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调度协议正式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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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力调度机构:
是指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
1.1.2计划检修:
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检修电气设备而根据电力行业标准,参照设备供给商的建议、技术参数及乙方运行经验而有计划安排的检修,包括大修、小修、预试等。
1.1.3非计划检修:
指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1.1.4供电方式:
指乙方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1.1.5并网方式:
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6特殊运行方式:
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7紧急情况:
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
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标准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9甲方原因:
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
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0乙方原因:
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
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1购售电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就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12供用电合同:
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1.1.1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第二章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2.1甲方的职责和义务包括:
2.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力系统的规程、标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网进行统一调度。
2.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确保对用户的正常供电并保证电能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1.3根据用户的申请和要求,合理安排用户侧设备的检修。
2.1.4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
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1.5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标准。
2.1.6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
2.1.7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2乙方的职责和义务包括:
2.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标准,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生产。
2.2.2根据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提供电网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并报甲方书面资料备案。
2.2.3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标准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2.2.4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
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
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2.2.5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第三章投运的条件
3.1凡接入甲方调度管辖电网内运行的10kV〔6kV〕电压等级专线用户、双电源用户及10kV〔6kV〕电压等级以上所有用户,在接入电网运行前均须签订本协议。
3.2凡接入甲方电网运行的用户电气部门主管、运行值班人员、检修人员,均应了解和熟悉《XX供电局调度管理规程》的有关章节和本协议,并遵照执行。
运行值班人员及检修人员应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
3.3乙方的电气主接线方式以及供电方式的设计和运行,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3.4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定和其他反事故措施规定以及有关技术监督规定。
3.5乙方的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和国家电网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
3.6乙方已具备接受甲方统一调度的条件,乙方的一、二次系统均在首次供电前建成,并经甲方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3.7乙方必须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到达供用电合同的要求;
一次谐波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
3.8乙方提出投运申请前,应向甲方书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3.8.1乙方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及调度业务联系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3.8.2现场运行规程;
3.8.3电气一次接线图〔包括主变、母线、馈线接线图〕及设备编号;
3.8.4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主要设备的标准、技术参数等文件;
3.8.5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3.8.6与供电企业签订的并网协议〔电厂或带有自备发电机的企业〕;
第四章调度运行规定
4.1电力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负责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乙方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必须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4.2乙方的运行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应严格服从甲方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属甲方调度管辖之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包括自投装置〕。
在正常方式下,乙方均应按本协议规定的主供电源运行。
4.3调度联系应做到以下几点:
1)联系双方应报明自己的单位和;
2)对调度命令必须复诵核对;
3)双方作好详细联系记录;
4)一律使用标准调度术语即设备的双重名称〔统一的命名和编号〕;
5〕受令人执行调度命令后,应及时向发令人汇报调度命令执行结果。
4.4乙方应设置电气运行值班室,值班人员应24小时值班,每月底双方应按时交换下月值班表,假设值班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将新名单书面通知对方。
4.5乙方应设置专用的程控,当双方的号码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4.6甲方安排设备停电检修工作时,应按规定提前通知乙方作好停电准备。
但遇到紧急情况时,甲方值班调度员可按有关规定先行处理,事后再将相关情况告知乙方。
4.7乙方须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设备运行要求按期对运行维护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试验,对于甲方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试验,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与甲方联系,办理相关电气设备检修申请手续。
4.8乙方的电气设备检修申请虽经批准,但在开工前,仍需与甲方当值调度员联系停电,并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工作。
由于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使该设备不能按时检修或试验,甲方值班调度员可取消或延迟该项工作,并尽快通知乙方。
4.9对于甲方调度管辖的设备,严禁乙方不经申请批准,擅自利用停电时机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或试验工作。
4.10为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正常检修、事故处理、限电拉闸操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4.11乙方的负荷增减、内部设备检修对电网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应事先告知甲方,便于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和相关设备检修工作。
4.12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乙方应迅速检查内部设备,及时、正确地将异常情况汇报甲方值班调度员,并按其调度指令进行操作。
4.13双电源用户线路,其中一回线路断路器跳闸〔失压〕,乙方应查明内部无故障后汇报甲方值班调度员,经同意后可按规定的操作程序投入备用电源线路。
4.14乙方自备发电机未与相关单位或部门签定并网协议的,严禁与系统并列运行。
4.15当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时,乙方应设法通知有关单位,尽快恢复与甲方的通讯联系。
4.16任何电网的更新改造和其他情况,可能影响乙方的设备运行时,甲方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
4.17任何乙方的更新改造和其他情况,可能影响电网设备运行时,乙方应将更改方案提前7日报送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违约责任
5.1由于甲方的疏忽、过失、调度不当等因素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接受有关规定的处理。
5.2由于乙方的疏忽、过失、操作不当等因素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接受有关规定的处理。
5.3乙方如有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接受电网调度有关规定处理:
1〕乙方不执行调度指令或在调度指令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
2〕如乙方发生事故,乙方不如实反映电气设备的真实故障情况,从而导致事故的扩大或给甲方分析事故情况造成困难。
5.4假设乙方严重违反调度规程规定或在同一年内乙方三次发生5.3款所述的行为,则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要求对乙方停止供电的书面通知。
在甲方发出通知后,假设乙方仍未能纠正或再次违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供电。
乙方无权就停止供电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5.5如果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调度指令不能执行、信息通道受阻等致使任何一方受损失的,则受损失方可依法向第三方索赔,任何一方均应为对方的此类索赔提供合理的协助。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七章其他
7.1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2协议附件
附件一:
双方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附件二:
电气设备调度范围划分图
7.3协议全部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
7.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
假设以方式发出,则被确认已接收即视为送达。
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7.5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7.6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有关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7.7本协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不作为设备产权划分依据。
7.8如果协议双方单位名称、调度管辖范围、电气一次接线发生变化,应重新签订调度协议。
7.9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进行修改、补充。
7.10本协议共页,正本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XX调度
值
班
调
度
员
姓
名
电话
运
行
方
式
电话
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