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标准版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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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党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典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中都主张把这一方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这一方针成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主要内容有: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2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4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标准共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
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53条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等)。
“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
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3)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吒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
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以及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
(4)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和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一项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法》第57条规定: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统计、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性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依法”主要是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方法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
2.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第七章第58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59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4条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该法共分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有:
(1)火灾预防方面的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在消防组织方面的规定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
(1)、
(2)、(3)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xx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对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
(1)职责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贡。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法律责任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