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职责文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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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堂管理
1、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2、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3、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
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
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
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4、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
建立
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5、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
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
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
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
三实名制信息
1、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
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营养改善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全县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组
织实施。
审查试点学校入网资格;
对全县信息的审核、存储、统计、分析、上报、维护、监控等负第一监管责任。
3、县级常规统计报表含受益学校名单、学校办学类型、学校受益学生人数、寄宿生人数、享受“一补”人数、留守儿
童人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数、补助标准、补助总额、不同
供餐模式受益学生数及其汇总数据。
4、实名制学生信息实行分级录入、分级审核。
学校和学生
基本信息由学校负责组织采集和录入,经系统查重和审核,报
县级教育部门确认入库,县级教育部门要为学校录入信息提供支持与保障。
5、学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按照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报常规报表至县级学生营养办。
由县、市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学生营养办。
6、地方各级学生营养办要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
并供有关部门共享。
数据分析应参考统计、计生等部门的统计信息。
7、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应建立涵盖信息采集、录
入、审核、存储、变更、统计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学生信息管理科学规范。
8、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试点学校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创
造条件,强化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与研讨,提高管理水平。
9、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
10、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学校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籍变更情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对电子与
纸质档案材料,重点是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受益人数、各类供餐模式人数以及“一补”人数。
11、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凡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以上1-11摘自教育部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
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四食堂建设
1、学校食堂建设实行项目管理。
各地应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强化学校食堂建设管理。
2、做好前期工作是保证建设质量和进度的一项基本要
求。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加快立项、勘探、设计、施工图审查、规划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如期开
工。
北方省份由于施工期相对较短,尤其要提前准备,提前办好各项前期手续
3、学校食堂交付使用后,各地要依照《农村义务教育学
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9〕2号),切实加强食堂管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
学校食堂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4、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营养改善计划各成员单位不定
期对各地食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规划编报、年度项目执
1、学校食堂(伙房)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2、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
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3.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
具体准入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
4.县级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企业(单
位)、托餐家庭(个人)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供学校选择和社会监督。
要严格审核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营养改善计划的供餐、托餐服务。
5.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级政府停止其供餐资格。
(1)供餐企业(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纳入营养改善
计划推荐名单但尚未实施供餐的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
(个人)。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以上1-5摘自教育部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
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6、为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企业(单位)应当熟悉学校教学、学生生活规律,充分认识学生营养餐
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7、供餐企业(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
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银行资信等级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8、供餐企业(单位)从事学生营养餐加工、配送应具有相应的资金作保障,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9、供餐企业(单位)具有从事社会食品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且社会信誉良好;
或从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服务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10、供餐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厨师及以上等级证书,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经县(市、区)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的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11、供餐企业(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
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
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
12、供餐企业(单位)应具备与提供服务的学生人数相适应的
食品贮存、加工场地和配送工具。
13、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供餐企业(单位)。
14、招标工作应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教育部门牵头实施。
要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15、投标的供餐企业(单位)必须符合进入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准入条件,提交企业相关资质证照、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明和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当前资信证明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
提交投标营养餐配餐方案。
16、县(市、区)要成立由主管县(市、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招标工作
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对投标供餐企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答辩评审等程序,掌握其资质资信、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情况,论证投标企业提交的营养餐配餐方案的可行性,综合评审,择优选定中标供餐企业(单位)。
评标结果应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17、县(市、区)招标工作小组在编制招标评标细则时,对供餐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予以加分。
(一)具有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二)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
(三)被省、市(州)、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为A级餐饮服务企业的;
(四)具有3年以上学生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经历的。
18、县(市、区)教育部门应与中标的供餐企业(单位)签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
任、义务和营养食品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要求。
19、中标的供餐企业(单位)应缴纳履约保证金,数额由供餐企业(单位)与县(市、区)教育部门协商确定。
20、供餐企业(单位)应主动接受当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
和教育部门及学校、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21、供餐企业(单位)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市、区)有关部门有权依照合同取消其供餐服务资格:
(一)未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发生供餐学生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
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因擅自提高营养餐价格,或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掺杂使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合同要求供餐,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供餐过程中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停止供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22、凡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其经营服务资格的供餐企业(单位),3年内不得进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服务市场。
(以上6—22摘自教育部发《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