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通用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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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化的目标应明确实现目标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间、考核方法等五项内容。

至少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应有记录。

10

未制定文件化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的,不得分;

目标内容缺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未实施目标考核的,扣2分;

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2分。

 

小计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冶金企业应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冶金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其他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明确的,不得分。

2.2职责

应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没有履行职责的,每缺一项,扣3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个扣1分;

未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30

三、安全生产投入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无制度的,不得分;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不得分;

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扣5分;

台账不完整的,扣2分。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涉及以下内容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教育培训;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评估和整改;

(4)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5)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标识;

(7)安全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

(8)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12

无使用计划的,不得分;

计划内容与实际需要不符的,每一项扣2分;

有超规定范围使用的,每次扣4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保障死亡、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8

未缴纳的,不得分;

不能全员缴纳的,每少一人,扣2分;

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受伤员工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

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

赔偿不到位的,不得分。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清单,保存与清单内容一致的相应文本,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学习掌握。

未建立清单的,扣2分;

未保存最新适用法规文本的,每少一项扣1分;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

4.2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源管理、危险作业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健康、事故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等。

20

未以文件下发实施的,不得分;

每少一项,扣2分;

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4.3操作规程

应根据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2分;

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2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未发放的,不得分;

每少发一个岗位的,扣2分;

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

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2分。

4.4评估修订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标准化自评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未进行的,不得分;

无记录的,不得分;

应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3分。

4.5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主要对下列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检查记录、危险作业许可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练记录、技术图纸等。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类档案,扣2分。

90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制度中每缺少一类培训规定,扣2分;

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不得分;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

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

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

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

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

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次扣2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分;

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2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的,不得分;

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人次扣2分;

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

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

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

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入厂施工作业。

未进行培训的,不得分;

教育培训内容未根据具体作业活动的特点,或无针对性的,每处扣1分。

50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2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

项目未按规定履行“三同时”审查或备案手续的,每缺少一个环节扣10分。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厂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6

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照明电气的选型与作业场所相适应:

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有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室外220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5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得分。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4

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不得分;

未定期检查的,不得分;

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2分。

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

休息室、浴室、更衣室有一个未设在安全区域内的,不得分;

各种操作室、值班室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内的,不得分;

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区域附近的各种操作室、值班室未安装相应气体报警仪的,每处扣2分。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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