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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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

保险基金是指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

保险公估人:

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人:

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合同: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保险准备金:

指的是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应付未来发生的赔款,从所收的保险费或资产中提留的一项基金。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提存的部分保险费。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保证:

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风险:

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社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

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概率是不确定事件的确定性程度。

批单:

 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被保险人: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强制保险:

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纯保费:

用于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费。

纯粹风险:

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投机风险: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

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健康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疾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

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

股份保险公司:

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溢额再保险:

是以保额为基础,并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

垄断竞争模式下的保险市场,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

近因:

是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雇主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危险单位是发生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标的物损失的范围。

受益人):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暂保单:

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履约终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营业中断保险:

指对企业(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在一段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责任风险:

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弃权与禁止反言:

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最低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法定余额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额,即最低偿付能力。

再保险:

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重复保险:

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养老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界限而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使用过程个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但的经济赔偿责任。

年金保险:

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医疗保险:

是指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共同保险: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成数再保险:

是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均按同一比例计算。

合同再保险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是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单的保险费所提存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

生育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带来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生命表:

又称死亡表,或寿命表,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或特定人口群体(如寿险公司的全体被保险人)的有关生命统计资料,经整理、计算编制而成的统计表。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

自愿保险:

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

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大数法则是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

风险:

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

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人寿保险:

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

不定值保险: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

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

失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

七、简答题

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

(其基本职能有两个:

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

)2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其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和防灾防损职能。

简述保险的作用。

一)宏观作用: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是经济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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