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复习提纲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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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
书面决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交叉案件,分别管辖;
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
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这类案件的特征)
二、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与不公开审判、“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区别)
注意:
1.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
但下不能审上
2.中级法院发现被告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3.数罪就高不就低
《解释》第4条、第17、18条;
六机关规定第5条。
三、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的案件;
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或不适宜行使管辖权,请求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提出请求的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
四、专门管辖(《解释》第20、21条)
军队与地方互设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
三类案件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
注意:
非军人在营区内犯罪,由地方法院管辖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解释第7—13条)
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
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
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第三章
回避
一、回避的理由
二、回避的程序
1、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3、回避事由的证明
4、申请的效果
5、复议
第四章、辩护(重中之重)
一、辩护人的范围
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刑诉法第32条;
解释第33条)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不能请外国律师、外国人(除特殊情形)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但可以请中国律师、中国公民做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申请调查取证权,不应当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取保候审和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律师拒绝辩护权与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2、提供法律帮助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
三、辩护的种类
1.“应当”指定的四种情形(《解释》第36、38条、第165条)
2.拒绝辩护次数、后果
3.拒绝辩护的理由:
一般情形下,不需要理由,但这四种情形拒绝指定辩护,则需要正当理由
第五章
证
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但仅限于三类证据)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三、证据的分类(重点)
划分标准
种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
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四、证明对象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规则》第334条)
五、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六、证明标准
1、
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共有三处)
审查起诉
3、
有罪
4、
疑罪从无(重点)(审查起诉与一审)(一审与二审、死刑复核在证据不足时的处理)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
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拘传的三类对象)
2拘传适用的程序(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
3、时间
二、取保候审(重中之重)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保证人的条件
责任:
罚款;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连带)。
(2)财产保(保证金的保管、没收、退回、罚款,由执行机关)(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确认)注:
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注意:
与被监视居住人的两点不同)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超期羁押的,其他辩护人也可以申请解除)
(2)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3)执行机关(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监视居住;
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保证金处理)
5、期间(计算,三机关可以分别适用)
三、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的区别;
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
四、拘留
1.拘留程序:
决定权(注意:
检察机关的权限)执行权;
两个24小时;
(通知、讯问的主体)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2.拘留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
五、逮捕
1、逮捕的适用条件
2、逮捕的程序决定期限
(拘留的,7天;
未被拘留的,15天,重大、复杂的不超过20天)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逮捕执行(2人;
异地执行;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但不需要经过批准)不逮捕的处理:
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
4、逮捕的变更
(1)可以变更或解除(严重疾病;
哺乳;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
(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
羁押期
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
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赔偿范围
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对犯罪行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二、成立条件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注意:
可以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但是必须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与自诉案件不同)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3.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4.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八章
期间、送达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
法定节假日(另有重要罪行的;
补充侦查;
改变管辖;
发回重审;
程序转换的;
身份不明的;
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二、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的裁定批准)
第九章
立
案
一、立案的程序
1、接受材料(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
2、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立案监督
控告人的复议(原决定机关)(没有复核)
检察机关的监督(7日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15日内立案)
3、公诉转自诉
第十章
侦
查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案件有关的,如实回答的义务(刑诉法第93条);
讯问聋哑人、未成年人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第96条):
提供法律帮助人享有的权利: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安排会见:
48小时;
黑5类5天涉及国家秘密的,聘请律师、会见经过批准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证人的地点(单位、住处;
必要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个别进行;
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3、勘验、检查(勘验现场;
尸体解剖;
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检查妇女的身体;
侦查实验)
4、搜查(搜查的主体,没有法院;
搜查证;
拘留、逮捕时的搜查;
见证人;
搜查妇女的身体)
5、扣押物证、书证(无关的应在3天之内解除)(见证人)
6、鉴定(鉴定人产生的两种方式;
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或精神病鉴定,保外就医的医疗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8、通缉(应逮捕在逃;
超出辖区范围内的,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释放,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2、侦查羁押的期限(重点)(2;
1;
2;
无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
精神病鉴定)
三、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
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启动的方式、补侦的主体;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