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技术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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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建[1993]207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堤防工程技术规范》
SL51—93的通知
水建〔1993〕207号
为满足我国堤防工程建设的急需,我部委托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
单位,组织编制了《堤防工程技术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SL51-93,自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
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1993年4月10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为了经济合理地进行堤防工程的设计,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保护防护对象
的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泊新建、加固、扩建3级以上(含3级)土质堤防工程
的设计和施工。
4、5级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设计,必须以所在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为依据,并应为工程的管
理运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1.0.4 进行堤防工程设计,应根据设计的要求收集和分析水文、泥沙、气象、地质、
地形、地震、河道(湖区)演变、历史险情、社经、工程现状、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基本
资料,其精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1.0.5 设计的堤防工程应满足结构稳定、变形、渗流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并确保工
程在设计条件下的安全运用。
1.0.6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以上(含7度)地区的特殊重要的堤防工程设计,应按地
震设防。
具体设计应遵循《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7 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
在总结实
践经验和科学试验基础上,可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
1.0.8 堤防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根据需要进行的有关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9 堤防工程,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施工技术措施与施
工要求并组织施工。
堤防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对设计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对设计有重大修改时,
应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1.0.10 堤防工程施工,必须建立技术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并做好对施工原始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1.0.11 堤防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本规范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184-86(试行)进行验收。
隐蔽工程应及时做好中间验收工作。
2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1 堤防工程的级别划分
2.1.1 堤防工程的级别,根据防护区内各类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规模划分为5级,
其级别应按表2.1.1的规定分析确定。
表2.1.1 堤防工程的级别
┌──┬────────┬─────────────────────────┐
│防护│ 项目 │ 堤防工程的级别 │
│对象│ ├──────┬────┬────┬────┬───┤
│ │ │ 1 │ 2 │ 3 │ 4 │ 5 │
├──┼────────┼──────┼────┼────┼────┼───┤
│城 │重要程度 │特别重要城市│重要城市│中等城市│一般城镇│----│
│镇 ├────────┼──────┼────┼────┼────┼───┤
│ │非农业人口 │ ≥150 │150~50│50~20 │≤20 │----│
│ │ (万人) │ │ │ │ │ │
│乡 │防护区耕地面积 │ ≥500 │500~300│300~100│100~30│≤30 │
│村 │ (万亩) │ │ │ │ │ │
│ ├────────┼──────┼────┼────┼────┼───┤
│ │防护区人口 │ ≥250 │250~150│150~50│50~20 │≤20 │
│工矿│主要厂区(车间)│特大型 │大型 │中型 │中型 │小型 │
│企业├────────┼──────┼────┼────┼────┼───┤
│ │ 辅助厂区 │ ---- │ ---- │特大型 │大型 │中、 │
│ │(车间)生活区 │ │ │ │ │小型 │
└──┴────────┴──────┴────┴────┴────┴───┘
2.1.2 防护区内如有多个不同类别的防护对象,其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按防洪要求较
高的防护对象确定。
同一防护区内有三个或三个以上防洪要求相同的城镇、工矿企业时,
其堤防工程的级别可提高一等。
2.1.3 表2.1.1未列入的防护对象,其堤防工程的级别可参照该表进行类比分析确
定。
2.2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2.2.1 堤防工程防洪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本工程在防洪体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不
同防洪标准可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防洪效益)与所需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并考虑政治、
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权衡论证,按表2.2.1规定的范围分析确定。
特别重要的堤
防,其防洪标准经专题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表2.2.1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
│堤防工程的级别│ 1│ 2 │ 3│ 4│ 5│
├───────┼───┼────┼───┼───┼───┤
│ 防洪标准 │≥100│100~50│50~30│30~20│20~10│
│(重现期,年)│ │ │ │ │ │
└───────┴───┴────┴───┴───┴───┘
2.2.2 行、蓄洪区的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
2.2.3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
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3 安全加高及安全系数
2.3.1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按表2.3.1的规定采用。
表2.3.1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
┌───────┬──┬──┬──┬──┬──┐
│堤防工程的级别│ 1│ 2│ 3│ 4│ 5│
├───────┼──┼──┼──┼──┼──┤
│安全加高(m)│1.0│0.8│0.7│0.6│0.5│
└───────┴──┴──┴──┴──┴──┘
2.3.2 无粘性土,渗流出逸面无反滤层的土堤,防止渗透变形的允许坡降应以土的
临界坡降除以1.5~2.0的安全系数确定。
也可参考表2.3.2选用。
表2.3.2 无粘性土允许坡降的经验值
┌──┬───────────────────────────────┐
│项目│ 渗透变形型式 │
│ ├──────────────┬────┬───────────┤
│ │ 流土型 │过渡型 │ 管涌型 │
│ ├────┬────┬────┤ ├────┬──────┤
│ │Cu<3 │Cu=3~5│Cu>5 │ │级配连续│级配不连续 │
├──┼────┼────┼────┼────┼────┼──────┤
│允许│0.25~│0.35~│0.50~│0.25~│0.15~│0.10~ │
│坡降│ 0.35│ 0.50│ 0.80│ 0.40│ 0.25│ 0.15 │
└──┴────┴────┴────┴────┴────┴──────┘
注 Cu土的不均匀系数。
(注:
在Cu中,u为下标)
2.3.3 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2.3.3规定的数值。
表2.3.3 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
│运用条件│ 堤防工程的级别 │
│ ├───┬───┬───┬───┬───┤
│ │1 │2 │3 │4 │5 │
├────┼───┼───┼───┼───┼───┤
│设计条件│1.30│1.25│1.20│1.15│1.10│
│地震条件│1.10│1.05│1.00│ │ │
└────┴───┴───┴───┴───┴───┘
3 堤线及堤型
3.1 堤线
3.1.1 堤线应根据防洪规划,并考虑防护区的范围、主要防护对象的要求、土地综
合利用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选择堤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堤线应力求平顺,各堤段用平缓曲线相连接,不宜采用折线或急弯。
(2)堤防工程一般应修筑在土质较好的、比较稳定的滩岸上,尽可能利用现有堤防和
有利地形,沿高地或一侧傍山布置,尽可能避开软弱地基、深水地带、古河道、强透水层
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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