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4862300 上传时间:2022-10-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5.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概念新释Word文档格式.doc

  由于上述观点把评估对象和被评估的资产看成同一概念,对资产的分类也就自然而然是对评估对象的分类,特别是对资产的分类中存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划分,进而可能对评估对象概念造成一定误解。

  本文认为,资产评估的资产和评估对象两个概念应作区分,对评估对象也应作重新界定。

  二、评估对象概念的重新界定  为分析方便,先看一个例子:

  假如一位文学巨匠刚刚写完一本文学巨著,这时一位收藏家向他求购该巨著的原稿加以收藏(而不是出版),同时一家出版社也向他求购该巨著的原稿,以出版该巨著。

就此同样一本“原稿”,评估人员应采取何种类型的“资产”作为评估对象?

即评估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物质实体,还是权益,抑或是二者的结合?

  1.权益概念的剖析  “权益”一词与法学中“权利”有紧密相关。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

”[权利本质上是反映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而资产评估中涉及的资产主体的权利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资产主体对其资产的关系。

权益则是权利中的利益,是权利的一个分支。

权利本身并不等于利益,但任何法律权利的行使都与一定的利益密切相关,它都是以追求和维护某种利益为目的。

当然,这种利益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或国家的;

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又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系的他人的;

既可是经济上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

尽管现实中人们行使权利的结果,可能产生某种利益,也可能不产生任何利益,甚至还可能带来不利后果,但从权利的行使者来说,他是把行使权利看作追求某种利益而采取的行为,该行为又是他追求利益的手段,行为的目标则是实现某种利益。

因此,资产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变动资产权属关系,从行为本身上看,也就是在行使他们的某种权利,从行为的目的上看则是通过行使权利去实现某种利益。

[!

--empirenews.page--]  这种利益在权利行使之前只是潜伏在权利之中,并未现实地展现出来,但只要权利依旧存在,它就不会消失而且永远存在。

资产主体享有的某项权利一旦丧失,与这项权利相关的利益即权益也随之丧失。

因而权益是随权利的产生而产生,随权利的丧失而丧失。

在资产权属关系变动中,提供资产的主体一方行使某项权利就是实现权利中潜伏的某种利益,这种利益量的大小主要表现为接受资产的主体一方向他支付的对价,这种对价在形式上表现为资产的价格。

接受资产的主体一方因取得该项资产而获得某项权益。

根据等价交换,接受资产的一方因这项利益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这个对价是他获得该项权益的代价或成本,反映在资产的物质实体上也表现为该物质实体的某种价格。

  权益以权利为母体,权利在法律上有多种类型,权益也因而有多种类别,尽管资产评估中的权益并不一定与法律上有明确名称的权利一一对应。

资产权属变动中的资产主体对资产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民事上的财产性的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的财产性的权利一般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资产主体之间变动资产权属关系,也就是相应的权利在资产主体之间此消彼长,相应的权益也随之让渡转移。

  一般的动产转让中,伴随资产主体之间交付资产,实现资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从权利的转移内容来看,买卖双方买卖的标的是资产的所有权,资产的价格也就是资产所有权的价格。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资产所有者行使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都可获得利益。

资产一旦让渡成功,对卖方而言,这种权益将不再享有,所以他必须向买方索取相应利益作为补偿;

对买方而言,他支付的价款也正是为了获得这种权益。

因此,评估人员评估该项资产时的评估对象就应是基于资产所有权的权益。

  而在资产租赁中,资产主体之间也有交付资产的行为,但他们并不是实现资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从权利的转移内容来看,买卖的标的是资产的租赁权,即一定时期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但并不是所有权。

此时,买卖双方成交的价格则是对资产租赁权中的权益的衡量。

所以,评估人员评估该项资产时的评估对象就应是基于资产租赁权产生的权益。

  所以,经济上的权益才是资产评估中真正要评估的内容。

资产评估活动得出的主要成果——形式上表现为资产的价格,而实质上是对资产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物质实体上的经济权益大小的衡量。

  2.上例的权益分析  上述的例子中,文学巨匠对该原稿至少享有两种权利,一为原稿的所有权,一为原稿内容的著作权或版权。

相应地,文学巨匠也至少拥有两种经济权益,一是基于所有权的经济权益,一是基于著作权的经济权益。

针对收藏家而言,他求购的是“原稿”原物,如果文学巨匠将原稿卖给他,则行使的是所有权的权利让与。

文学巨匠获得的是蕴涵在所有权中的经济利益。

如果买卖交易成功,那么收藏家支付的价款,就是对文学巨匠享有的原稿所有权中经济权益大小的量度。

该价款也就直接表现为该原稿的价格。

所以,此时评估人员评估的对象是原稿所有权中的经济权益。

--empirenews.page--]  出版社“购买”原稿是为了出版发行。

因而出版社真正“买”的不是原稿本身,而是版权。

如果买卖交易成功,文学巨匠行使的是他的版权,实现的是他版权中的经济利益。

出版社支付的价款也就是版权的价格。

因此,此时评估人员评估的真正内容是原稿版权中的经济利益。

所以,原稿作为不含任何权益纯粹的物质实体只是权益的载体,其本身不是评估的内容,隐藏其背后的权益才是真正的评估对象。

  人类社会还没有确定版权制度的时期,即法律上并不认可上述文学巨匠享有版权,文学巨匠也就不可能主张自己的版权。

对文学巨匠而言,也就没有基于版权的经济利益;

对出版社而言,出版该文学巨著也不必向该文学巨匠支付相关报酬。

关于版权的资产评估活动也就不可能存在。

  3.物质实体概念的剖析  如果把不含任何权益的物称为物质载体(如上述的“原稿”就是物质载体),那么物质实体概念可作两种解释。

  一种是:

物质实体就是物质载体,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差别,均与权益相对。

若是这样,那么资产主体不能因物质实体而享有任何权益,物质实体对资产主体来说则毫[1][2][3]下一页无价值。

因此,这种意义上的物质实体就不可能成为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另一种是:

物质实体是物质载体和一定权益(例如所有权权益)的结合体。

于是,物质实体可以成为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

但是这样,物质实体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对象的真正界限便发生模糊。

因为任何一项权益类资产也是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正如上面例中的版权也得由原稿这一物质载体反映出来,因而权益类的资产概念也可以同样说成是物质载体和一定权益的结合体,二者的区别也就仅在于二者体现的权益重心不同,如上述原稿在上述两次不同资本行为中,一次体现为所有权权益重心,而另一次体现为版权权益重心。

只不过前者所有权权益被人们朴素的自然观念所掩盖,使人们难以意识所有权权益的存在。

也正因为此,针对物质实体和权益,在资产的分类中,二者可分别对应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

  可是,透过物质实体对隐藏其背后的权益进行分析,便可获得惊人的发现。

例如,结合土地和土地背后隐藏的权益进行研究后,得出:

除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之外,还有一项单独的资产——地产。

其主要理由可大致概括如下:

第一,地产不是土地。

“地产就是以财产状态出现的土地”。

只要社会把土地作为财产,那么土地就是地产。

一种物品能否成为财产,就看它是否被垄断以及能否给其占有者利益或满足其消费需要。

“第二,土地转化为地产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各利益主体对土地拥有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指所有权以及具有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使用权“。

第三,”只有把土地和土地权能结合起来认识地产,才是科学的“。

  的确,土地不是地产。

纯粹自然的土地只是一种物质载体,其上没有赋予被社会认可的任何权利,任何人也就不能因土地而获得利益。

土地也就理所当然地不是财产,它就不可能成为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

要使社会把土地作为财产,则要求通过一定方式使一定主体可以因土地而获得某种利益。

这种方式往往是通过立法,确定一定主体对土地享有一定权利,使得这种土地利益合法化。

此时,土地这种物质载体就披上权益的外衣而成为地产,从而进入评估对象的范围。

--empirenews.page--]  因此,本文认为物质实体应作第一种概念解释,与权益概念正好相对,概念清晰,逻辑明确。

  4.资产与评估对象的区分和评估对象的重新界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是一定物质实体和一定权益的结合体。

资产评估中的评估对象是蕴涵资产中的权益,而不是资产本身。

  资产评估中的资产包括两方面:

资产的物质实体方面,使得我们意识到它的存在;

资产的合法权益方面,使得资产能为资产主体带来利益,从而资产对资产主体来说具有价值。

物质实体是权益的载体,物质实体因权益的注入而成为资产。

物质实体和合法权益是构成资产不可缺少的两个部分。

  因此,作为物质实体的“资产”对象,仅仅是评估对象的载体。

它本身并不是评估的真正评估客体,只有特定主体对它主张某种权利时,它才可能为特定主体带来某种利益。

也只有存在这种利益,作为物质实体的资产对象对资产主体来说才具有价值。

资产评估活动得出的主要成果形式上表现为资产的价格,其实质上正是对这种利益大小的衡量。

实际资产评估活动中,对已进行抵押或其他担保的资产进行揭示和披露,也正是向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说明:

这种反映资产价值的“权益”受到了一些限制,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充分关注。

  因此,作为物质实体的资产对象只是作为合法权益的评估对象的前提和基础;

蕴涵资产中的合法权益才是资产评估的真正的评估对象、评估客体,而并不是评估中的资产本身。

  也许正基于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对2.0.1“房地产”的条文说明第二款说:

“房地产是物质载体与权益的结合,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主要有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

物质实体是权益的载体,而最终体现房地产价值的是其权益。

同一物质实体的估价对象房地产,如果附着于其上的权益不同,评估出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也会有所不同。

”“从经济意义上说,评估师进行评估的对象是资产的所有权或‘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本身。

”  5.相关行业规范中“资产”概念分析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从这个定义上看,资产的内涵是一种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从外延上看资产可分为:

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这样,“财产”与“权利”成了并列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范的无形资产是指:

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环境科学食品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