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某单位薪酬分配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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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全年经济效益增减情况

(二)分厂利润、费用、民品指标完成情况。

(三)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履职情况。

(四)相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适用范围

XXX公司在岗员工。

第六条执行时间

第二章员工工资构成

第七条员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责任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特殊奖励构成。

岗位工资是以员工所在岗位休息责任、休息技能、休息强度和休息环境等休息要素为依据,通过岗位评价把员工休息报酬与休息要素紧密结合起来,合理体现休息差别和报酬差别。

(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2)

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依据员工完成公司或部门工作任务情况而取得的考核激励工资,是员工收入的浮动部分,分厂一线员工绩效工资体现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特殊奖励是指对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通过积极努力,在推动公司的改革发展、创新性地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效益大幅增长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给予的奖励,特殊奖励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名,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发放。

(一)经营管理岗位

1、公司级领导——执行XXX人字[2005]1135号文件及相关规定

2、中层领导——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责任工资)+特殊奖励

岗位工资——根据公司当年生产任务总量一次确定预支数额。

绩效工资(责任工资)——根据民品指标、费用指标、任务量完成增减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确定,副职由各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按正职的60-80%的比例上下调整。

3、管理人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奖励

(1)处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绩效工资根据其相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按其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核定。

(2)分厂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按不低于技能人员计时工资平均值的10%核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

技术人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奖励

1、检验处、检测中心、设备处技术人员绩效工资按不低于其处室绩效工资平均值的110%核定。

2、分厂技术人员绩效工资按不低于技能人员计时工资平均值的15%核定。

(三)技能岗位

一线技能人员——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特殊奖励

辅助技能人员(处室技能人员)——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奖励

1、处室技能人员绩效工资按岗位工资一定比例核定。

2、分厂一线技能人员基础工资按哈尔滨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核定(现标准为360元/月),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由分厂按完成工时(件数)进行分配(无工时的一线技能人员和不在编的辅助技能人员由分厂自行分配)。

3、分厂辅助技能人员绩效工资按不低于技能人员计时工资平均值的5%核定。

公司聘任的技师每月增加50元,高级技师每月增加100元。

(四)部分后勤保障岗位——岗位工资

依据XXX公司关于岗位市场化的要求,将经警、战斗员、厨师、服务员、报刊发行、收发、更夫、保洁员等后勤保障岗位参照市场价位实行岗位工资,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档案工资(应发工资)不足现岗位工资的补足至现标准,原档案工资高于现岗位工资的暂执行原档案工资。

以后应聘后勤保障岗位的员工全部执行现岗位工资。

后勤保障人员岗位工资核定标准表

岗位

月岗位工资

厨师/炊事员

1200/800(招待所)

800(食堂)

服务员

700(招待所)

600(食堂)

经警

900(队长)/850

更夫

500

战斗员(含消防司机)

850(队长)/800

保洁员、洗衣工

550(劳务)

报刊发行、收发

600

单位:

(五)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专门技能三类岗位骨干员工的评选,由各基层单位推荐,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并确定岗位工资,当年评选、当年有效。

(六)研究院分配方案由其自行制定,原则为岗位工资+项目工资+特殊奖励。

(七)十五分厂继续执行《关于下发十五分厂经营责任考核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XXX[2004]163号文件)及企管处下发补充通知。

(八)职业高中、兵大暂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八条公司根据当年经济效益、上级有关规定和市场变化,人事劳资处负责对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工资结构比例进行调整、工资支付渠道进行监督管理;

处室考核由企管处负责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分厂考核由承包办负责。

1、处室

人事劳资处依据处室绩效工资总量及相关考核指标按处室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核定绩效工资,处室领导根据员工履职情况自行分配,并按月发放。

2、分厂

分厂工资总额的支付重点以分厂劳动量、内部利润、费用(含能源)、民品收入指标完成情况为依据,月考核,季结算。

按上月生产计划确定的任务量和内部利润累计完成情况支付月份工资总额(岗位+基础+绩效)。

累计上月完成任务量和内部利润按100%支付月份工资总额,未完成考核指标,按完成比例支付月份工资总额,但不低于月份工资总额的60%。

按分厂历年完成劳动量确定分厂实际劳动能力,超过实际劳动能力和内部利润增加分厂绩效工资。

第九条日常管理

(一)新进公司员工的工资管理

1、接收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依据公司引进人才管理办法确定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若岗位工资低于见习期工资的,补足至见习期工资,最多保留三年)。

2、接收转业兵,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600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执行其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

3、接收的兵大(五大)、职高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600元/月,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执行其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

4、外单位调入人员,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留存,执行公司规定。

专业对口实行半年的见习期,专业不对口的,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执行所在岗位工资的80%。

以上人员,绩效工资由各单位考核后,自行确定。

(二)违纪及受处分人员工资管理

1、开除留厂查看人员

根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规定,留厂查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年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

2、拘留人员

员工被公安机关拘留的,拘留期间停发工资。

经审查无问题的,凭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补发拘留期间的工资。

3、收容审查人员

被收容审查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费。

审查后,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

(三)其他员工工资管理

1、员工待岗期间发放生活费,其月发放标准为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待岗期为三个月,如三个月经培训后仍不能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退休时按国家规定计算养老金。

3、大专院校毕业生,从到公司报到之日起计算工资,15日以前报到的,开全月工资,16日以后报到的,开半月工资。

4、调出员工,15日以前调出开半月工资,16日以后调出开全月工资。

5、调入员工,起薪时间按公司下令时间确定,与对方单位开据的工资介绍信时间无关。

6、员工死亡,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取消工资。

7、内部借调员工工资由借调单位依据借调岗位工资标准支付。

(四)员工工资与考勤结果挂钩

一线技能人员视同岗位工资标准为800元/月。

1、旷工

员工旷工,不开工资并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2、事假

事假按天扣减岗位工资。

3、休假

员工按规定休职工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

4、病假

非因工病休,在医疗期内:

(1)对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员工,病假期间工资依据连续工龄,按岗位工资的下列比例支付。

不满十年的,为65%;

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为75%;

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为85%;

三十年以上,为100%。

(2)对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员工,病休救济费依据连续工龄,按岗位工资的下列比例支付:

不满十年的,为60%;

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为65%;

二十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为70%;

三十年以上,为75%。

(3)医疗期满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员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按国务院第375号令及黑政发〔2003〕89号文件政策执行。

6、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鉴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办理退休。

7、个人申请,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的员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

社会保险缴费全部由其个人缴纳。

如毕业后回公司工作,公司可以报销其学习期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单位承担部分。

8、员工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9、经人事劳资处批准,请事假出国探亲人员,探亲期间停发工资,假期不超过三个月,超过假期不回厂上班的,按劳动纪律管理细则处理。

(五)员工岗位工资支付

各单位要依据职位说明书,对员工进行考核,凡不能正常履职的要按一定比例下浮岗位工资,下浮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章审批发放

第十条工资的审批

人事劳资处根据国家、集团公司、省、市及公司内部政策负责对所属单位工资增减变动的审批,并进行总量控制;

审批后,转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员工工资的发放

员工岗位(基础)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实行当月考核、次月发放,特殊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第五章要求

第十二条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并由行政领导牵头,成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分厂要依据公司二次分配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二次分配方案,并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人事劳资处审核后方可执行,要以稳定为前提,把好事办好。

(二次分配指导意见见附件3)

第十三条各单位进行自主分配时,要严明纪律,分厂必须将公司核算发放工资总额的95%用于工资性支出,不得挪用,公司将进行严格检查,一经发现,将对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中层以上领导实行收入唯一原则,支付与本单位员工收入支付分离,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严禁其在本单位领取除本规定之外的任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如国家、地方出台新政策,以国家、地方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发后,其他相关文件一律废止。

第十八条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人事劳资处将跟踪调研,对调研结果拿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随时调整。

附件2:

XXX公司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

岗级

岗位工资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系列

管理人员系列

技术人员系列

技能人员系列

1

公司级正职

2

公司级副职

3

总经理助理

4

2000

中层正职

5

1500

中层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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