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实施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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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改版中的新元素新亮点,着重强化了最高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策划与实施等

三是调整了过于细化的表述方式,合并了相近条款,增强了条款间的逻辑性,将准则正文条文由之前的6大条65款变成6大条50款;

四是删除了与163号令管理要求相重复的条款;

五是删除解释性条款,同时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进行具体的解释;

六是取消了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性的条文,如4.5.21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等。

根据认监委的部署和省局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实施评审。

由于该准则是对试行版准则的瘦身和逻辑调整,不是扩充或增加要求,因此对于机构已经按试行版准则完成体系转版的,现场评审时不再要求按正式版准则换版或修订体系;

如果机构的体系尚未按试行版准则进行换版或修改,应要求机构按照正式版准则进行换版或修订。

为便于检验检测机构和各评审员贯彻实施该准则,我中心根据国家认监委宣贯内容整理了试行版和正式版评审准则对照表(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检查表》(正式版)(附件2),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附件3),请各评审员学习、执行。

 

附件1:

试行版和正式版评审准则对照表

正式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试行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评审要求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评审要求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2.3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4.1.6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放入补充要求)

4.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提升客户满意度;

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9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

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

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

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

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

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

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

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4.2.4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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