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城镇危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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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城镇危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房屋产权人负责对自有房屋进行监护、治理,发生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三)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的原则。

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危旧房屋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三、组织结构及职责

(一)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人防办、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卫计局、县气象局、县城管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县供电局、县城投集团、县燃气公司、县电信、华数、移动通讯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和指挥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制定全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方案。

(二)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

根据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

做好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做好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等各项配合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统一发布事故动态及抢险救援情况等信息,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

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县财政局:

负责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处置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建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县安监局:

由县政府委托,负责牵头组织房屋安全、危旧房屋拆除或修建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

县卫计局:

负责危旧房屋突发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应急救护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城管执法局:

牵头负责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引发的市容、环卫公共设施损毁抢险抢修工作。

县消防大队:

负责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时冷却易燃、易爆品及其容器,防止爆炸;

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泄漏物质的洗消工作,提供事故现场临时应急用水。

县交警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保障车辆通行。

县供电局、县城投集团、县燃气公司:

负责切断抢险现场电、水、热、燃气供应。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四、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危旧房屋突发事故(Ⅰ级)、重大危旧房屋突发事故(Ⅱ级)、较大危旧房屋突发事故(Ⅲ级)和一般危旧房屋突发事故(Ⅳ级)。

等级划分依据参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标准执行。

(一)特别危旧房屋施工突发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或一次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危旧房屋突发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危旧房屋突发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危旧房屋突发事故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预防和治理

(一)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经常性的排查巡查制度,实行对辖区内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大排查相结合的监管。

要建立完善房屋基本信息档案,整理好老旧房屋大排查和平时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对不能判定危险性等级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鉴定报告建议处置,并上报县治理办备案

(二)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桐政办[2016]34号和桐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体、部门配合、县财政局和国投公司负责资金保障及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的机制推进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房屋鉴定、监测、过渡搬迁补助,动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对确实难以由产权人进行解危的治理费用的补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本级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治理改造项目。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危旧房屋突发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应急响:

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Ⅳ级响应: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县各相关部门视情启动部门相关预案。

Ⅲ级响应: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各相关部门分别启动相应预案,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报请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各级组织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自救互救,确保人员安全、减少伤亡;

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危旧房屋突发事故报告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

迅速控制危旧房屋突发事故事态发展,组织救援、处置、转移、疏散等工作;

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维护事故现场正常秩序;

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组织专家咨询。

对一般危旧房屋突发事故(Ⅳ级响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对较大危旧房屋突发事故(Ⅲ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危旧房屋突发事故(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报请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3.应急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

视情实行现场管制,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活动;

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救援;

指令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组织开展人员、物资运输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通报与信息发布

1.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必要时由县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发布工作。

2.新闻发言人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较复杂的事件,可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再发布具体情况及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对一般性事件,要主动配合宣传部门发布信息。

(四)终止响应

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评估确认无继发、衍生事故的可能,由县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具体工作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需要向县政府申请危旧房屋抢险拆除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关部门要配合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房屋拆迁、维修等善后工作。

3.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

4.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总结与评估

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八、保障措施

1.建立预警预报和抢险信息联络体系

全县要建立危旧房屋安全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旧房屋安全报警电话。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及辖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物业企业联系电话,编制信息联络网,报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县级信息联络网,确保应急信息网络通畅。

2.加强危险房屋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物业、学校等单位对自有、自管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维修加固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3.保障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供应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要保障抢险资金充足并及时拨付,保证危旧房屋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及时投入抢险工作中。

4.完善技术支持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危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危旧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危旧房屋鉴定、维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九、责任追究

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危旧房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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