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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的注册申请,包括生产注册申请和补充申请。

第二章生产注册申请

第七条 

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生产范围必须具有中药饮片。

第八条 

生产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饮片注册申请表》,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

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

后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相关工作,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

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后,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及行政审

批工作。

行政审批工作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中药饮片注册批件》

的形式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中药饮片生产批准文号,批

准文号格式为:

国药准字+ 

Y+8 

位数字。

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时限延长超过 

个工作日的,须报国务院批

准。

第三章补充申请

2

第十一条补充申请是指中药饮片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改变、增

加和取消原批准事项内容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

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

报材料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

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文件 

个工作日内没有提

出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请

人执行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

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

第四章再注册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饮片批准文号的

有效期为 

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十八条 

再注册申请由取得中药饮片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按规定填写《中药饮片

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

3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 

个月内完成对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的

审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 

个月

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予以再注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药饮片,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中药饮片再注册规定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发出不予再注册的通知,同时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复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

的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可以在收到

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填写《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四条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

5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发给相应的批

准证明文件;

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

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五条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4

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制剂包括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中药

成方制剂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

院制剂。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

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的有关资料后,对于申报资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完成受理审查,发给受理审查意见通知单。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

部补充资料的,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中

药饮片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5

附件:

一、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表

二、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三、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

四、中药饮片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五、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表

六、中药饮片再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要求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表

原始编号:

×

申请编号:

中药饮片情况

1.中药饮片名称:

2.名称汉语拼音:

3.所使用的中药材基源及主产地:

4.性味归经、功能主治:

5.用法用量:

6.炮制要点:

净制○切制○炮炙○辅料

7.质量控制方法:

鉴别:

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色谱鉴别光谱鉴别其它

检查:

○浸出物 

○重金属 

○农药残留 

○灰分 

○水分 

○虫蛀 

○霉变 

○其它

含量测定:

经典方法光谱方法色谱方法其它方法

8.包装材料:

9.包装规格:

10.贮藏:

申请人

11.机构(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人):

○无○有 

 □本机构负责缴费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

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电话:

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持有 

○ 

未持有

7

申 

12. 

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

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3.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14. 

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

经办人

(签名)

(公章)

年 

月 

电话

处负责人

局负责人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

8

1、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表。

2、中药材的来源及证明文件。

包括:

基源、分布、主要产地、GAP

有关情况、药材货源证明。

3、中药饮片炮制采用辅料的质量标准。

4、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等复印件。

5、中药饮片炮制的生产工艺。

6、样品三批自检报告书。

7、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

8、中药饮片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企业已认证或已注册,则提供有效证明。

9

中药饮片补充申请表

申请事项

□变更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名称□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修改中药饮片包装标签式样

变更中药饮片包装规格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其他:

11.补充申请的内容:

12.原批准注册的相应内容:

13.申请理由:

10

机构(中药饮片生产注册申请人):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职位:

邮政编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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