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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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四至:

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者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庭。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公用照明、中央空调、、消防设施、电梯等。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

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变配电箱等。

第六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

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

安全监控、巡逻、门岗执勤等。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组织向物业使用人和业主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物业使用人和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对物业使用人和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

第十五条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三章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委托管理期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年,自2016年月

日时至/年/月/日/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A、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

3.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定;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定的执行情况;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

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2)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B、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著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统一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型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剂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物业服务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卫生:

5.绿化:

6.交通秩序:

7.保安:

8.急修:

小修: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的调整,按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

(2)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缴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缴纳滞纳金;

(3)

第二十条单位使用费由一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

2./

第二十一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其他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房标准如下:

1.

2.

第二十三条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的公用部位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

大中修费用由承担:

更新费用由承担。

2.房屋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承担,更新费用由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

大中修复用由承担:

更新费用由承担。

4.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承担:

改造更新费用由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

大中修费用由承担:

更新费用由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影响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近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第三十三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

以政府管理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调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节。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年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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