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海关缉私部门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解读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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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海关缉私部门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解读文档格式.docx

考评以阅卷、走访办案人员,并最终对案件打分的方式进行。

办案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以《结案通知书》(见附件1)的方式通知考评组。

考评组应于结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个案考评。

第八条年度考评是指海关总署缉私局对各直属海关缉私局、直属海关缉私局对本局和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在考评年度内所办刑事案件总体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年度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直属海关缉私局对本局和隶属海关缉私分局年度考评应于当年11月1日起20日内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上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和所属海关。

海关总署缉私局根据情况适时组织考评组对直属海关缉私局进行年度考评。

第九条 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评档案,由各级海关缉私部门的法制部门负责管理。

个案考评档案包括:

《结案通知书》、《刑事执法质量个案考评表》(见附件2)、《考评结果反馈书》、《考评异议申诉书》、复查决定、复查结果等。

年度考评档案包括:

《刑事执法质量年度考评表》(见附件3)、《考评结果反馈书》(见附件4)、《考评异议申诉书》(见附件5)、复查决定、复查结果等。

第十条 海关总署缉私局对直属海关缉私局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后,将考评结果进行全国排名,上报海关总署、公安部,同时在海关缉私系统内进行通报。

直属海关缉私局对本局和隶属海关缉私分局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后,将考评结果进行全关区排名,上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和所属海关,同时在本关区缉私系统内进行通报。

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缉私部门的年度考评结果,应同时抄报广东分署缉私局。

第十一条 上级海关缉私部门可以对下级海关缉私部门的考评结果视情复核。

复核结果与考评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海关总署缉私局可委托广东分署缉私局对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缉私局的考评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考评人认为需要扣分、加分的,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由考评组集体研究确定,不能确定的,应书面提交考评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结束后,考评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加扣分情况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以《考评结果反馈书》的方式向被考评部门反馈。

个案考评结果反馈书由考评组负责人签发,年度考评结果反馈书由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四条被考评部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评结果反馈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考评异议申诉书》的方式向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考评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考评异议申诉书》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

决定复查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部门;

决定不复查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部门。

其他部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理。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执法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考评年度内办结案件的执法情况;

(二)在考评年度内由于刑事执法行为受到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受到表彰、嘉奖、立功的情况;

(三)在考评年度内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海关总署缉私局认为应当考评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

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均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6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达标;

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以年度考评的评定等级为准。

第十七条各级海关缉私部门个案考评的计分标准,按照《刑事执法质量个案考评表》实行;

年度考评的计分标准,按照《刑事执法质量年度考评表》实行。

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满分均为100分,个案考评的基础分为75分。

海关缉私部门在考评年度内没有办结案件的,按照《刑事执法质量年度考评表》进行年度考评,个案考评平均分为75分。

第十八条 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殴打、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致其重伤、死亡的;

(二)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三)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

(四)因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五)被考评部门拒绝接受考评或者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

(六)海关总署缉私局确定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扣分: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因执行上级海关缉私部门下达的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错误的;

(三)海关总署缉私局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执法质量考评结果是衡量各级海关缉私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海关总署缉私局可以按照《缉私警察奖励规定》对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为优秀的直属海关缉私局与隶属海关缉私局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考评结果为不达标的海关缉私部门,由上级海关缉私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先受奖资格,对该单位行政首长进行诫勉谈话。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达标的海关缉私部门,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

第二十二条在执法质量考评过程中,考评组或考评人员弄虚作假,当次考评结果无效,由上级海关缉私部门重新组织考评。

情节严重的,在上级海关缉私部门重新组织考评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执法质量考评过程中,发现已办结案件、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时纠正。

发现有关领导和人员存在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办案部门”,是指各级海关缉私部门中办理刑事案件的处、队、科、警队、专案组等机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办结案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决定不予立案的;

(二)决定撤销案件的;

(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关缉私部门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缉私[2004]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结案通知书

2、刑事执法质量个案考评表

3、刑事执法质量年度考评表

4、考评结果反馈书

5、考评异议申诉书

附件1

结案通知书

(考评组):

我部门办理的案件已于年月日结案,根据《海关缉私部门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请予考评。

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刑事执法质量个案考评表

案件名称

基础分

75

总分

等级

计分规则

1、各栏目扣分、加分数额总和不超过栏目分值,各项目扣分、加分有最高限额的,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2、个案考评中,同一情形涉及两个扣分项目的,按分值较高的项目择一扣分。

3、案件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判决无罪,或者发生《年度考评表》执法监督项目第1-6项情形之一的,不予加分。

栏目

分值

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

扣分

加分

小计

受案

10

1、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没有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办理的,扣3分。

2、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扣10分。

3、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案件撤销、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除外),扣10分。

4、没有立案而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紧急情况除外),扣5分。

5、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扣5分。

6、接受案件、立案审查等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的,扣1分/份;

制作的法律文书内容、形式不规范的,扣0.5分/项,最高不超过1分。

强制措施和继续盘问

25分

1、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扣5分/人;

采取刑事拘留的,扣10分/人。

2、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执行逮捕后,发现被拘留(逮捕)人不应当拘留、逮捕,未立即释放的,扣5分/人。

3、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没有及时采取的,或者对应当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按规定拘留、提请批准逮捕而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毁灭证据、干扰办案等情形的,扣10分/人。

4、拘留、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扣10分/人;

拘传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或者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扣5分/人;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未及时变更或者解除的,扣3分/人。

5、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需要继续侦查,连续三个月没有开展侦查工作的,扣2分。

6、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对保证人罚款等工作不规范的,扣2分/项,最高不超过6分。

7、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未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扣2分/人,最高不超过6分。

8、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正当理由,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或依法不予通知而未作注明的,扣1分/人,最高不超过3分。

9、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未按规定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扣2分/人,最高不超过6分。

10、接到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未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扣5分/人。

11、检察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扣3分/人。

12、检察机关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后被不起诉、独立适用附加刑、判决无罪或判处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扣2分/人。

1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未按规定办理许可或上报、通报、通知手续的,扣1分/人,最高不超过5分。

14、未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扣2分/件。

15、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以及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等决定,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扣5分/次。

16、适用继续盘问过程中,被盘问人自杀死亡的,扣10分/人;

自伤、自残、逃跑的,扣5分/人。

17、适用继续盘问超过法定时限的,扣2分/人。

18、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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