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申请书精选多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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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责监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4:

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5:

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贵行与借款人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或由贵行处置上述资产归还;

本申请人在此郑重声明:

委托资金为我公司自有资金(或专项理财资金)且来源合法合规,委托贷款的资金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望贵行在接到我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后,尽快予以答复。

我公司在接到贵行的确认回执后,将立即携带相关法律文件前往贵行办理业务。

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第二篇:

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银行):

我公司与贵行开户企业公司已达成启动项目建设的委托借款意向,我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专项理财资金)为其开发建设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协助其完成项目建设,形成有效的固定资产。

委托借款资金总额为万元,按照用款计划分笔存入贵行委托贷款资金帐户。

贷款期限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现提出申请,委托贵行代为发放该笔贷款,恳请贵行批准。

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负责保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

6:

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

我公司在接到贵行的确认回执后,将立即携带开户手续及相关法律文件前往贵行办理业务。

年月日

银行确认回执(意见):

公司的建设项目符合我行委托贷款的相关规定,我行同意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经我行研究决定,同意接受贵公司提出的六条委托事项,并将按照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认真落实执行。

经与银行协商同意按此样本操作:

银行公章:

企业法人(签字):

行长签字:

企业盖章经办人签字:

第三篇:

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

借款申请书

xxxxxx于2019年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

房地产开发、xxxxxx。

公司因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向xxxxx有限公司贷款xx万元,xxxxxx委托xxxx银行xx支行发放贷款。

xxxxx

第四篇:

委托贷款

【产品定义】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三)银行暂不受理下列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业务范围】

(一)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

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

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规定】

1、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

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2、贷款费率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1.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1)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

月手续费率0.15‰~3‰;

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2)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月手续费率0.1‰~2‰;

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的收取标准执行。

3.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业务流程】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3.委托贷款的用途;

4.贷款对象;

5.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二)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审查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审查,并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合法主体资格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1.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2.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

3.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

4.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5.委托人是上市公司,借款人是其股东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其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三)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后,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

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签订

1.在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2.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银行的标准文本。

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3.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五)委托贷款的发放

1.受托人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人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2.委托贷款发放手续,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

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3.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人委托资金专户。

【风险控制】

(一)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

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二)在每笔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三)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四)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五)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

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六)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七)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

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八)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九)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其中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十)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银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

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十)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

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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