.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50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30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15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8.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10米。
9.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60米。
10.大型、中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小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50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100米。
11.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三)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1.河道保护范围主要是保护河湖水域安全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其中一级至五级河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50米、20米。
2.湖泊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湖泊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200米、100米、50米。
3.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4.淤地坝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淤地坝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100米、50米、20米。
5.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四)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1.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确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的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只划界,不确定使用权。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依托2016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和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为基础,由各县(区)水利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叠加套合本地区水利工程、水流、湿地、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等各类确权成果图件,形成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底图。
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确定调查登记单元。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相关水利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为依据,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
(二)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湖防洪规划、有无堤防等因素,实地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
查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类别、边界、面积、用途等状况,调查河湖水域管理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状况。
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湖保护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保护范围标准的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暂不划定。
通过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界线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确权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三)调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对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各类权属纠纷调查建档立册,依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调处原则予以解决。
加大河湖水域权属纠纷调出力度,及时厘清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河湖水域,各县(区)人民政府先依法公正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准确合法。
(四)建立全市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
将河湖水域调查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县(区)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
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增加河湖水域划界确权登记模块。
将本地区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有效衔接。
开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实现河湖水域确权登记信息与X市河长制综合信息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五)登记颁证。
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对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将河湖水域登记事项按程序报审后,在各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
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
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各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原州区审核公示无异议且符合登记的,按程序予以登记颁证。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编制方案。
印发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各县(区)相关责任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资料收集。
收集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河湖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工程技术资料;
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水利工程、水流、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3.项目经费预算。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河湖及水利工程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预算调查确权经费,统一纳入本辖区财政预算。
按相关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具有测绘调查或水利勘察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技术工作。
(二)调查确权阶段。
1.试点先行。
召开市、县(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议,对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部署。
各县(区)先行组织开展划界确权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全市现场会议,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技术要求。
2.人员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水利、不动产登记及承担项目的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每年对参与本次划界确权工作的行政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
3.全面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河湖水域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界确权安排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划界确权工作。
X年完成总任务量的40%,2019年完成总任务量的50%,X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调查确权任务。
(三)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阶段。
1.数据库建设。
加快河湖水域调查划界确权数据采集录入,完成县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建设。
各地汇交县级数据库成果,统一整合后建设市级河湖水域确权数据库。
2.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在完成各类河湖水域需求分析基础上,编制总体设计方案,建立市级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管理信息平台,纳入全市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四)审核登记颁证。
1.权属审核。
各县(区)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
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由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五)验收总结阶段。
1.自查自验。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总体验收。
在各地完成自查自验市级初验的基础上,书面申请自治区级验收。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组织对各县(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X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市水务局负责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指导监督;
负责划界确权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重大问题决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疑难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相应部门负贵本地区的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
(二)落实任务分工。
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
国土、水利部门负责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各县(区)水利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