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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

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正文)

第一部分  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简称《规定》),统一开展城乡划分,建立《城乡地域库》,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乡划分的实施范围、原则和方法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中的城区、镇区、乡村在以下范围实施划分:

1.城区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实施划分;

2.镇区在城区以外的镇及其他有关的乡级区域实施划分;

3.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地域划定。

(二)划分原则

1.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划分基础。

2.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辖区及类似村级地域为划分对象。

3.以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为划分依据。

(三)划分方法

城乡划分采用城乡属性判断法进行划分,即先根据实际建设判断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再根据村级单位所在的统计区域和城乡属性,综合判断出村级单位的城乡类别。

二、城乡分类与代码

根据《规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类别分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三、城乡属性

城乡属性是划分城乡的重要标识和依据,它是根据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而设定。

城乡属性分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两种。

(一)乡级属性

乡级属性是判断城区、镇区的主要依据。

乡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三种:

1.县级政府驻地,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级区域。

2.连接的乡级区域,是指当县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乡级驻地时,则该乡级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区域。

3.其他乡级区域,是指除县级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以外的乡级区域。

(二)村级属性

村级属性是对村、居委会判断城乡的主要依据。

村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九种:

1.乡级政府驻地,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类似乡级单位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地域。

2.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地域,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驻地,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5.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或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6.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7.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单位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8.特殊地域,是指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且不属于乡级政府驻地、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的下列区域:

●独立的工矿区;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区域;

●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类似村委会。

9.其他村级地域,是指除上述地域以外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城乡划分的有关概念和解释

(一)县级、乡级、村级

1.县级

县级,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

县级驻地,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2.乡级

乡级单位,指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

乡级驻地,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驻地;类似乡级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在地。

乡级区域,指乡、镇、街道所辖区域,以及类似乡级单位所辖区域。

类似乡级单位是指有自己的管辖区域,且与乡级政府具有类似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开发区、农场等。

3.村级

村级单位,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

村级驻地,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在地。

村级地域,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以及类似村级单位所辖的地域。

类似村级单位包括类似居委会和类似村委会。

●类似居委会指以非农产业活动为主的社区,如工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社区。

●类似村委会指以农业活动为主的生活区,如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生活区。

(二)实际建设

1.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和福利设施、教育科研设施、文物古迹设施、其他公共设施。

2.居住设施

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服务设施、道路用地、绿地等。

3.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是指工业设施、仓储设施、交通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地下设施)、特殊设施、其他未包括的设施等。

单纯的水、电、气、排污设施,以及铁路轨道、公路、农村道路和水库设施等不作为判断连接的依据。

(三)连接

连接是指两个区域间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连接,中间没有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1.连接的要素

(1)驻地,连接指两个区域的驻地的各种建设设施相连。

包括乡级驻地与乡级驻地连接;乡级驻地与村级驻地连接;村级驻地与村级驻地连接。

(2)设施,连接指可观察到的已建成或在建的各种设施相连。

(3)建设用地,除采用实际建设判别连接外,还可采用建设用地判别连接。

2.判别连接的方法

(1)设施判别法,即采用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设施判断连接。

(2)用地判别法,即直接采用建设用地判别连接。

3.连接的方式

(1)普通连接

当两个区域的实际建设相连接,中间没用被非建设用地隔开,或两个区域的建设用地相连接,则为普通连接。

(2)障碍连接

当实际建设被以下障碍隔开,视为障碍连接: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且未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城建规划中的绿地;

●横穿的铁路、公路(不含封闭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

●设有行人、车辆通行设施的横穿的高速公路和封闭铁路;

●建有桥梁的河流;

●用于排灌、引水、排水的沟渠;

●废弃的矿井和工地,挖泥砂、采石遗留的坑地;

●村(居)民生活区内不易建住宅的水坑、洼地、菜园等;

(3)带状连接

当两个区域通过一条公路相连,且公路两旁或一旁并排建有相连的各种设施,则视为带状连接。

(4)空隙连接

当两个设施间出现“空隙”,空隙面积不大于最大设施的占地面积,且“空隙”为非农业用地时,则视为空隙连接。

(四)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1.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2.非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指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地。

包括:

● 耕地:

水田、浇灌地、旱地;

● 园地:

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 林地:

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 草地:

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 水域用地:

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冰川及永久积雪;

● 其他土地:

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3.农用地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附件1:

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一览表

附件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附件1:

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一览表

一、公共设施

(一)办公设施

1.中国共产党、人大、人民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办公设施;

2.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办公设施;

3.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设施;

4.写字楼等商务办公设施。

(二)商业设施

1.零售业设施:

各类购物中心、综合商厦、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店、专卖店、便利店、菜市场等设施;

2.贸易商务设施:

各类批发公司、进出口公司、贸易公司、技工贸公司、咨询公司、商务中心、商务会馆、会展中心等设施;

3.设施:

各类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设施;

4.住宿设施:

各种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设施;

5.餐饮设施:

酒楼、饭庄、饭馆、快餐店、酒吧、茶馆等设施;

6.服务设施:

各类照相馆、美容美发店、浴室、洗浴中心、洗染店、殡仪馆、各种修理店;

7.批发市场设施:

各种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批发市场等设施。

(三)文化娱乐设施

1.新闻通讯设施:

各种通讯社、报社、出版社等设施;

2.文化艺术设施:

各类文化公司、文艺团体、演出团体等设施;

3.广播电视电影设施:

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电影摄制基地、录音棚(室)、音像制作室等设施;

4.文化展览设施:

各类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

5.文化演出设施:

各种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馆;

6.娱乐设施:

各种歌厅、舞厅、游艺厅、游乐场、网吧;

7.其他文化设施:

各类文化馆、青少年宫、老年活动站等设施。

(四)体育设施

1.室内体育设施:

各种综合体育馆、游泳馆、球类馆、保龄球馆、台球馆、棋牌室等设施;

2.室外体育设施:

各种体育场、足球场、篮球场、溜冰场、赛马场、高尔夫球场、赛车场、射击场等设施;

3.各类体育训练基地等设施。

(五)医疗和福利设施

1.医院设施:

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社区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设施;

2.其他卫生设施: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站、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设施;

3.福利设施:

各类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干休所、收容遣送站、军供站、救助机构、慈善机构、赈灾机构等设施。

(六)教育科研设施

1.大专院校设施:

各级各类大学、院校、专科学校、研究院等教育设施;

2.中等教育设施:

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等教育设施;

3.党政及业余教育设施:

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电视大学、业余大学、职业培训中心等设施;

4.其他教育设施:

各级各类聋、哑、盲人学校、工读学校等设施;

5.科研和专业技术设施:

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所(院)、勘察设计院、观察检测机构、科技信息文献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等设施。

(七)文物古迹设施: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物、革命遗址等等设施。

(八)其他公共设施

1.绿地设施:

城市绿地、园林、街心、街头绿地等设施;

2.公园设施:

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海洋公园、水族馆等设施;

3.宗教设施:

各级各类寺庙、教堂等设施。

二、居住设施

(一)居民住宅:

城市、乡镇的底层、多层、中层、高层住宅,简陋住宅以及与各种设施混合的住宅。

(二)社区服务设施: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便利店、小卖铺、服务站、储蓄所、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

(三)社区道路设施: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设施。

(四)社区绿地设施:

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小游乐场地及绿地设施。

三、其他设施

(一)工业设施

1.一类工业设施:

电子、服装、文化用品、工艺品等工业设施;

2.二类工业设施:

食品、医药、纺织等工业设施;

3.三类工业设施:

采掘、冶金、机械、化工、造纸、建材等工业设施。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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