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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号21和25;

(2)代号77~81和86~88;

(3)代号116和118。

其余涉及龙头企业的指标均包括农产品市场。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的农民,为取得规模效益或抗衡经济领域中的垄断力量,自愿组织起来,对内自我管理和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组织形式。

(一)按利益联结方式划分

利益联结方式(代号2):

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主体,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或结为利益共同体的手段或方式。

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制(代号3):

指产业化组织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基地农户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和出售产品,产业化组织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收购农产品并及时结算。

订单关系(代号4):

指产业化组织与农户通过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农产品生产、收购等事项的形式。

与农户直接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5):

指产业化组织直接与一家一户农户签订收购和销售合同的农户总数。

与专业大户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6)。

与乡、村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7):

与村签定合同是指产业化组织与村委会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村委会组织农户完成合同的方式。

与乡签定合同是指企业与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农户完成合同的方式。

带动农户数是指企业签定合同的所有村或乡带动的农户总和。

与中介组织签定合同带动农户数(代号8):

与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签定合同是指企业与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签定收购或销售合同,由中介服务组织或合作组织完成合同的方式。

带动农户数是指企业签定合同的所有中介服务组织带动的农户数总和。

年履约订单成交额(代号9):

指全年全部或部分完成的订单成交金额,若成交金额超过原订单总额,请按原订单总额填写。

年订单总额(代号10):

指全年签订订单的资金总额。

合作制(代号11):

指产业化组织与基地农户建立了较密切的长期合作关系,并按一定的方式(如按交易量)将一部分农副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利润返还给农户(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联合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数(代号12):

指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数的总和。

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带动农户数(代号13):

指产业化组织与基地农户建立了三年以上的产销合作关系,产业化组织对基地农户采取多种方式实行利益返还,农户完全按照产业化组织要求进行生产、销售的农户总和。

其他方式合作带动农户数(代号14):

指产业化组织通过中介组织(包括经纪人)带动,通过投资合作开发,出租和租赁形式、实施技术指导等各种形式与基地农户建立起稳定的合作联系带动的农户总和。

股份合作制(代号15):

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直接入股农户数(代号16):

指农民以土地承包权、资金、生产设备、产品等资产直接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股份取得收益的农户总数。

合作社入股带动农户数(代号17):

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股入股企业股份并通过得股份取得收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能享受股份收益的农户总数。

以上各种类型都不属于的,填写其他方式带动农户数。

一个产业化组织的利益联结方式(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其他方式)可能同时有几种,只填占主导地位的一种。

但是,请将不同方式带动的农户数分别填写到相应指标栏内。

(二)按组织类型划分

非市场类龙头企业带动型(代号21):

指以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龙头,带动农民从事产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

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等。

该指标只统计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代号23):

指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从事产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

该指标只统计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数量。

该指标与表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统计表》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代号1)”一致。

规模以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号24):

指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组织章程,登记在册会员50户以上或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代号25):

指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龙头,形成主导产业,联接千家万户,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该指标只统计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市场数量。

其它类型(代号27):

指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符合产业化经营条件的组织形式。

该指标只统计个人年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大户等数量。

农村经纪人(代号28):

指围绕产业化经营,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等。

专业大户(代号29):

指在产业化经营中专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生产的农户。

二、产业类型

(一)种植业(代号31):

指以种植业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二)畜牧业(代号44):

指以畜禽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三)水产业(代号51):

指以淡水或海水中各种养殖或捕捞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四)其它产业(代号52):

指除上述各产业以外的产业化组织。

三、产业化组织规模

(一)资产

资产总额(代号55):

指各类产业化组织截止年底内部会计报表反映的各种资产的合计额。

其中,合作经济组织资产总额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资产,会员的个人资产不统计。

固定资产净值(代号57):

指各类产业化组织截止年底内部会计报表反映的所有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

其中,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净值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固定资产,会员的个人固定资产不统计。

固定资产合计(代号59):

指各类产业化组织截止年底内部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的总和。

其中,合作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只统计合作组织自有固定资产,会员的个人固定资产不统计。

(二)带动农户

带动农户数(代号63):

指全年各类产业化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方式和辐射作用,带动农民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数。

其中通过订单形式带动农户数需在“订单带动农户数(代号64)”中单列出来。

(三)带动农户类型

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数(代号66):

指龙头企业通过与其签订合同、承诺,或通过口头约定等形式,为其提供系列服务,明确收购保护价回收其农产品用于加工或销售的农户数,以及固定为企业生产原料的农户数。

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户数(代号67):

指由于龙头企业的影响作用,企业或原料基地周边地区的农户受影响而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数,该部分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没有形成明确、稳定的提供农产品和收购农产品关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在册会员数(代号68)。

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有会员登记本,在里面所记录的会员数。

该指标统一以户为单位,一户家庭成员不管多少人加入同一合作组织,均按一个会员计算。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辐射带动农户数(代号69):

指除会员外,为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原料的农户数。

(四)生产基地

生产基地数(代号71—74):

指直接为产业化组织提供农副产品原料的基地种植面积、畜禽饲养量或水产养殖面积等。

四、产业化组织效益

(一)非市场类龙头企业效益

销售收入(代号77):

指企业全年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利润总额(代号78):

指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

净利润(代号79):

指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总额。

创汇(代号80):

指企业全年创汇总额。

上缴税金(代号81):

指企业全年交纳的各项税款总额。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效益

销售收入(代号83):

指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购会员农产品后统一销售实现的收入总额。

不由合作组织统一收购、销售产品的收入不计入。

该指标与表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统计表》中“产品销售收入(代号229)”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收入(代号84):

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社员农产品后统一销售实现的收入总额。

不由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产品的收入不计入。

该指标与表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统计表》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收入(代号230)”一致。

(三)农产品市场效益

交易额(代号86):

指全年进场交易各类农产品的总成交额。

净利润(代号87)、上缴税金(代号88):

指市场本身经营管理的净利润和上交税金,不包括进场经营户的收支。

(四)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获得总收入(代号89):

指各类产业化组织收购农户农产品支付的货款以及对农户的利润返还、股金分红总额。

该指标不计算平均数。

(五)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效益

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户均纯收入(代号91):

指企业直接带动的农户由于企业收购其农产品、为其提供服务等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农户生产此部分农产品成本后的户均数。

在其它方面获得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户均比上年增收(代号92):

指上面指标(代号91)的本年数与上年数对比的增减数。

在其它方面获得的收入不做对比,下同。

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农户户均纯收入(代号93):

指企业辐射带动的农户由于企业收购其农产品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农户生产此部分农产品成本后的户均数。

(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效益

会员户均纯收入(代号96):

指会员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其农产品、为其提供服务等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会员生产此部分农产品成本后的户均数。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辐射带动农户户均纯收入(代号98):

指为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原料的非会员农户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收购其农产品而获得的总收入,扣除其生产此部分农产品成本后的户均数。

五、对龙头企业扶持

(一)银行贷款(代号101):

指全年各级银行或信用社对龙头企业的各种贷款总额。

(二)财政扶持资金(代号105):

指全年各级财政对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总额。

农业产业化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代号106):

指全年各级政府明确划块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总额。

(三)税收减免额(代号111):

指按照国家优惠政策,龙头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减免额,但不包括出口退税额。

六、其它

(一)产业化组织从业人数(代号115):

指年末产业化组织的从业人员数。

(二)利用外资龙头企业数(代号123):

指利用国外资金的龙头企业数。

(三)利用外资额度(代号124):

指国外投资商对龙头企业的投资额。

(四)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数(代号125):

指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总数。

(五)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数(代号126):

指各市已经认定的市级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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