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4886693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0.8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

南;

西;

北;

本物业管理区域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二)委托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

(三)自行管理。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下:

(一)共用部位:

(二)共用设施:

(三)共用设备:

前款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

共用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

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为(栋幢号-房号),面积平方米。

第三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行使共同管理事项的决定权。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为由,不履行物业管理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积极行使以下物业管理权利:

(一)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参选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公共收益的来源、使用与分配;

(六)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八);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五)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

(一)消防、安防人员到位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监控设施使用情况,以及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

(二)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境卫生情况;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情况;

(四)二十四小时值班及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五)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的保管及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情况;

酬金制物业服务成本费用、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各项收支等详细情况;

(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

(七)。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接受业主委员会对以下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依法获得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小区公共管理

第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拥有的物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规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物业,行使房屋安全使用权利,履行房屋安全管理义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擅自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

不擅自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及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

(二)定期、不定期检查房屋;

在房屋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三)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

危及公共安全的,还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拆除、迁移设置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设施;

(四)发现房屋存在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情形的,要求其承担责任,并配合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抢险措施;

(五)发现房屋出现白蚁等危害时及时灭治、处理;

(六)不在室内超荷载存放物品,不在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等活动;

(七)不出租危险房屋,并督促承租人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对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九);

(十)法律法规及本规约规定的其他责任。

业主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迁出,并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

第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并配合业主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抢险措施。

房屋使用过程中,物业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处理,或者报告当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装饰装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一起签订协议。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装修须知》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巡查和监督,遵守下列第项规定:

(一)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法定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粉尘污染的施工。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二)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

(三)使用电梯搬运装饰装修材料,应遵守相关规定、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引和监督;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

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的位置安装;

安装时应当使用不易锈蚀的材料,确保安装牢固、安全;

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意滴漏;

(五)楼道使用,;

(六)阳台封闭,;

(七)晒衣架、遮蓬安装,;

(八)防盗门窗安装,;

(九)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十);

(十一)搬运装饰装修材料车辆的停放及装饰装修材料的堆放地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确定,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指定,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位;

(十二)因装饰装修房屋造成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排水排污管道及检修口、门窗位置;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或者将卫生间改到下层房屋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

(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下列行为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原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验收: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三)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洞;

(四)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五)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小区,应当遵守下列第项规定:

(一)着装整齐、举止文明;

(二)携带门禁卡(钥匙等);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核实访客身份,必要时到小区出入口接送访客;

(四)。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将车位、车牌号等信息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在小区内行车、停车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秩序维护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冲卡或堵门闹事。

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小区内停车,应当遵守以下第项规定:

(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规定》以及《车位使用协议》;

(二)按交通标志(车位线)规范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其他私家车位,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三)漏油、漏水的车辆及报废、弃置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公共车位内;

(四)开放的车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五)机动车停放好后,上锁关窗,并带走车内随身贵重物品,车辆长时间停放期间,关闭防盗报警器;

(六)缴纳停车服务费的,应当当场索要发票;

(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要求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他人或者公共的小车停车位;

(八)。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第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遵守小区《消防责任书》;

(二)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消防、救生演练;

(三)不得擅自拆改具有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四)保持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堵塞;

(五)不得擅自打开楼层防火门,不得将顶层楼梯门、天台、楼层防火门等擅自封闭或者上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专升本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