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金融业综合经营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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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金融业综合经营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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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金融业综合经营问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美国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标志着全球进入分业经营阶段。

三是21世纪初以来的现代综合经营阶段。

早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受到金融自由化浪潮以及金融“脱媒”趋势的推动,各国相继放松了管制,金融业综合经营成为了一种趋势。

1999年,美国公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西方主要国家限制综合经营的最后一道藩篱被拆除。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一批大型金融集团遭受重创。

但是,综合经营并不是这场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从微观层面看,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金融机构降低了信贷标准,大规模从事次级按揭贷款及与其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从宏观层面看,危机与全球经济失衡、国际货币体系固有缺陷等密不可分。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民储蓄率不断下降,甚至降至负数。

美国政府债台高筑,2010年政府债务与GDP的比例高达94%,成为发达国家中债务负担最沉重的国家之一。

由于美元在国际结算、国际货币储备、新兴市场汇率决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可以通过输出货币轻易地获得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服务。

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持续的经济繁荣给美国人一种“低息借债度日的好日子可以永远过下去”的错觉,于是大举借债,最终导致债务难以为继。

可以看出,这些原因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还是分业经营并无直接关系。

事实上,金融危机中,综合经营的优势反而更为明显。

综合经营使金融机构具有更强的抗周期性,虽然它们在危机中受到重创,但许多业务仍然是盈利的,部分弥补了经营亏损。

以花旗集团为例,2008年亏损277亿美元,2009年仅亏损16亿美元,2010年则盈利106亿美元。

在亏损最严重的2008年,它的四大板块中,全球银行卡板块和全球财富管理板块整体上是盈利的,亏损主要发生在消费银行和机构客户板块。

即使在整体亏损的两个板块中,也并非全军覆没。

分产品看,亏损的是证券业务(次贷产品的交易即在该产品线),交易服务业务是盈利的,其利润较2007年增长34%。

可见,综合经营有利于实现收入多元化,分散经营风险。

后危机时代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新变化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没有改变,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管机构提高了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标准,防范“大而不倒”。

监管机构对大型金融集团提出更加严格的资本金要求,设定了更高的保险费率,严格审核它们的并购行为,避免它们膨胀到“大而不倒”。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回归核心业务现象明显。

商业银行从事综合经营业务,由于具有公众存款以及稳定的现金流作支撑,可以有效抵御次级抵押贷款和公司债券违约带来的损失。

那些独立的投资银行以及固守基础银行业务、规模较小的银行,由于缺乏稳定现金流以及多元化的收益来源,破产倒闭的较多。

因此,一些大型投资银行积极转型为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

它们在坚持综合经营的同时,重新审视发展战略,逐步剥离非战略性的业务单元,业务重心开始向符合自身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回归。

三是影子银行业务进一步受到限制。

过去20年,银行的表外业务快速发展,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逐渐形成了庞大的“影子银行”系统,它们风险较高,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金融危机后,监管机构开始采取举措,限制大型银行发展影子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

2010年7月美国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在不改动综合经营整体构架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投资私募和对冲基金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本的3%,同时不能超过银行一级资本金的3%,超标银行须于2012年法律生效后的2~5年内逐步撤资。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在未来两年也将不断扩大监管范围,将影子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对象纳入监管。

总体来看,未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之路,不会再是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老路,而是杠杆适中、风险适中、收益适中的,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核心业务为依托的增长之路。

积极构建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

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是我国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最重要的基础工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社会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由简单的“存贷汇”需求向综合金融服务需求转变。

对公司客户而言,在成长的每一阶段,都需要各层次的金融市场,既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市场。

随着企业的成长,金融需求的种类也在显著增加,与各层次金融市场的关系也更加密切。

在创立阶段,除了贷款和结算等银行基本产品外,企业需要财产保险、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

在发展阶段,一些企业的经营通常围绕某家大型企业,需要供应链融资;

部分初具规模的企业希望公开发行上市;

一些企业尝试开展国际贸易,因而有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服务需求。

随着资产结构的复杂化以及业务的国际化发展,利率、汇率变动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相应的风险管理需求越来越迫切。

此外,企业还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租赁、信托、咨询等服务。

对个人客户而言,随着家庭财富的积累,金融需求的层次发生显著变化,不再仅仅局限于存款和借记卡、信用卡等传统服务,资产管理已经成为高端客户的重要需求。

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接口,实现与各层次金融市场高效、充分、便捷对接,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是“以客户为中心”的商业银行发展综合经营的主要动因。

因此,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需要完善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支撑。

过去几年,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通过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金融体系经营效率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以及推出中小板、创业板,证券市场迅速发展。

但应该看到,还存在一些欠缺。

一是银行间接融资所占比重仍然过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高度集中在银行体系。

二是金融市场结构不尽合理。

从产品结构看,满足企业直接融资需求的商业票据、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刚刚起步。

从投资者结构看,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及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

资本市场层次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多种类型企业和个人的需求。

三是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割。

企业债券发行多头管理,交易市场分割。

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与整体效率有待进一步增强。

为积极稳步推进综合经营,需要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一,加快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调整金融市场结构。

发展融资性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产品,增强企业流动性管理功能。

大力拓展公司债券市场,积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规范发展产权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私募基金市场,形成层次合理、功能互补的资本市场体系。

稳步推进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为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创造条件。

大力促进保险市场发展,鼓励设立养老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保险公司,培育多元化的再保险市场,并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

第二,打破市场分割,促进资金在各金融市场之间的有序流动。

加快金融监管改革,根据市场的发展合理划分监管职能,形成适度集中、分工协作的监管局面,尽快结束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人为分割的状况。

鼓励跨市场、跨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加速不同金融市场的融合。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发挥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引导社会资金在不同市场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第三,加快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较高素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以及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加快建设熟悉我国国情、服务于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打破国外机构的垄断。

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为国内外金融机构竞争创造可预见、稳定法律环境。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我国从2006年以来逐步放开综合经营的限制,稳步推进各项试点,逐步形成了五种各具特色的综合经营模式:

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依托银行的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和管理资源,以银行的业务单元或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元金融服务;

二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模式,银行业务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

三是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通过不同类别的子公司提供多元金融服务和其他非金融业务,母公司通常不从事具体的业务,主要职责是对旗下的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

四是以产业为核心的综合经营模式,工商企业集团通过内部设立、入股等方式进入金融领域,开展金融业务;

五是地方政府主导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成立的机构从事综合经营业务。

综合经营实践的发展,迫切要求理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紧制定综合经营的法律法规。

不管采取哪种综合经营模式,立法都是综合经营发展和监管的重要基础。

目前,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均已制定了必要的法律,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比如美国在1999年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在2000年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韩国在2001年颁布了《金融控股公司法》。

近几年,我国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限制,但是这些法规系统性不够,一些条款甚至相互抵触,监管交叉和盲点并存。

对以产业为核心的金融业综合经营企业集团,由于它们不是金融机构,其金融业务的监管比较薄弱。

纯粹的金融控股集团、投资基金(或公司)、担保公司等尚未纳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范围。

监管法规滞后于综合经营实践,不利于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也不利于有效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

对以金融业务为主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主监管制度。

根据母公司的业务性质,确定主监管机构,负责对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

其他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对附属机构的监管。

对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以非金融业务为主的经营性控股公司,尽快确定恰当的监管机构,避免出现监管盲点。

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

以并表监管为核心,建立覆盖综合经营机构表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监测体系。

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风险评价和持续监管,确立风险评估制度。

加强对“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在资本、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对大型机构提出严格且切合实际的要求,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

第三,加强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

并表管理不仅仅是财务管理和监管达标的问题,而且是涉及战略协同、文化认同和业务经营、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的大事。

综合经营以后,金融机构规模大、平台多、结构复杂,做好并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与紧迫。

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密切关注子公司表内外风险、本外币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制定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合理确定各业务的风险限额及风险容忍度。

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建立分级授权机制。

强化内部控制及操作风险管理,建立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控、缓释、报告的管理循环,逐步实现子公司内部控制和操作风险管理的全覆盖和一体化。

创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人才开发机制

金融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实质上是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竞争。

积极稳妥推进综合经营改革发展,对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急需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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