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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见附件)的细化和补充,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

(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市做业主)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

(四)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实时进行。

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父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二)履约行为评价。

每半年一次、每年度两次。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应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建立相关记录台帐,并按照父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度西次累计评价,并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之前汇总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三)其它行为评价。

其它行为以每个公路施工企业为评价単元实时进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自其它行为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四)省级综合评价。

每年进行一次。

省交通运输厅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在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在全省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直接定为D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満或行政处罚期满,该企业若在全省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等级可恢复至B级,时问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该企业若在全省有新的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时问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如下.:

(-)AA级:

免予资格审査,在資格预审或投标报名后直接通过预审或后审;综合评分(综合评估法)或评标价得分(合理低价法)给以分的加分(企业评分95分加分,100分加3分,西者之间按内插法计算加分);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以上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以上标段;每个本示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0.5%收取。

(二)A级:

可以对同一招标项目2个合同段同时投标且允许同时中2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1%收取。

(三)B级:

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1.5%收取。

(四)C级:

只能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合同段进行投标;投标保证金按照投标总价的2%收取。

(五)D级: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取消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规定年限的投标資格。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相应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否则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及厅属公路管理、招投标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等职能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根据各自职贡,结合日常检査、抽査、专项督査、综合检査的记录,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_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冀交基[2007]5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

2:

河北省«公路施_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

 

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问)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

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

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

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

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単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oo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日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査、检査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査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Q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1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咼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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